第一節 正義的界定
「正義」(justice),時常被視為一種理念或一種理想,文明社會夢寐以求的理想(Kamenka, 1979:1),在西方政治哲學史上,早在柏拉圖(Plato)及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著作中,便有許多深刻的剖析。然而,何謂正義?或正義是什麼?從柏拉圖、亞里斯多德,至中世紀的思想家聖湯瑪斯阿奎納(St. Thomas Aquinas)、十八世紀的懷疑論者休謨(David Hume)、十九世紀的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迄今的海耶克(F. A. Hayek)、羅爾斯(John Rawls)與諾錫克(Robert Nozick)等重要的思想家,對「正義」一詞的界定,就各有不同的觀點與時代背景的特性。誠如,柏拉圖在他著《共和國》(Republic)一書陳述道(Barker, 1947:171):
社會正義可以定義為一個社會的原則,即各式各樣的人,由於相互的需要而連合起來,而由於他們連合而成為一個社會,以及他們的集中是由於其不同的任務分工所致,因此結合成為一個完美的整體,其所完美者,乃是因為這是全體人心的產物與表象。
由此可知,在柏拉圖的思想體系中,正義即是人人各盡己任,各有己物。這就是最高的道德,至善的境界,也就是國家目的的實現,換言之,就是人人能協調和諧,分工合作,便是一個有秩序的整體,是正義之德的完成(引自Solomon and Murphy, 1990:123-24)。所以,依據柏拉圖的觀點,正義是統攝所有其他諸德目的「全德」。
亞里斯多德把正義界定為德性的一種狀態(justice as a state of character),遵守法律,公平與平等的分配。他認為分配的正義是關切利益的分配(引自Solomon and Murphy, 1990:38-47)。對他而言,正義是立法者的正當志業。正義應該被應用於決定權利、榮譽與財富的分配。詳言之,亞里斯多德認為分配的正義,就是社會全體公民中整個生產分配的正義,至少每個家計單位(homehold)對美好的生活應該有適度收入的要求。換言之,分配的正義,就像交換的正義一樣,其所關切的是由商業資本所產生交換新關係的結果。亞里斯多德對商人所累積財富的關切,是因為商人財富的累積改變了交換的關係及由此改變了所得的分配:所以,財富的累積使人民的生計,物質的消費手段陷於危機之中(Macpherson, 1985:4-7)。
亞里斯多德目睹他所處的社會已從簡單市場邁向先進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因而他強烈地認為先進市場是美好生活(good life)的破壞因素。所以,他稱先進市場是非自然的(unnatural),基於這個基礎:先進市場的經濟體制即成為替代美好生活的一個手段目標;其財富的累積過程是毫無限制的,而美好生活僅是對有限物質財富的需求。由此透過以先進市場的經濟體制為手段,藉此手段使某些人以犧牲他人的利益為代價是不公平的(Macpherson, 1985:4-7)。
聖湯瑪斯阿奎納是十三世紀社會自然法的理論家,他認為交換的正義要求諸物的交換應該是等值的,否則對交易的的一方是欺詐的行為。公平的價格是該價格給予生產者按他的社會身份地位與技能給予他的勞力提供適當的報酬。對於商人從低買高賣獲利的正義,阿奎納似乎是比亞里斯多德持著更溫和的觀點。對貿易的獲利若不超過商人的勞力,商人投資的冒險與運輸的成本若獲得恰當的報酬是被認可的。但是,該種價格被認可的基礎是這樣的貿易對家計單位與社群是有利的。所以,對貿易獲利的正義端視按照習慣標準是否適度的公平而定,與按貿易是否潛在的對家計單位與社群有益而定(Macpherson, 1985:7)。總之,阿奎納強調分配正義就是關切一個和諧社會整體的創造與維持,以促成社會與個人的一種合成,最後,正義在協調交換、分配與普遍的原則中,不強調主觀的種種權利,而強調客觀社會的均衡(Kamenka, 1979:4)。
十八世紀蘇格蘭的社會哲學家和政治經濟學家休謨(David Hume),在他所著《人性論》(Treatise in Human Nature)一書中,休謨引發了人懷有仁慈胸襟的有限性、知識的侷限性、以及滿足人類需求所需資源與手段的有限性,此三者導致基本正義原則產生的原因。這些原則即體現在休謨所稱的「三條基本自然法則」之中:即財產佔有的穩定性法則,經同意轉讓財產的法則,以及履行承諾的法則(Hume, 1888:18-30)。因而,財產在休謨看來即意謂著:對有價值的外在客觀所擁有的一切權利。由於這種觀點使他聲言:正義與財產是一起興起的(Hume, 1888:18-30)。
十九世紀的約翰穆勒是英國的思想家,他以通常使用合不合乎正義的案例來界定正義:
第一:剝奪法律賦予個人的自由、財產或其他任何事物,即被視為不合乎正義,此即以法律權利為正義。
第二:雖然法律賦予個人權利,但是當此一法律就道德上而言是惡法時,則消取惡法賦於的權利並不被視為是不合乎正義。就此而言,乃是以道德權利為正義。
第三:以每一個人獲得他應得的為正義,包括應得的報酬或應受的懲罰,這可以說是一般人心目中最傾心的正義概念。
第四:不守信用就是不正義,不論是違反約定,或因我們自己的行為未達成知悉與自願的期望而招致失望,皆包括在內。
第五:以偏私不公為不正義,亦即以公正無私為正義,就此而論,依多數人的觀點即把平等視為是正義的精義
(Mill, 1910:40-43)。
由上述五個案例可知,約翰穆勒把正義視為是法律權利、道德權利、個人獲得他應得的、遵守承諾、公正無私與平等權利。
至二十世紀,當代的重要思想家海耶克認為,社會正義。至多只是一種幻想,在某些方面,它是一個危害我們個人自由的理念。主要論點是以任何預先設定的分配模式,不論其標準的依據是什麼原則,強加於社會財富的分配上,必然地會陷於把更多的權力置於一個主要權威當局或政府手中。因而,若權威當局或政府要更平等地分配社會財富,而假定有些人亦不願放棄或讓渡他們的財富,那就如同從某些人身上奪走財物一樣。如此,權威當局或政府就侵犯了個人的自由。而其結果終必然地使國家逐漸接近成為一個極權主義的國家(引自Solomon and Murphy, 1990:123-24)。所以,分配的正義是否會促使社會更加的公平與減少對社會的不滿。實令人感到懷疑(引自Solomon and Murphy, 1990:123-24)。
1971年,在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出版的《正義論》一書中,開始就陳述到(Rawls, 1971:3-4):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眾德之首,每個人在正義的基礎上,便擁有不為他人侵犯之權,即便以社會總福利為由,也不得有所超越。因此正義不允許以犧牲某些人的自由權利為代價,以便讓另一些人得以享受較他人還要多的利益。換言之,正義不允許為了多數人享有較多的利益,而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為其代價。因此一個合乎正義的社會,平等的公民所享有的各項自由權是不可動搖。況且,為了正義而確立的各項權利不可以被當作政治談判及計算社會利益的籌碼。
從這段陳述即可推知,羅爾斯建構正義原則的主要目的,除了消極性的批判功利主義之外:其積極性的目的,即企圖建構一個合理的正義原則,調和長久以來存在於白由及平等間的衝突,以為現行西方的民主社會提供一個穩固的道德基礎。因而羅爾斯在他的正義論中,以兩項原則為自由與平等定位。第一項原則自由的優先性原則,強調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以字典式的排列次序,優先於第二項原則即差異原則。
在1974年,即羅爾斯《正義論》出版後的第三年,諾錫克發表了《無政府狀態、國家和烏托邦》一書。諾錫克和羅爾斯一樣,將權利的問題列為正義首要問題,但是,兩人的著眼點卻有所不同:羅爾斯關心社會權利的分配,並以正義原則來保證社會權利分配公正性。而諾錫克的權利概念是基於個人主義之上。他認為任何權利都是個人的權利,個人權利不是對社會權利的分割,它是個人在發揮他與生俱來的能力的過程中所獲得的。所以政府的主要功能:只限於反對暴力、竊盜、詐騙和強制實施契約的狹隘保護功能的最小政府被證明為是正確的。任何比這更為廣泛的政府都將因為侵犯人們的自然權利而被證明是不正當的(Nozick, 1974:ix)。
依諾錫克的觀點,分配的正義論,並非一個中央機構如何統籌把已有的東西用什麼道德或正義原則分配給個人的問題,而是個人根據什麼原則而能獲得權利或資格擁有某些東西。在這種取得擁有權或資格的過程中,只有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是否違反了道德原則的問題。
綜合以上八位思想家對正義的界定,可知他們對正義的論證,並不致各持有他們所處時代的特質。依麥克佛森(C. B. Macpherson)的觀點,每個政治理論是它時代所孕育的產物及具有時限的特質(Macpherson, 1962:100-104)。由此可推知。每位思想家對正義的界定之所以不同;與他們所處時代背景他們所持的理念有關。總之,有些思想家論正義,從負面的觀點去論證不正義的行為,如上述約翰穆勒就以負面的觀點去論證不正義的行為;反之,有些思想家則喜歡以正面的觀點去論述正義的行為。由此可知,正義的觀點有正面的與負面的之分。
有些思想家對維持社會秩序不遺餘力,而希望以法律來維持社會秩序與安定,因而尋求正義以維持社會現狀,反對破壞社會現狀與秩序。所以,有些思想家喜歡凸顯對現實環境的不滿或苦境,而希望伸張正義去改變現狀,以期能夠突破現狀或改善現狀的不滿。所以,正義的觀點就有改革的與保守的之分。
有些思想家以他的正義論去辯護他理想中的政治理想、統治方式之正當性;同樣地,有些思想家認為政府不正義的作惡,給予人民的抗命與政治的革命提供一種革命的正義作辯護。依此系絡,正義可以被使用去表達完美正義的理念,即以建立烏托邦社會正義的人際關係為其正義的理想形式。因此,正義的觀點即有右派的與左派的之分。
正義的相關問題並不拘限於狹窄的政治問題。諸如,人與人、家庭、友誼的團體與志願的種種團體之間的關係,而政府對個人是否公平的對待與平等的關切,是探討在小的團體之中是否有任何國家正義的支持,如法律的正義在一個整體的社會之中是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與一視同仁,然而,在所有這些領域有種極不同的應用,換言之,有社會的、和政治的正義觀點。在社會的正義方面。有按個人權利分配(justice as rights)、按個人的功過或貢獻作分配(justice as deserts)、按個人的需求作分配(justice as needs)等正義的理念: 而在政治的正義方面;由於政治意識形態的不同呈現不同的正義風貌。開始有自由市場的自由主義者的正義觀,福利派自由主義者(Welfare liberal)與社會主義者的正義觀,它們依形式與內容而呈現的風貌與聲音。這種政治意識形態的分歧,時常把正面的負面的:改革的與保守的,右派的與左派的正義理念並列置於強調,致使主要政治概念的概念化分析無法全然地被隔離於意識形態的爭辯之外。
任何正義的解釋或說明,由以上所述,我們必須能夠去考量到它在實際應用多樣性與複雜性,與能夠去揭露這種錯綜複雜的結合,以強調或凸顯它不同政治的風貌或表現。在一個缺乏經驗意含的正義概念中,我們要去界定「正義」的真正概念意義,必須闡明所有不同正義意含的真正作用,做到規約性的選擇,以便釐清正義的問題是政治性與社會性的正義問題。
從上述八位思想家對正義的界定,可知是眾說紛紜,沒有一致的觀點。因而本文以下即嘗試從許多有關正義理論的著作中,依序以正義概念意義的分析、正義的優先性、正義的範疇、正義與分配,正義與個人應得,法律與社會正義、正義與平等為題,來論述什麼是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