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金融法,包括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其國內之研究,由於諸多前輩之耕耘,在個別之領域已有長足之進步。然而,近年來由於德國綜合銀行(universal banking)模式可以藉單一窗口(one stop)提供其客戶全面性之服務,造成英美專業銀行之競爭壓力,紛紛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藉其轄下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希冀達到全面服務其客戶之目的。我國亦受此潮流之推波助瀾,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然而,由於我國法制在信託法、忠實義務、利益衝突規範等方面不甚健全,造成金融控股公司得以透過轄下子公司進行套利,甚至做出有違其對客戶之忠實義務之情事。
在國際層面上,由於金融之自由化以及人類通訊技術之發達,現在之金融交易已常為跨國交易。不僅較傳統之國際貿易融資,例如擔保信用狀交易與 factoring等,常為跨國交易,而且,間接金融(例如國際聯貸等)與直接金融(例如銀行資產證券化與公司債之發行等)亦常有涉外因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與國際商會(ICC)等機構遂有甚多之國際公約與國際規則之制定,希望儘量調和世界上主要國家之金融相關法律,甚至創造國際規範以利國際金融交易之進行。在此一國際趨勢下,我國亦思圖加緊進行金融國際化工程。然而,由於我國法制乃以德國民商法為基礎,而國際金融實務卻常受英美銀行實務之影響,此造成我國在受英美影響之國際金融交易上須適用以德國法為根基之民商法之扞格現象,甚至在德國民商法已大幅修正以因應現代國際交易(例如德國民法第676a條以下)之此刻,我國由於相關法律未及時翻新,而須適用十九世紀之德國民商法原理之窘境,例如將我國民法租賃之規定適用到國際融資性租賃、以我國民法合夥之規定解釋聯合開發(Joint Venture)、以我國民法保證之規定來理解銀行擔保狀(Demand Guarantees, die Bankgarantie)等,即為顯例。
筆者有鑑於此,從在政大法研所博士班跟隨蔡英文教授學習國際貿易融資法時開始,即持續向蔡明誠入劍橋大學法律系博士班後,著手進行英美法與德國法之比較研究。於西元2000年回國後,經林秀雄教授推薦進輔大財經法律系任教四年,開設國際金融法與國際貿易法等課程,開始以比較英美法與德國法之方法發表國際金融法之論文,並參考日本法在融合英美法與德國法之一些作法。
鑑於金融國際化工程為當前國家首要任務之一,雖然筆者法學素養仍淺,仍將回國後所發表之論文更新資料集結成冊,希望能拋磚引玉。感謝蔡英文老師、蔡明誠老師、蘇永欽老師、林秀雄老師、許玉秀老師在法學研究上的啟發與教導,亦感謝內人月琴在生活上相夫教子之辛勞。最後,本書之成,亦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對出版本書構想之支持,以及在出版、行銷與編輯方面之鼎力協助。
許忠信西元2006年8月書於台北閣樓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