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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依109年1月最新公布條文編寫)(司法五等適用)的圖書 |
2020年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司法五等適用) (T066J20-1) 作者:洪正、李由 出版社:三民輔考資訊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20-03-05 語言:繁體/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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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適用】
這本《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錄事、庭務員」類科之考生:
1.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2.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司法特考五等考試不必具有法律背景,且法律相關系所競爭者極少。考題全為選擇題型,因此不必擔心寫不出公文或是法條,司法特考是非法律相關科系考生進入公職的最佳跳板!錄事與庭務員的薪資約為32,000元,因為專業加給較多,故略優於一般五等的公務人員。
【工作簡介】
一、錄事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二、庭務員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本書優勢】
刑事訴訟法大修法了!如何整合最新修法與現行規定?
沒有訴訟實務經驗在準備司法五等考試上會有弱勢嗎?
無法釐清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間的適用差異嗎?
選擇題要怎麼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判斷出正確選項?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深入淺出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條文多」而聞名。作者從歷年考點分析後濃縮精選內容,深入淺出。常考重點處穿插「補充說明」、「反思提醒」元件,讀者可隨時用來記憶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再搭配本社出版的《民事與刑事訴訟法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二、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刑事訴訟法109年1月最新公布條文修訂,此書在手,109年司特五等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三、彰顯關鍵
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繁雜的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條文,在讀者腦海中更見清晰。
四、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最新108年司法人員特種考試試題(五等)、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試題(五等)、原住民族特種考試試題(五等)考試試題,題題詳解。作者欲憑此書,教讀者如何判斷條文選對選項,箭箭中鵠。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如下:
刑事訴訟法(109.01.15修正公布)
1.配合法院組織法已將「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檢察長」、「檢察總長」,且為配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署更名之規定,爰酌予修正第十五條之文字,以符法制。
2.配合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3.辯護人基於保護被告之立場,為補強被告之防禦力,自得協助被告閱覽訊問筆錄,並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惟原法未予明文規定辯護人得協助被告為上述行為,致生爭議,爰於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增訂後段之規定,以杜爭議,並增進辯護權之有效行使。又訊問筆錄應命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免任意填寫不實之記載,但受訊問人因種種因素而拒絕簽名,不得強迫其簽名,此時可於筆錄中記明其拒絕情形。爰於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增訂但書之規定,以維人權,並兼顧實務之運作。
4.原第五十一條條文第一項規定受裁判人之年齡,在實務上每因採用曆年計算法及週年計算法之不同而有差異,難以求其一致,又因歷訴訟時日之經過而須更迭年齡之記載,且現時有關被告前科資料之輸入電腦管理均以出生年月日為準,爰將「年齡」修正為「出生年月日」。另參酌戶籍法修正已取消籍貫及職業之規定,爰刪除職業之記載;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等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均屬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爰增訂第五十一條之內容,以符實需。
5.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之人員,為維護拘提、逮捕或解送過程之秩序及安全,固得使用戒具,惟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係限制其身體自由,而影響其權益,故使用戒具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不得浮濫使用戒具,以維人權,爰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俾資規範。又使用戒具之目的,在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順利行使,惟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不僅限制其身體自由,並易造成名譽上損害,故執行人員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施用戒具時,對於其身體及名譽,應為特別之維護與注意。執行人員於認為已無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繼續使用戒具之必要,應立即解除其身體受戒具施用之狀態,爰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6.為建立訊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一併修正原條文,明定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訊問時亦準用之。
7.原第二百五十六條條文第一項規定再議期間為七日,惟為使告訴人有較充分之時間準備相關理由書狀,爰修正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再議期間為十日,以保障告訴人之權益。
8.原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規定之上訴期間為十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之上訴期間為二十日,實嫌過短,爰比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修正為二十日,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考生上榜心得1】司法特考五等錄事上榜生:呂沛羽
國文:88分
公民與英文:88分
法學大意:82分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78分
大學時我念的是文科,過去從沒想過未來的出路,既沒夢想也沒人生目標,就這樣隨波逐流。原本對於文組只有公職的出路感到很排斥,離開學校之後,陸續想找理想的工作皆碰壁,對於曾經想上的職業訓練課程也感到失望,於是野心縮小到只要能養活自己便滿足,所以選擇了安全路線的國考。我是邊打工邊念書的方式,半工半讀,至少有點收入。而在工作的場合,見識到了雇主是如何透過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手段,以及責任制在剝削基層勞工,使得我更堅定了要考上的決心。因為對於寫字有障礙,於是選擇了門檻較低的五等考試,且避開過去排斥的公職類型,投考極有挑戰性的司法特考。簡單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針對自己的弱點加強,我是應用文以及公文用語方面較弱,老師提供的講義內容很豐富,非常受用!
【公民與英文】英文方面,我幾乎是靠平常的實力。五等的英文,背單字增加單字量的確有幫助,老師教的審題方式很實用,可以把一些固定的用法及公式套用。公民則是包山包海!老師用有趣的口訣,使內容簡單加深了印象!有了印象後,作筆記統整類似的觀念就比較清楚了,另外,搭配考古題,累積練習量是必要的!
【法學大意】這科的內容也是又廣又多,主要是靠反覆做考古題以及複習講義、筆記,並將較容易錯和忘記的地方特別做重點註記。使用老師課程中,每到一個段落,不斷會反問的方法,可以加深記憶!
【訴訟法大意】我將全部法條從頭到尾先念完一遍,接著做題目,遇到做錯的題目,檢討時再去翻法條。題目做到後面,會大概知道主要考的方向,針對重覆的法條,須將容易混淆、數字或是有一字之差的地方分辨、弄清楚,可以做個重點整理。
【考生上榜心得2】司法特考五等錄事上榜生:李羽緁
國文:84.8分
公民與英文:86分
法學大意:84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86分
原本的工作除了要早起,結束營業後還要加班處理帳務,工作內容非常繁瑣,沉重的工作壓力壓得我喘不過氣,加上常被主管要求業績,身心疲憊的狀況下開始想要追求一份穩定單純的工作,於是起了考公職的念頭。
因為大學時就讀中文系,對於記憶背誦比較有自信,在經過考情資訊分析和評估後,發現需要大量理解和背誦法條的司法特考滿符合我的需求。而且考慮到法律是一門生活中的實用學科,有基礎後遇到不公義的事件也可以適時的保護自己和家人朋友,因此毅然投入了司法特考五等錄事的考試準備!各科準備方法如下:
【國文】即使是中文系畢業考生,仍然不易抓到國文廣泛的出題方向。建議準備除了看講義外還需要做大量考古題,讓自己熟悉各種出題方向,答題時就會更有把握。
【公民與英文】五等公民這兩三年來難度增加很多,除了看補習班的講義之外,特別買了高中的公民總複習來加強。英文建議除了每天背單字外還可以看一些國際英文雜誌來加強自己的語感和文法。
【法學大意】這科算是法律學科的基礎,因為細節很多,建議除了上課一定要認真聽講之外多作考古題也很重要。遇到不會的問題一定要去請教老師,把盲點釐清,建構出法科基本概念後,非本科生也能輕鬆把法科讀好。
【訴訟法大意】對於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訴訟法繁雜又不好理解。建議除了把法條認真讀熟,在課堂中跟著老師的舉例盡量把法條解釋和情境應用搞懂,外加考古題輔助,就能更快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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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參閱三民補習班歷年司法特考上榜生準備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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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考試資訊以簡章為準※
作者簡介:
三民補習班權威名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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