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總則
一、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及施行日
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目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
〈101警大二技〉
加強道路交通管理。
維護交通秩序。
確保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之適用範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施行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3):
〈101警大二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用詞定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
〈103、101警大二技〉
道路:
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一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車道:
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人行道:
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行人穿越道:
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標誌: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標線: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號誌: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車輛:
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臨時停車:
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停車:
指車輛停放於道路二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