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序】針對性侵害加害者的治療工作
我對本合集能於此間翻譯出版至感榮幸。感謝台灣心理治療學會(Taiwan Association of Psychotherapy ),以及心靈工坊出版社提供了這個機會促成此事。我特別感激我的同事樊雪梅,把我介紹給台灣的諮商與心理治療社群,且促成我2012年八月訪問台灣的行程。她是波特曼治療中心(Portman Clinic)的重要成員,工作成果令人尊敬。我很高興有這個機會與另一個國家的同行分享我工作與經驗。
本書在談有關與所有年紀的性侵加害者的治療工作。大部分施虐者看來是男性,臨床經驗也如此反映。這並非說女性或女孩都不會施虐,但她們所呈現問題的本質迥異,我不在這兒討論(參見Weldon, 1988, 1997, 2011)。本書前五章摘自《施虐男孩:年輕性侵害受害者與加害者的精神分析式心理治療》一書(Boys who have abused: psychoanalytic psychotherapy with victim/perpetrators of sexual abuse),原版由英國Jessica Kingsley出版社出版。它們刻劃出一個與青少年性侵加害者治療工作的精神動力學架構。接下來一些討論與成年男性工作的章節,有些以前從未出版,而有的則已在其他合集或者期刊中登載過。
值得注意且重要的是,除了治療工作,還有許多與性侵相關的重要議題,特別是處理揭露,孩子保護的程序,還要監看孩子,才不會忽略他們出現的徵兆以及象徵。為了充分理解虐待問題,且有保障孩子的安全需求,要非常注意這些考量。可參見英國政府(2012)的孩童保護指導方針。本書的文章焦點不在這裡。它們不僅形成一個治療工作的背景,也提供給治療處置一個安全的環境,沒有特別優先注意到這些考量,是不能夠著手治療工作的。在進入虐待的精神動力之前,我在本書前兩章對此有詳細論述。
第四章追蹤著個人工作,以及照顧曾被虐青少年的安置機構之工作人員的團體動力之間的交互作用,以及呈現和創傷議題的工作壓力如何影響所有擔心的因素。「你如果與精神受到擾亂的人們工作,就如同自己受到擾亂一般。」(Hinshelwood, 2011; xxiii)接下來的一章,我企圖呈現一個從青少年期一直發展戀童癖傾向的個體,到治療如何有效釋放其強迫行為的過程變遷。接下六與七兩章企圖以更寬廣的觀點,來看看學校裡的霸凌問題,在那兒需要被遏制,而在家裡,兄弟姊妹間的亂倫常常需要被認知、理解,以及修正。其於章節聚焦於成人工作,包括個人以及團體兩者皆有,為針對已承認性侵的男性。這些加害者∕病人的群體是很多樣化的,在他們進入療程前,需要完整的評估。這工作許多方面不只涉及開始的評估,也需要持續監看。
我許多的思考是基於過去十二年在波特曼治療中心的工作經驗。從1931年之始,位於英國倫敦北部的塔維斯托克暨波特曼國家醫療服務基金會(Tavistock & Portman NHS Foundation Trust)便已經對所有年紀,苦於因其犯罪、暴力以及性異常行為的人們提供心理分析治療。經由定義,因此我們的病人傾向於行為,而較非症狀的痛苦,且也許因他們過去或現在的行為,而被其他服務所排除或拒絕。與這類病人工作的經驗,使得有關置於在暴力、倒錯以及少年犯罪之下的精神病理學的理論得以發展(最特別的是 Glover,1933, Rosen, 1964)。這些年已經有更多的文獻出現,特別是摩根(Morgan)與魯金斯基(Rusczynski, 2007),如於波特曼文庫(Portman Papers)第一卷所見的。從精神分析概念而來,改編轉換到此特殊領域已經開始在「司法心理治療」(Forensic Psychotherapy)的範疇為人所知(Cordess & Cox, 1995)。如同在波特曼文庫第二卷中,魯比泰爾(Alla Rubitel)和瑞思(David Reiss)所編輯之《社區中的遏阻政策》所描述的,它已經形成對許多組織和機構諮詢的基礎。第三卷有關針對司法病人的成人團體正在印刷中,由伍茲(Woods)與威廉斯(Williams)編輯,倫敦的Karnac出版社出版。
像波特曼治療中心這樣所能提供的小小臨床服務,除了審慎審核,以及建立「為何種人做何種工作」外,很不幸地沒有能力去進行經驗性的研究。在本書許多章節裡,我連結到了經驗性研究,但我們在波特曼還沒能在隨機控制實驗下,來肯定地證明我們方法的有效性比其他的要來得高。然而我們親眼所見的,大體上,緩慢但卻可以肯定地,我們的病人狀況是有所改善。這些論文相當於比昂(Bion)所說的「由經驗中學習」,也就是說,仔細注意與病人接觸產生的意義,盡可能先去除偏見,且讓新的想法和意義出現。除了病患在治療期間的再犯率是低的外,所有這些效果也許是難以評估的,而就因罪行需要被強制治療者而言,「病人滿意度」(patient satisfaction),仍是非常高的。
司法心理治療可被視為精神分析式心理治療,以及司法精神病理學的產物(Welldon, 2011; 139)。精神分析一開始就不只對罪犯心智的了解,也對人類心靈之罪行意義有極大興趣。伊底帕斯情結確實存在,殺死敵手的禁忌慾望,以取得所欲的東西,可視為根本地打破法律,不管是對家庭、「父親」(the Father),或者是社會的情結,以現代觀點可說是針對基督教原罪(Original Sin)概念的情結,甚至還更遠於此,是在伊甸園裡的罪行的情結。精神分析建立在由這樣禁忌慾望升起之內在衝突,以及隨之發生的神經質症狀之上。然而對「司法」(forensic)病人而言,對反社會衝動的克制已經崩潰。犯法,且潛在性地成為社會威脅,個體可能也將傾向抗拒治療。因此一個複雜性的治療所需的,必須不只顧及病人個人需求,也要考慮病人行為對他人的衝擊。此模式的發展已經與國際司法心理治療學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Psychotherapy)的工作有著錯綜複雜的關聯性(Welldon, 2011, chapter 8 )。亦參見網站forensicpsychotherapy.com。
施虐與受虐的一體兩面之特性已經成為司法心理治療的中心原則,依此原則,視加害者非天生,而是因其自身曾為受害者的經驗而被創造出來的,雖然這常常被分離出去或者隱藏起來(Welldon & Van Velsen, 1997; 1-9)。破壞社會基本規範(不管有沒有真的違法),對個人以及社會二者都代表著一些東西。對個人而言,他或她已經造成傷害,但對他或他的疏忽或真正的虐待所造成的創傷,也存在不被看見的背景之中。對社會而言有責任承認這兩件事同時存在。溫尼考特(Winnicott, 1956)的反社會傾向(Antisocial Tendency)概念顯示受傷的個人如何把注意力放到他所苦於的疾病,對能獲得補償懷抱著希望(也許經常沒用)。治療的演變象徵化了這個衝突,且有可能讓一個人得以解決他的內在衝突。
雖然做為英國國家健康服務門診處所,波特曼治療中心的設置很特殊,我希望於此間的臨床發現可以和其他國家不同機構建立關聯性。精神動力工作不是與認知行為治療,或者性犯罪加害人處遇方案(Sex Offender Treatment Programmes)處於競爭狀態,因為其任務是不同的。在某種程度上,我們經常被當作這些方案的「研究生」(graduates),在這點上是被認知為他們有長期治療需求。沒有做為心理動力這類工作的操作手冊,只有有關潛意識過程的指導原則,以及遏止和轉化它們的方法;其目的是盡量地給病人安全的空間與自由去發展他的認同。加害者的加害行為之意義所要呈現的比此行為還多,因此這個進行加害行為的人,不只是一個加害者而已,這就是治療的終極目標。我們發現,在處遇環境中,也許不總是但卻也夠頻繁的,昔日的加害者於處遇中使用他的經驗,包括他所曾經做過的事,去生長,以及去發展他的人性,就如一個病人所說的,使其可再成為「人類族群的一分子」,並且就處在一個轉換其生命進入比以前所在之處更有建設性的位置。
向我們的病人們致謝,以及有關保密性:沒有使用到臨床資料是不可能寫出這些文章的。有些人已同意,且我也很小心的保護這些病患的保密的權利。在其他的情況下,我已改變病患背景細節,在不拿掉所提到臨床片段以及描述的意義之可能性下,使他盡量不被辨識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