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道德哲學?
倫理學又稱道德哲學,這門學問和哲學的其他分支不同,探討的主要問題很容易明確表達出來。輕易即可明確指出。這個問題可從若干探討倫理學的書名上看出,例如克里斯普(Roger Crisp)的《人該怎麼活?》以及辛格(Peter Singer)的《我們該怎麼活?》。不過,事情並非表面上看起來的那麼單純。這個問題儘管看似簡單,其中卻帶有一項非常難以釐清的概念:「應該」(should)或「應當」(ought)。
當父母的人都知道,如果說一個人「應該」或「應當」做什麼事,通常不代表一件事情的結束,而是開始。問題在於「應該」這個詞語的地位不明確。究竟這是一道絕對命令,還是有條件的要求?
以第一種可能性為例。有些人可能會說,「你應該說實話」這樣的要求並不會引來「為什麼?」的問題。你不該說謊,因為說謊本來就是不該做的事。這種道德上的「應當」是單純而絕對的命令。我們遵循這樣的命令,因為道德要求我們必須遵守這種命令。
可是這個回答實在難以讓人心服。舉例來說,父母如果告誡自己的孩子不該傷害其他小孩,這名孩子反問為什麼,光是回答這種行為不對顯然不夠。想要知道我們為何應該遵從這項道德規範,並非不合理的要求。我們至少也必須知道這句告誡為什麼是道德規範,而不是像「你應該去看史匹柏的新片」這樣,只是一項建議而已。
一旦對我們為何應該從事某些行為提出解釋,「應該」就會變成條件式的概念。我這麼說的意思是,「你應該做X」這種形式的句子,其實是「如果你想要Y,就應該做X」這種句子的簡化版而已。只要舉道德哲學裡的一個例子,就可明白看出這一點。
假設有一個人認為道德就是神的命令──這種觀念稱為神聖命令理論(the divine command theory)。在這種觀點當中,若說「你應該遵守十誡」,意思是說「你如果要順從神的旨意,就應該遵守十誡」。當然,你可以問為什麼應該順從神的旨意,這時得到的理由可能會是:「如果不順從神,就上不了天堂」或者「神知道怎麼樣對我們最好」。由此可見,一個簡單的「應該」句一旦完全展開,就可能會是:「你如果想上天堂,就應該遵守十誡」或者「你如果想要做出對自己最好的事情,就應該遵守十誡」。
其他道德理論同樣隱含類似的條件式陳述。例如,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主張,增加幸福並減少痛苦是正確的行為,反之則是錯誤。所以,功利主義者如果說:「你不應該在未受挑釁的情況下打人。」意思其實是:「如果你想增加幸福、減少痛苦,就不該在沒被挑釁的情況下打人。」
你可能已經發現這種說法有點問題。對於這類句子當中的「如果」,我們總是可以反問:人為什麼想要這些東西?我為什麼會想要上天堂?我為什麼會想要減少痛苦、增加幸福?我為什麼想要做對我自己最好的事情?一旦提出這樣的疑問,代表一個人執意審視道德的根基,質問人為什麼應該遵守道德。由此可見,「應該」或「應當」似乎無法取得進一步的正當理由。如果看不出自己為什麼會應該想要上天堂、增加幸福或者做出對自己最好的事情,即表示我們陷入了某種道德盲點。
如此一來,便觸及道德哲學裡的若干根本議題。第一個問題是,道德的基礎究竟是什麼?難道只是為了上天堂、或者增加世界上的幸福、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第二個問題是,我們為什麼應該恪守道德?我們似乎總免不了遇到關鍵時刻,被迫做出是否遵循道德的抉擇。揚棄道德是不是錯誤的行為?如果有人放棄上天堂,或者拒絕做出對自己最好的事,我們也許會認為這個人太過莽撞或者愚蠢。如果有人不在乎人類福祉,我們可能會因此鄙視他。然而,如果我們說不出這些人應該做出不同選擇的原因,那麼,我們有資格譴責他們嗎?
由此可見,道德哲學探討的雖然單純就是我們應該如何生活的問題,可是要解釋這個「應該」的真意到底是什麼,卻一點也不簡單。
動物權
目前為止,我們已經介紹了後設倫理學與規範倫理學的議題。接下來,總算可以把焦點轉向各種爭議的集中地──應用倫理學。一般人最想從倫理學裡學到的,就是該採取什麼樣的實際行為。應用倫理學正是探討真實世界裡的道德難題,以及如何將道德原則應用在這些難題上。這個章節將介紹三項議題,同時探討幾種思考這些議題的方式。
動物權是倫理學當中備受爭議的一項議題。儘管世界上有千百萬人每天都吃養殖場培育的動物,卻也有許多人拒絕這麼做,認為這種行為既野蠻又殘忍。早在十九世紀,邊沁就曾經倡議改善動物的待遇,他說:「問題不是牠們能否理性思考,也不是牠們能不能說話,而是牠們會不會痛。」自此以後,動物也感受得到痛苦就成了許多動物權論點的基本概念。
不過,繼續談下去之前,必須先指出一點:「動物權」一詞可能會導致誤解。舉例而言,有些人拒絕吃肉可能不是因為他們認為動物擁有權利,只是覺得不該讓動物受苦。「權利」是一種特定概念。如果我們談論的不是真正的權利,就應該避免使用這個字眼。
回到眼前的議題,一般主張善待動物的典型論證大致如下:
■動物感受得到疼痛。
■無辜的生物都不該遭受不必要的疼痛。
■因此,動物不該遭受不必要的疼痛。
這是一個有效論證,因為其中兩項前提如果為真,必然推導出這樣的結論。因此,要評估這項論證,就必須探討其中的前提是否為真,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樣的結論又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就第一項前提而言,有人可能會問:「我們怎麼知道動物感受得到疼痛?」這個問題本身有個缺陷,因為我們永遠無法確知任何生物──包括我們自身以外的其他人──是否感受得到疼痛。不過,只要觀察動物的行為,注意動物與人類的神經系統有多麼相似,就可以確認牠們具備疼痛感受能力的可能性遠大於不具備的可能性。要求別人提出比此更加確切的證據,未免不合情理,畢竟我們從不要求自己必須徹底確知他人的感受。由此看來,第一項前提應該可以算是毫無疑問。
第二項前提所使用的詞語經過精心挑選。其中之所以使用「無辜」這個字眼,原因是我們如果受到攻擊,那麼為了自衛而造成攻擊者疼痛,並不算是錯的行為。至於「不必要的」一詞,則是因為有時候為了達到更好的結果,痛苦可能是不得不然的必要之惡。牙醫師為我們注射麻醉劑,把針扎進去的時候雖然會痛,但他的行為絕對沒有違反道德之處。
就直覺上來看,這項前提很有吸引力。我們如果能在兩種世界中選擇,其中一個世界帶有某種程度的疼痛,另外一個世界的疼痛則是兩倍之多,而且這些疼痛並沒有帶來任何好處,那麼我們一定會選擇第一種世界。不必要的疼痛就是不好的東西,如果還要問為什麼,不免過於吹毛求疵。如果同意這樣的看法,那麼不把動物所受的疼痛納入考量,顯然是蠻橫不公的做法。對於這種只因為動物不是人就予以漠視的態度,哲學家瑞德(Richard Ryder, 1940-)稱之為「物種主義」(speciesism)。我們不能只因為人的種族、性別、或者膚色不同就加以歧視,所以也不能只因為物種不同就完全不考量動物的利益。
反對第二項前提的論點認為,疼痛本身並無好壞之分,所以造成疼痛的行為也沒有對錯之別。這種說法看起來有點令人難以置信,但是疼痛與受苦確實可以分開看待。這種主張認為,只有意識高度發展的動物才真正會受苦。如果沒有高等意識,疼痛就只是一瞬間的感受,只是身體的反射作用。例如疼痛對金魚來說沒有好壞的問題,因為金魚只會在那一瞬間感到疼痛,然後就忘了這次的經驗;人類則會記得疼痛的感受,導致心理上陰霾籠罩,這也正是過度的疼痛為何讓人如此難以忍受的原因。
對於這個反駁論點,可以提出兩項回應。首先,有些動物不但感受得到疼痛,也具備受苦的能力。由於疼痛與受苦這兩種所謂的不同狀態很難明確劃分,所以我們寧可謹慎一點,避免對其他動物造成疼痛。第二,即便這兩種狀態很容易區別,我們也很難看出「單純」的疼痛為什麼就無關緊要。
另外一種反對第二項前提的說法,則是認為「不必要的疼痛」這個概念模糊不清。由於各種疼痛並不相等(例如被針刺到以及嚴重腹痛之間的疼痛比較),因此讓動物遭受輕微疼痛,而為人類帶來口腹之樂與身體所需的養分,難道不值得嗎?我們讓動物遭受的疼痛並非不必要,而是有助於滿足我們的利益。
但在現代社會裡,實在看不出因為從事獵捕以及養殖而對動物造成的疼痛,有什麼必要性。我們不需要吃肉一樣活得下去。實際上,有些調查顯示吃素的人還比葷食者更長壽。所以,無論怎麼定義疼痛,都看不出有讓動物遭受疼痛的必要性。
如果我們認為這項論證不但有效而且健全,結果將會怎麼樣呢?如此一來,我們可能就應該賦予動物類似於權利的東西,因為這項論證認為,人類具有將動物利益納入考量的道德義務。不過,這樣的權利範圍有多廣呢?譬如化妝品產業從事的活體解剖(動物實驗),這種行為不僅造成大量疼痛,而且明顯沒有必要性(不論是膚質多麼細膩敏感的臉龐,都早有各種足以因應其需求的化妝品),因此一般人都會認同這種行為違反道德。但如果是為了醫學所需的活體解剖,由於實驗動物所受的痛苦可能帶來消除人類病痛的結果,這時就必須仔細權衡其中的利害輕重。這樣的權衡非常困難,因為比較內容必須包括許多不同物種的疼痛與苦楚。
出人意料的是,上述的論證可能會產生支持人道養殖的結果。養殖場培育的動物一定會遭受不必要的疼痛,但是人道養殖的動物卻可能比野生動物享受更愜意的生活。只要屠宰過程快速無痛,這項論證也就沒有理由反對吃肉的行為。打獵則是另外一回事,只不過倡議打獵的人士聲稱這是為了控制狐狸數量的必要行為。
墮胎
探討這項議題,最好先思考兩項反對墮胎的論點。這兩項論點可見於辛格(Peter Singer, 1946-)的《實用倫理學》(1979),書中也同時提出批駁這兩項論點的看法。在這裡,我們只能概略指出反墮胎論述的關鍵爭議點。這種論述有兩個版本,一個版本提及無辜的人類個體(innocent human beings),另一個版本則提及潛在人類個體(potential human beings):
■殺害無辜/潛在人類個體是錯誤的行為。
■人類胎兒是無辜/潛在人類個體。
■因此,殺害人類胎兒是錯誤的行為。
單是這項論證當中的問題,就足以讓人一輩子爭論不休。其中最具爭議性的部分大概要算是第二項前提,胎兒真的是人類個體嗎?
胎兒在什麼時候成為人類個體,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可以確定的是,胎兒的發展過程循序漸進,因此不會在某個「神奇時刻」突然變成完整的人類個體。然而,這個問題也許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重要。畢竟,在顏色的色相變化上,黃色也不會在某個「神奇分界點」突然轉變為綠色,但是黃色與綠色仍然是不同的顏色。同理,胎兒與發展完整的人類個體之間雖然沒有明確界線,但這兩者還是各自不同。
儘管如此,許多問題還是沒有獲得解決。有些人認為胎兒本身不是獨立的生命,只是母體的一部分而已。這種說法是否成立,有相當程度必須取決於懷孕的階段。胎兒一旦脫離子宮獨立存活,就不能再將其視為母體的一部分。
另一個問題,則涉及物種身分的重要性與胎兒是否具有人的特質等議題。在胚胎的初期階段,我們可以將胎兒視為現代智人(homo sapiens)這個物種的一員。不過,這是否就是胎兒的生命具有價值的原因?許多人認為人命之所以值得珍視,原因在於我們是「人」:也就是具備自我認知以及思考與感受能力的獨立個體。殺人之所以錯誤,就是這樣的原因,而不是因為人屬於特定物種。如果有一頭豬具備人的這些特質,那麼殺害這頭豬也和殺人一樣是錯誤的行為。根據這個論點,關鍵不在於胎兒是否屬於人類,而在於胎兒是不是人。除非胎兒的發展程度達到一定階段,否則就不能算是具有人的特質。
因此,這裡的核心議題其實是胎兒的實際地位。在上述的論證當中,我們如果對第二項前提所賦予胎兒的地位提出質疑,整個論證就可能遭到推翻。
第一項前提也有遭人質疑的地方。殺害人類個體是否一定算是錯誤?上述論證的其中一個版本指稱,殺害潛在人類個體是錯誤的行為。不過,我們賦予潛在個體的權利通常不會與實際個體相同。在美國,每位國民都可以算是潛在的總統,但只有實際上的總統才能夠享有這個職務所帶來的權利與特權。所以,胎兒如果只是潛在人類個體,而不是實際的人類個體,那麼殺害胎兒就不一定算是錯誤的行為。我們不能認定潛在生命的價值一定與實際生命相等。
更廣義來說,我們也可能思考生命的價值來自何處。個體的思考能力,以及感受疼痛與樂趣等能力如果發展愈臻完善,是否就表示這位個體的生命愈有價值?就算我們同意胎兒是人類個體,那麼在胎兒產生思考與感受能力之前,殺害胎兒的行為是否也與殺害一個有思考與感受能力的個體具有相同評價?正如辛格充滿爭議性的說法:為什麼有些人認為,殺害一團發展中的細胞是罪大惡極的行為,對於沒人收養的成年狗兒遭到撲殺卻只是稍覺不捨?可是狗兒不但具有感受能力,甚至可能還有思考能力呢!
安樂死
安樂死是倫理學裡另一項具有高度爭議性的話題。安樂死就是讓人無痛、迅速死亡的方式,可以在自願、非自願、或者無意願的情況下施行。非自願安樂死屬於違反死者意願的殺人行為,無異於謀殺,因此不是一般應用倫理學所探討的安樂死。無意願安樂死是在患者無法表達意願的情況下殺害患者的行為。舉例而言,如果有人陷入無法恢復清醒的昏迷狀態,我們也許會認為結束這個人的生命是正確的行為,卻無法尋求患者的同意。
最迫切的議題應該是自願安樂死。自願安樂死通常由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提出要求,希望醫生能夠在他們的病況惡化到難以忍受的狀態之前,幫助他們結束生命。這種行為通稱為協助自殺,因為這類案例中,只要有辦法能夠在無痛的情況下死亡,患者就願意從事自殺行為。不過,由於無痛迅速的死亡通常需要醫生的協助,因此患者無法藉由自殺達成目的。
倡議安樂死,必須先主張人類有權為自己做出重大的人生抉擇。因此,反對安樂死的人士必須舉證說明這種權利為什麼不適用於安樂死的情境。若採取三段論的形式,這項論證大致如下:
■人類有權為自己做出重大的人生抉擇。
■終結自己的生命是重大的人生抉擇。
■因此,人類有權決定終結自己的生命。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項論證不夠充分,因為安樂死需要他人的協助。不過,這項論證雖然沒有賦予我們要求別人協助終結生命的權利,但是只要有人願意伸出援手,根據這項論證,我們就有權利請求他人的幫助。一般而言,我們如果有權做某件事情,在無法獨力完成的情況下,我們同樣有權尋求別人的幫助。
這項論證可能會受到什麼樣的反駁呢?最有力的反駁方式就是質疑第一項前提。也許人類不是對各種重大的人生抉擇都擁有自為決定的權利,而生死的問題很可能便是其中一個例子。我們可以說生命是神聖的,所以剝奪生命絕對是錯誤的行為。如此一來,剝奪自己的生命和剝奪別人的生命一樣不容接受,因此面對生死,我們就沒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然而,一般人對生命的神聖性通常不是抱持這樣的看法。戰場上的士兵如果看到同袍身受重傷而且沒有獲得救助的指望,通常選擇射殺對方好讓他擺脫痛苦。動物如果受傷或者病重不治,我們也會提早結束牠們的生命,不忍心看牠們繼續受苦。同意墮胎權或者平常吃肉的人,同時認為有些物種的生命不算神聖。因此,這裡的關鍵問題在於,生命在什麼時候應該受到維護,什麼時候又應該加以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