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淺出、闡述理論:三民補習班權威名師依據考選部司法特考命題大綱,進行系統性編寫,完整涵蓋司法特考四等刑法概要考科考試範圍,循序漸進引導考生明瞭刑法總則及分則相關重點,以簡潔明瞭的方式詳述內容要點,艱澀條文也能輕鬆理解,學習可達事半功倍,輕鬆取得漂亮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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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掌握趨勢:實務見解可做為題解的思考方向,本書收錄多則最高法院重要判例、決議與判決,幫助讀者了解新近或具代表性見解,釐清試題爭點,掌握命題趨勢。
歷屆試題、鑑往知來:書末收錄101至107年司法人員特考、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演練,題題詳解,發現自身弱點對症下藥!大量題目演練,快速熟悉考試命題方向,各類申論題型完美擊破,考前再做重點回顧與複習,提升應考戰力!
本次改版重點:
107年最新刑法修法內容:
(1)修正第121、122、131、143條之受賄罪、圖利罪與投票受賄罪,除調高罰金金額外,並刪除原條文中沒收內容,一體適用刑法總則中沒收規定,以達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刑事政策目的。
(2)修正第190-1條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
‧因實務上對於本條「致生公共危險」之構成要件採嚴格解釋,致難以處罰此類環境污染行為,故為保護環境,維護人類永續發展,刪除「具體危險犯」之規定形式,俾充分保護環境之安全。
‧現行規定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未能涵蓋從事該事業活動之相關人員,故增訂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亦屬犯罪主體,以期周延。
‧為使本法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兼顧罪刑均衡及避免恣意,並符合本法之整體性及一致性,就本罪之法定刑輕重,分別規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
‧如客觀上不足以認定該行為已使上開客體受到污染者,仍不能將行為人繩之以法者,難免使行為人心生僥悻,無法達到預防污染之犯罪行為的發生,故增訂處罰未遂犯之明文。
‧參考外國立法例增列微量廢棄物不罰之規定,排除程度顯然輕微個案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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