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一種預防性法律制度。它主要預防家庭、社會及生產交易糾紛的產生,已有幾千年的發展史。公證預防糾紛的作用,主要靠它的三大功能來實現,即存真功能、證據功能和執行功能。存真是公證的基石。公證書,必須保證所公證事項的真實性,不論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還是文書,都必須是真實的客觀存在。這是公證的生命力所在、公信力所在。證據主要是在訴訟過程中體現的。法律賦予公證書以優先的證明作用,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否則不能否定公證書的優先地位。法律賦予有債權債務內容的公證書以強制執行功能,這是公證優於訴訟的一大優勢,也是公證的一大特點。
現實中,公證法律制度對社會的貢獻並沒有預期的那麼大,公證書在訴訟中的作用也沒有預期的那麼強,社會對公證書的認知,特別是某些司法人員對公證書的認知也沒有預期的那麼強,如果法官不採信公證書,法院不執行公證書,這些都會嚴重影響公證法律制度對社會發展的作用。
公證制度,不是一個理論性特別強的制度,而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制度。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公證以往所發生的作用及問題,對公證書在以往的訴訟中所起的作用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以指導公證事業今後的工作,推動公證事業向前發展。為此,我們編寫了《中國公證新探:法理與案例》這本書,並邀請了與公證密切相關的法官、律師、檢察官、司法行政幹部及法學研究人員等來評析,為使用公證書、裁判公證書或者以公證書為武器的法律界同
人開闢一個園地,來共同研究、探討公證問題,推動公證事業向前發展。
編寫本書是一種嘗試,如果成功,希望能繼續下去,為公共事業發展盡綿薄之力!是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