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論空間
第二節 空間概念的形而上學闡明
借助於外感官(我們心靈的一種屬性),我們把對象表象為外在於我們的,它們全都在空間之中。在空間中,它們的形狀、大小和相互之間的關係得到規定,或者是可規定的。借助於內感官,心靈直觀自己本身或者其內在狀態;雖然內感官並不提供關於靈魂自身作為一個客體的任何直觀,但畢竟有一種確定的形式,唯有在這形式下靈魂內部狀態的直觀才有可能,以至於一切屬於內部規定的東西都在時間的關係中被表象出來。時間不能在外部被直觀到,就像空間不能被直觀為我們內部的某物一樣。那麼,空間和時間是什麼呢?是現實的存在物嗎?它們雖然只是事物的規定或者關係,但卻是即便事物不被直觀也仍然本來屬於事物的規定或者關係嗎?或者說,它們是僅僅依附於直觀的形式、從而依附於我們心靈的主觀性狀、沒有心靈的主觀性狀這些謂詞就根本不能被賦予任何事物的規定或者關係嗎?為了澄清這一點,我們首先要闡明空間的概念。但是,我把闡明(expositio)理解為清晰地(儘管並非詳盡地)表象屬於一個概念的東西;但是,如果闡明包含著把概念作為先天給予的來描述的東西,它就是形而上學的。
1.空間不是一個從外部經驗抽象得來的經驗性概念。因為要使某些感覺與我之外的某物發生關係(也就是說,與在空間的不同於我所在的另一地點上的某物發生關係),此外要使我能夠把它們表象為彼此外在和彼此並列,從而不僅各不相同,而且是在不同的地點,這就必須已經有空間的表象作為基礎了。據此,空間的表象不能透過經驗從外部顯象的關係借來,相反,這種外部經驗自身只有透過上述表象才是可能的。
2.空間是作為一切外部直觀的基礎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先天表象。人們雖然完全能夠設想在空間中找不到任何對象,但卻絕不能形成一個沒有空間存在的表象。因此,空間被視為顯象可能性的條件,而不是一個依賴於顯象的規定,是一個以必然的方式作為外部顯象之基礎的先天表象。
3.空間不是一個關於一般事物的關係的推理概念,或者如人們所說是一個普遍概念,
而是一個純直觀。因為首先,人們只能表象一個唯一的空間,而當人們談論多個空間時,人們只是把它們理解為同一個獨一無二的空間的各個部分。這些部分也不能彷彿是作為唯一的無所不包的空間的組成部分(有可能用這些部分複合成它)先行於它,而是只有在它裡面才能被設想。它在本質上是唯一的,它裡面的雜多、從而還有一般的諸空間的普遍概念,都僅僅基於各種限制。由此得出,就它而言,一種先天直觀(它不是經驗性的)是關於空間的所有概念的基礎。就連所有的幾何學原理也是如此,例如在一個三角形中兩邊之和大於第三邊,就絕不是從關於線和三角形的普遍概念中,而是從直觀中,並且是先天地以無可爭辯的確定性引申出來的。
4.空間被表象為一個無限的被給予的大小。如今,雖然人們必須把每一個概念都設想
為一個包含在無限多的不同可能表象之中(作為它們共同的標誌)、從而把這些表象包含在自己之下的表象;但是,沒有一個如此這般的概念能夠被設想成好像把無限多的表象都包含在自身當中。儘管如此,空間就是被這樣設想的(因為空間無限多的所有部分都是同時存在的)。因此,關於空間的原始表象是一個先天直觀,而不是概念。
第三節 空間概念的先驗闡明
我把一種先驗闡明理解為將一個概念解釋為一個原則,從這一原則出發就能夠看出其他
先天綜合知識的可能性。為此目的就要求:
1.諸如此類的知識確實是從這個被給予的概念得來的;
2.這些知識唯有以這個概念的一種被給予的解釋方式為前提條件才是可能的。
幾何學是一門綜合地卻又先天地規定空間屬性的科學。為使空間的這樣一種知識是可能
的,空間的表象究竟必須是什麼呢?它必須原始就是直觀;因為單從一個概念得不出任何超出概念的命題,但這種情況在幾何學中卻發生了(參見導論,五)。不過,這種直觀必須先天地,即先於對一個對象的一切感知而在我們心中找到,從而是純粹的直觀,而不是經驗性的直觀。因為幾何學的定理全都是無可爭辯的,也就是說,是與對它們的必然性的意識結合在一起的,例如空間只有三個維度;但諸如此類的定理不可能是經驗性的判斷或者經驗判斷,也不是從它們推論出來的(參見導論,二)。
那麼,一種先行於客體、客體的概念能夠在其中先天地被規定的外部直觀是如何能夠為
心靈所固有的呢?顯然唯有當它作為主體受客體刺激並由此獲得客體的直接表象即直觀的形式性狀,因而僅僅作為外感官的一般形式,而在主體中擁有自己的位置時,才是可能的。
因此,唯有我們的解釋才使得作為一種先天綜合知識的幾何學的可能性成為可理解的。
任何一種不提供這種東西的解釋方式,即使在表面上與幾何學有些類似之處,依據這一標誌就可以極可靠地與它區別開來。
由上述概念得出的結論
1.空間根本不表象任何一些物自身的屬性,或者在它們的相互關係之中表象它們,也就是說,並不是那些依附於對象自身、即便人們抽掉直觀的所有主觀條件也依然留存的屬
性的規定。因為無論是絕對的規定還是相對的規定,都不能先於它們所屬的那些事物的存在、從而不能先天地被直觀。
2.空間無非是外感官的一切顯象的形式,也就是說,是感性的主觀條件,唯有在這一條件下外部直觀對我們來說才是可能的。如今,由於主體的被對象刺激的感受性以必然的方式先行於這些客體的所有直觀,因此可以理解,一切顯象的形式如何能夠在一切現實的知覺之前、從而先天地在心靈中被給予,以及它如何能夠作為一切對象都必須在其中被規定的純直觀在一切經驗之前就包含著對象諸般關係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