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案現場概說
一、犯罪現場之定義
廣義的現場:
包括與犯罪有直接關係與間接關係的地方,如:行為地、結果地、中間經過之有關區域。
狹義的現場:
是指犯罪行為實施之場所,亦即犯罪發生或發現之處。
現場之特性:
現場並非純係指地點,應包括人、物、現象等。
現場亦非純指平面的,而是全面的、立體的。
現場係可以延伸的,從發生地至結果地。
二、犯罪現場之分類
第一現場與第二現場1:〈93、101警大二技、93二類海佐〉
犯罪現場包括實施犯罪的場所及發現犯罪的地點,而最初發生的犯罪現場稱為第一現場,其後任何後續再發生的現場(自第一現場移動至另一特定處所的現場)稱為第二現場。茲分述如下:
1 參駱宜安等著,2007,《刑事鑑識概論》,中央警察大學,頁29。
第一章 刑案現場概說
第一現場(Primary Scene):依美國聯邦調查局行為科學組研究發現,連續殺人犯或強姦犯與第一現場具有深厚的地緣關係。如某日清晨在公園草坪上發現一具疑似被姦殺的女屍,被害人下體赤裸,雙腳穿著一雙布鞋,則可由現場土壤中的血含量、鞋底殘留物等研判該處是否為第一現場。
第二現場(Secondary Scene):如一少女被嫌犯誘拐至空屋,遭性侵後遇害,屍體被以汽車送至郊外丟棄,則該棄屍地點為第二現場。又如一對夫妻住在新北市汐止區,因感情失和吵架,衝動之下妻子不慎被先生殺死,先生將屍體丟棄在基隆河上,數日後在淡水河出海口河岸邊發現此浮屍,則該發現浮屍的地點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