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憲法的制定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 統
第五章 行 政
第六章 立 法
第七章 司 法
第八章 考 試
第九章 監 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與修改
附 錄 中華民國憲法(含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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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爆發兩個月後,中華民國於1912年1月1日宣告成立。同年2月清宣統帝頒布《退位詔書》,中華民國繼承原大清帝國疆域。經北洋政府時期、國民政府時期而於1947年在制度上進入憲政時期,後因動員戡亂戰爭中對中國共產黨的戰事接連失利,中央政府於1949年底播遷臺灣。1958年青海完全失陷後迄今,中華民國的有效統治領土僅剩臺灣地區。
韓戰爆發後,在美援挹注下,臺灣經濟快速發展,與南韓、香港、新加坡並稱亞洲四小龍,現名列世界人均生產總值第15位與第22大經濟體,居非聯合國成員國之首,被視為已開發國家。1980年代末的民主運動,使中華民國從一黨專政的威權制國家,演變成兩黨制政黨生態與直接民權的國家。中華民國是當今世界最自由的國家之一,人權狀況極佳,女性參政率在世界名列前茅,是亞洲首個法制化同性婚姻的國家。
維基百科
憲法係萬法之法,其所規範之事項,以基本人權之保障為憲法制定的首要目標,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權限規定為基本人權保障的手段與方法。本書係依據八十九年四月通過之增修條文暨憲法本文為基本架構,佐以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依條文順次編排,期使讀者對於中華民國憲法有一整體之概念。其中最大特色在於本書對於歷年大法官會議解釋儘量收錄全文,含括解釋理由書與不同意見書之內容,希冀讀者對於憲法重大爭議問題能窺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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