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會寫這本解題書是因筆者發現很多同學在準備國考時,「輸入」與「輸出」不成比例,只著重在上課、讀書(輸入),把重點、學說爭議念得滾瓜爛熟,卻忽略了作答(輸出)的練習,上了考場才是第一次下筆,結果就是把考場當成練習場,分數自然可想而知,因此筆者遂開始進行了本書的寫作工程。
撰寫這本書其實頗為艱辛,一來筆者希望將刑法總則之全部重要爭點及解題要領一併網羅,使讀者可以透過閱讀本書即可掌握刑法總則的重要考點,且知悉命題者如何以案例事實包裝考點,並瞭解如何解題與寫作,更期盼讀者能在老師不在身旁的情況下,也能透過自修的方式看懂本書並足以應付考試,所以在完成的難度上相對提高許多。
偶爾有同學會詢問筆者為何本書找不到某年度國考的問題解答,這是因為本書在方向設定上就不是一本歷屆考題的解答書,而是一本以考點為核心的解題書。所以重要案型題答部分則是本書最主要的核心,在題目的選擇上,主要以各個考點具代表性的考題為主,每個題目的上方筆者皆用了一段簡短文字以表明該題之命題焦點為何,有興趣的同學不妨對照一番,本書的題目幾乎囊括所有總則的考點,故不論同學學習刑法總則時所用之書籍為何,透過本書之相互為用,即能瞭解所讀之重點是如何被設計在案例事實裡,進而提高精準洞悉考點的能力,並了解各爭點的表達位置,以及掌握答題的寫作技巧。
另外,本書各類科均得適用,因各類科的刑法總則考點都一樣,只是題目設計長短、爭點多寡不同而已,或許高普考、司法四等類科的題目較短、爭點較少,三等類科則題目多、爭點多,但若同學有觀察過,應不難發現重點就是重點,不論三等或四等,考的重點都是那些,將幾個四等類科的題目加總起來就變成一個三等類科的考題,反之,三等類科考題將之拆解也就成為數個四等類科考題,尤其近年來在刑法這個科目,各類科之難度越來越接近,區分三、四等類科更無實益,因此本書在寫作基礎上,是以各重要考點之經典考題為主軸,再依此加以延伸,適用對象上,並不特別偏向三等或四等,而是一體適用,故無論選考類科為何,均可安心服用。
近幾年刑法的修正及實務見解的變動異常頻繁,且向來引領實務見解的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也因著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全數走入歷史(然而這些判例、決議走入歷史,並不是完全無法使用,而是在適用上要加以改變),導致刑法考科在準備方向上需要調整,而學者的教科書也推陳出新,不僅原有著作者有改版,另有在國考會命題、改題的老師也推出了刑法總則教科書,再加上這段時間學者發表的文章、新的實務見解,稍不留神,就可能會遺漏掉。從而,筆者基於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心情,仔細查閱本書原先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是否已停止適用(本書所引用之判例遭停止適用者約十個),也參考學者的新文獻及新實務見解,終於將本書付梓,希望能對讀者在考試、教學或實務工作上有所助益。
另外,108年7月4日開始施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新制,判例決議正式走入歷史,未來將由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則原有這些判例決議是否完全不能使用或應如何使用呢?依據司法院於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再者,過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也是引領實務見解的重要指標,然而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不再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而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審查客體由過往只限縮在法規範(法律或命令)擴大為法規範以及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並以裁判方式對外宣告。雖然如此,過去的大法官解釋並未因此失效,與刑法總則有關的乃釋字第775號(涉及累犯)、釋字第796號解釋(涉及假釋)、第799號解釋(涉及強制治療)、第801號解釋(涉及假釋)、第812號解釋(涉及強制工作),其內容為何,仍要加以關注。
筆者對於努力準備考試、為自己人生奮鬥的同學保持高度敬意,因而抱著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精神編寫本書,當然,筆者智慮淺薄,所以錯誤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對本書有任何批評或建議之處,希望同學在看完本書後能有所體會與收穫,也祝大家都能得到想要的自由與幸福。最後提醒一下,筆者在臉書設了粉絲團,搜尋「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即可找到,那裡會不定時地針對最新修法動態、文獻、實務見解、國考試題或新聞議題發文,歡迎各位加入。
李允呈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