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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剩餘主權之論的疑與釋

的圖書
琉球剩餘主權之論的疑與釋
$ 380 ~ 475
琉球剩餘主權之論的疑與釋
作者:張郭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26-01-01
規格:21cm*15cm*1.63cm (高/寬/厚) / 初版 / 平裝 / 3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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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博客來   評分:
圖書名稱:琉球剩餘主權之論的疑與釋

內容簡介

  自約翰‧杜勒斯1951年提出所謂允許日本保有琉球等島嶼剩餘主權以來,不管是政策領域還是學界雖有提及,但缺乏對剩餘主權及其法律與政治問題的系統解讀。本論著是國內外學界第一部系統闡釋琉球剩餘主權問題的專著,認為主權的剩餘之名無法掩蓋主權的限制之實。無論是法律還是事實,日本都不擁有琉球等島嶼的剩餘主權,剩餘主權是違反國際法的政治操弄下的產物,琉球等島嶼的剩餘主權之論沒有合法性,也沒有正當性。
 

作者介紹

張郭

安徽定遠人,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國際法基本理論、領土主權爭端、涉外法治。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省級優秀青年人才基金項目、省級優秀青年人才支持計劃等項目多項,在CSSCI來源期刊發表論文多篇,部分論文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

 

目錄

引 言 1

第一章 剩餘主權的設置
 第一節 剩餘主權的提出 9
  一、剩餘主權與類似概念 9
  二、杜勒斯剩餘主權講話之問 14
  三、剩餘主權的迷思 19
  四、剩餘主權的影響 28
 第二節 剩餘主權內涵辨識 34
  一、主權與領土主權 34
  二、剩餘主權內涵 37

第二章 琉球的處置討論與立場協調
 第一節 控制日本佔據的太平洋戰略要地 45
  一、「戰略要地」的管控共識 46
  二、盟國討論琉球的情況分析 49
 第二節 戰後處置琉球的法律適用 51
  一、戰後遣返日本人與琉球問題 51
  二、美國對琉球群島的戰略意圖 56
  三、琉球群島戰後處置的法律適用 60
 第三節 琉球的託管問題 63
  一、託管制度的提出 63
  二、美國對琉球群島的託管意圖 66
  三、美國託管琉球群島面臨的問題 69
 本章小結 71

第三章 對日和約與第3條內容的設定
 第一節 對日和約草案的準備 76
  一、美國在對日和約事務方面的態度 76
  二、美國政策目標與對日和約 84
 第二節 對日和約領土條款分析 90
  一、《波茨坦公告》與亞太領土處置的意義 90
  二、對日和約草案領土條款的比較分析 97

第四章 對日和約與剩餘主權
 第一節 對日和約琉球處置條款 133
  一、美國意圖與琉球處置條文設定 133
  二、美國單獨管控琉球的法律需求 137
  三、美國的單獨管控與琉球主權 140
 第二節 託管條款與琉球處置 142
  一、琉球託管之辨 142
  二、託管規定的法律意義 147
  三、託管規定的法律與事實背景 150
  四、託管的落實與美國單獨管控 151
 第三節 琉球處置與日本 154
  一、「日本同意」的權利與義務檢視 154
  二、日本同意與美國的單獨管控 156
 第四節 託管與剩餘主權 161
  一、託管領土主權與管理當局權力 161
  二、託管規定與日本剩餘主權 167
  三、日本剩餘主權的政治交易屬性 171

第五章 限制日本主權的國際法律依據
 第一節 限制日本主權的法律依據之《開羅宣言》 175
  一、開羅會議前後中美之間就處置日本領土問題的協調 175
  二、《開羅宣言》的文本解讀與法律屬性 180
 第二節 限制日本主權的法律依據之《波茨坦公告》 190
  一、美國對《開羅宣言》的遵守 191
  二、《波茨坦公告》文本的擬訂 195
  三、日本的無條件投降與《波茨坦公告》的法律地位 197
  四、《波茨坦公告》的法律分析 204
  五、《波茨坦公告》與日本主權範圍 211
 第三節 限制日本主權範圍的規定與落實 215
  一、《波茨坦公告》第8條內容的實施 216
  二、美國限制日本主權範圍立場的法律效力 219
  三、駐日盟軍最高司令部第677號訓令的法律意義 223
  四、限制日本主權範圍的確定性 230
 本章小結 234

第六章 《美日安全條約》與日本主權範圍
 第一節 《美日安全條約》的籌劃 239
  一、日本安全成為「問題」 239
  二、《美日安全條約》草案有關日本領土範圍的內容分析 243
  三、日本防禦範圍問題 250
 第二節 《美日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與日本主權限制問題 256
  一、後和約時代美國對琉球群島的處置構想 257
  二、美國對日本防禦範圍的評估與琉球問題 259
  三、《美日共同合作與安全條約》有關條約地區分析 272
 本章小結 283

第七章 奄美諸島與日本主權限制問題
 第一節 美國限制日本主權立場的堅持 285
  一、日本主權限制與琉球群島主權歸屬 285
  二、從北緯29°線到北緯27°線 291
 第二節 北緯27°線問題 299
  一、奄美諸島問題 299
  二、北緯27°線的確定 303
 本章小結 306

第八章 結 論 309

參考文獻 315

後 序
 

後 序

  書籍一般都包含著「前言」、「後記」這樣的內容,而我一般在閱讀時都會不放過這些部分,可以從中體味作者研究創作的心路歷程與書稿付梓時的百感思緒。這已經成為我的閱讀習慣,一個難以改變的習慣。

  鑑於我的這本小書付諸出版的一波三折,我就不請師友為我作序了。不想給別人帶來「麻煩」,已經成為我的性格,也是我做人的準則。不過在編輯老師的「提醒」下,我還是敲點文字充作「後序」吧。

  面對著電腦屏幕,在泛白的孤燈光影下,我一時又不知從何說起,從哪下筆了。可能……,也許想說的有點多,一下子擁堵了。

  還是從這本小書的內容說起吧!

  琉球的剩餘主權之論提出後,當然引起了日方的關注,但在還有一年多就任期結束的民主黨政府高層內部並沒有引發多少波瀾,一個證據就是國務卿艾奇遜與美國軍方提出的琉球五種處置方案中,哪怕提到了《舊金山對日和約》,提到了將琉球主權歸還日本,提到了實施託管,……允許日本保有剩餘主權則是提都沒提。任期還有一年多的杜魯門政府對琉球的剩餘主權之論到底持怎樣的看法不能不需要探究,因為這些官方立場資料對於剩餘主權之論與對日和約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有著直接的事實證成效果,而我認為從法律上分析兩者之間是無法兼容的關係。

  單方排他性管控琉球是美國在二戰付出血的代價後實現的戰略邊疆推進,美方不可能輕言放棄,哪怕日方機敏地「容許」美國繼續保持在其本土列島中的軍事存在。美方對一旦讓日本恢復琉球主權就可能限制其進出該島嶼的行動自由的擔心證實了這一點,這就是對日和約第3條用「託管」用詞約定琉球的根本原因。這是美國「敲打」日本的底牌,如果日方在琉球問題上的要求過於急迫過於激進,如同美方外交文件所反映的那樣美國會不時地提醒日本這些島嶼是適用《波茨坦公告》處理過的,日本已經通過簽署《投降文件》承認了這種處置與處置形成的後果。

  但美國已經越來越不願公開提及《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就如同在他的施壓下英國也不再公開提及規定將所有被日本竊取的中國故土都歸還中國的《開羅宣言》一樣。美國之所以這麼做,出於這些原因。其一美國單方排他性管控琉球的需要。單方排他性管控不僅需要排除日本,更需要排除來自中國以及當時的蘇聯可能的干預。雖然戰後一段時期內美國單方管控了琉球,但這體現的是反法西斯盟國的集體意志,如麥克阿瑟所言的那樣這有著「國際屬性」,依據的是《波茨坦公告》等反法西斯盟國間協議。從法律上講其他反法西斯盟國據此是有合法的參與戰後琉球事務的權利的。可這與美國單方排他性管控要求相悖,因此美國當然不願公開強調《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了。其二《波茨坦公告》被納入了《日本投降文件》,反法西斯盟國與日本都簽署了這一法律文件,也就意味著雙方形成了明確的條約國際法關係,雙方當然地負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可是《波茨坦公告》有著從日本列島撤軍的規定,而這一法律義務主要在於美國自己,如果公開強調《波茨坦公告》那不是在強調這一撤軍義務了嗎?其三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特別是中美兩國在朝鮮半島陷於衝突的情況下,公開強調《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在美國看來等於在重申中國依據這些國際法所獲取的應有權益,這是無論如何都是美方不願看到,也是不願做的。

  琉球剩餘主權之論的目的之一就是排除並剝奪中國依據國際法享有的在琉球問題上的應有權益,這就是中外學者認為當美國放棄「施政權」後,依據剩餘主權之論琉球(僅是施政權)回歸日本而不是其他國家的原因。中國在戰後琉球問題上有著不可剝奪的、也是從未放棄的權益。其一中國與琉球之間存在有深遠的人文、歷史、文化與經貿聯繫,戰後琉球處置不能不考慮這些因素,從開羅會議期間美國領導人多次詢問中國領導人是否會對琉球提出要求到德黑蘭會議上斯大林認為琉球是中國的、應該歸還中國的表態,以及戰後美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將中國國民大會通過的要求琉球回歸中國的決議發給美國務院,都證實了這一點。其二戰後一段時期琉球雖然被美國單方排他性管控,但這種管控的依據只能是反法西斯盟國間協議,體現的是反法西斯盟國的集體意志。這種集體意志當然地包括二戰中從陸上對日作戰的主要國家中國,中國依據國際法有著當然的參與戰後琉球事務的權利。其三根據《波茨坦公告》第8條,日本戰後主權除其主要四個島嶼外,還涵蓋的其它小島嶼範圍應該由包括中國在內的反法西斯盟國決定,如同杜勒斯所說的那樣,中美英在這個問題上有著特別的權力。中國的這一權利從未放棄,並在之後與日本簽訂的法律文件中不斷得到重申。

  二戰後的琉球通過適用《開羅宣言》已經從日本領土中剝離出來,日方反復向美國爭辯琉球是其通過和平手段、而不是以暴力獲取的說明證實了這一點。正是《開羅宣言》規定要將日本從其以暴力與貪婪獲取的所有其他領土中驅逐出去,這種「驅逐」表現為日本所有武裝力量及其人員都被遣返回日本本土,原先的日本政府權力當局與機構都被停止行使權力,體現為美國對琉球的單方排他性管控的建立。當日本簽署《投降文件》之時,不僅承認這一事實,也從法律上進行了確認。任何對琉球戰後這一現狀的改變,都必須在這一法律框架下進行。已經從日本領土中剝離出來的琉球,已經不被日本戰後主權涵蓋的琉球,日本不可能擁有主權,又何來主權的剩餘呢?因此剩餘主權之論與琉球已經被從日本領土中剝離出來的戰後事實不符。《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日本主權涵蓋的其他小島嶼的範圍由「我們」決定,由中美英等反法西斯盟國決定,所以剩餘主權之論違反了納入了《波茨坦公告》的《日本投降文件》所確立的條約國際法。

  當美方主導單方對日媾和,簽訂非法的《舊金山對日和約》通過「託管」用詞約定琉球時,包括美日在內的締約方實際上確認了琉球已經被從日本領土中剝離出來的事實。當日方根據該和約第3條,聲稱琉球是其領土時,日本人似乎忽略了《聯合國憲章》第78條關於聯合國成員國的領土排除適用託管制度的規定。因為琉球如果是日本的領土,其擁有主權,那麼就排除適用託管制度。但日本又堅持認為該和約有效,而該和約有效,那麼其第3條即有效,第3條有效,也就意味著該條款所涉包括琉球在內的島嶼始終處於可以適用領土託管制度的法律狀態。顯然《舊金山對日和約》的效力與琉球是日本領土兩者在法律上無法兼容,這就是美國主導使用「託管」用詞約定琉球的目的,即美國直到現在依然可以根據該和約第3條向聯合國提出託管建議。當只有美國、而不是其他國家向聯合國提出以琉球等島嶼的託管為內容、而不是其他內容的建議時,根據該和約日本只能「同意」。這就是直到現在美國仍然可以在琉球乃至日本本土列島保持軍事存在,而日方卻無可奈何的原因。由於日本擁有主權與琉球的託管約定在法律上無法兼容,所以《舊金山對日和約》不僅不是日本剩餘主權的依據,還排除日本擁有琉球主權,哪怕是剩餘主權的任何可能。

  琉球剩餘主權之論是非法的,當然也是無效的。但並不表明「剩餘主權」這個概念就是非法的。脫離具體事實與法律,對作為概念的「剩餘主權」作出非法的判定,顯然不是一個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在國際法上基於主權國家的同意,對相關領土主權做出一種符合國際法的限制安排,早已有相關的國家實踐,國際法理論也有相關闡釋。筆者相信,國際社會依然會有相關的新鮮的國家實踐案例,當然也需要學者們進行理論反思,不斷地進行理論闡釋,進行理論創新。

  ……

  已經忘記了是多少年前,我讀了一本中國最頂尖大學的一位學者寫的書,其中他不禁感歎,(大意是)他所在的學校沒有給他過於緊迫的壓力,沒有逼著他快出多出成果,因此他感覺很幸運……

  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是幸運的。

  特別是對我來說,更是如此。坦率地說,我從來都沒有想到過將自己的所思所想給表達出來,印成鉛字,公之於世。雖然拖延的一段時間消磨著我的耐心,甚或引發了我的急躁,但我仍然不斷告誡自己耐心些,再耐心些。急躁冒進,不僅成不了事,可能還要走彎路。我一直相信我是幸運的。

  文字公之於眾,就要接受讀者的檢視,就要接受各種不同的閱讀感受。就如同我平時閱讀一樣,不同的書籍帶給我不同的閱讀感受。你控制不了別人的感受,但你可以控制自己輸出的文字。

  何況作為碼字的人,我也有自己的「夢想」。套用一部電視劇裡的臺詞「是真文章,自能千古流傳」。不過我的夢想沒這麼高遠,如果有人說,我的這本小書還是查了一些資料的,就已經是莫大的肯定了。

  如果有一天,因為中國與其他國家相關的爭議再次吸引了公眾的眼球,各種評論意見隨之不斷刺痛著普羅大眾的耳膜之時,閱讀者能說這本書的作者盡到了作為中國公民應有的本份,那更是莫大的鼓勵了。

  如果要感恩的話,首先感謝的是我的祖國。這不是逢場之言,而是發自內心。幾輩子窮苦農民出身的我,趕上了好時代,讓我有學上,讓我有書讀,讓我可以安放一張安靜的書桌,記錄下我的所思所想,這是何等的幸福,何等的幸運。

  感謝學界各位同仁、師友、同學,正是你們的辛勤耕耘,累累碩果,賦予了我快樂的又不斷思索的閱讀歷程,讓我意識到問題所在,獲得了寫作的動力,確立了研究目標,也期待更多而優秀的研究成果的出現。

  感謝出版社各位老師的辛勤付出,你們的耐心、認真、專業與細緻,給我了深刻的印象,這本小書也是對你們工作榮譽的記載。

  感謝我的妻子蘇海燕女士,感恩你的付出與包容,你對我們這個小家的貢獻,有時我內心裡感覺是對你不公平的。感謝我的女兒鳳至,你是那麼的靈巧,你表現出的理解力與接受力總是讓我相信當你專注起來去努力時,將來肯定能取得斐然

  成就,這一點從來不會讓我們意外。感謝我的兒子定虜,你和姐姐一樣聰明,有時你表現出來的領悟力,讓我驚訝。

  書中難免有疏漏與錯誤之處,期待讀者朋友們的批評指正。如有文字上的責任,當然全部在我。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3693876
  • 規格:平裝 / 352頁 / 21 x 15 x 1.7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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