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五年信託法正式通過,信託制度、信託合約的形式,終於有正式而一致的法律可循,但立法前的信託行為又該如何適用?本書主要目的即在闡述信託行為的課稅規定及相關租稅規劃,在編輯上也對立法前後的信託制度作摘要說明,並穿插國外信託、控股公司、保險與信託相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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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稅制訂定的時候,土地稅法對於信託的土地相關稅捐應如何繳納定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可以由受託人來處理繳稅的問題。李文華可以在合約中特別提及此事。若未提及,則相關信託土地的課稅規定及繳稅方式仍然要依照稅法的規定處理。至於私人間的約定並不能改變稅法原來對納稅義務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