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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後證券化法制改革之研究的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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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7 | 金融危機後證券化法制改革之研究
作者:邱天一 出版社:索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7-08-01 語言:繁體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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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義上說,政府、個人、組織等市場主體通過募集、配置和使用資金而產生的所有資本流動都可稱之為金融。因此,不僅是金融業者,有關政府的財政,行業企業的行為、以及個人的理財都是金融的一部分。金融可以看作為資金的募集配置)、以及投資和融資三類經濟行為。
行業企業募集資金的方法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直接融資:不經由金融機構,而是通過出售股票、債券等形式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金。 間接融資:通過金融機構間接地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金。
金融的核心是跨時間、跨空間的價值交換,所有涉及到價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時間、不同空間之間進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金融學就是研究跨時間、跨空間的價值交換為什麼會出現、如何發生、怎樣發展,等等。
維基百科
證券化於1970年代開始於美國發展,數十年來發展為成熟之金融商品。證券化如能妥善運用,可協助金融機構改善資產負債管理、分散降低資產風險、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及經營績效,並增加金融機構籌措資金管道等功能,被認為是20世紀重要的金融創新。然而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後,面臨嚴峻挑戰,各界認為證券化對次貸危機產生了推波助瀾、放大風險的效果,透過證券化之傳導,使「次級貸款」轉換成「次級債」,從美國本土延燒到海外,讓原本應由美國國內銀行或貸款機構承擔之次貸借款人信用風險,轉嫁由購買「次級債」之投資人承受,且投資人涵蓋全球各大型金融機構、避險基金、甚至政府國營企業,風險因而向全球擴散,造成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
危機後國際組織與歐美主要國家探討證券化之缺失,可歸納為三項:一、不當的誘因機制與利益衝突;二、透明度與投資人保護的不足;三、信用評等制度失靈。為解決上述問題,證券化法制的改革方向,包括:一、導正證券化的誘因機制以及調和利益衝突;二、強化證券化的透明度以及投資人保護;三、信評機構的改革。本論文即分別就上述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並對我國證券化法制提出檢討與改進,最後作出結論與建議。
作者簡介:
邱天一
現 職:
天行健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學 歷:
東海大學 法學博士
經 歷:
中央大學企管系 助理教授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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