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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生物科技時代的隱私權難題∕林子儀
隨著社會的開放,人際關係愈趨錯綜複雜,人們愈來愈珍視個人能擁有一塊不受他人干預的隱私領域。在這塊隱私領域中,我們可以暫時卸下偽裝,鬆懈心理的防禦,自由地思考,做自己想做的事,真誠毫無顧忌地與友人高談闊論,與親愛的人發展親密的關係。只有保留這塊隱私空間,個人才得以維持其主體性,才有可能實現自我,表現自己;也才可能維繫友情、親情與愛情。
然而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一方面固然帶給了我們相當的便利,對文明的進步與知識的提升,人類的生命與健康,均有絕大的助益;但另一方面,也提供了侵犯個人隱私的利器。
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於一九四九年所寫的預言式小說《一九八四》中,警惕我們「老大哥正在看著我們」的一舉一動。那時讀了之後,對於毫無隱私、沒有人性的「一九八四」世界,多麼地厭惡與懼怕。然而,當時他所想像未來政府用來控制人民的資訊科技,如與電影《全民公敵》(Enemy of the State)所描繪者相比,實在是小巫見大巫。我們因此也可以了解現代資訊科技,再加上生物科技的利用,將使我們「不知不覺地」逐漸喪失隱私,一舉一動,生理甚至心理狀態,俱成透明,無所遁形。如果遭到濫用,將會多麼地可怕。
雖然經驗顯示,政府一直是個人隱私的最大威脅。不過,由於「資訊」(information)在現代資訊社會中的重要性及具有財產價值,因此對個人隱私的威脅,並不僅來自於政府,同時也來自於其他私人組織或個人。對於瀕臨危機的個人隱私,更是因此雪上加霜。
明顯可知的隱私侵害,人們還可以及時警覺,採取自救措施。社會自發生成的規範,如社會禁忌、專業倫理等,或許可發揮自律的效果。但對於缺少認識或無法自力救濟的隱私侵害,個人在束手無策之餘,只好要求政府保護。在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日漸深入社會生活之當代社會,就突顯出了這種需求。面對這樣的危機,有識之士即竭力鼓吹隱私權的保障,要求政府建構完善的法律機制,來保護個人隱私。
不過,政府向來是個人隱私的最大威脅,隱私權的主張,即是用來要求政府少干預。因此,現在當我們要求政府必須干預以保障隱私權時,應要特別地謹慎。政府該扮演怎樣的角色,發揮怎樣的功能,應有多大的權限,即是我們在建構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時,必須嚴肅思考的主要議題之一。
其次,我們固然極為珍惜個人隱私,但其並非唯一的價值。因此,隱私權也並非絕對的權利。有時為了維護他人的權利或公共利益,政府是可以立法對隱私權作合理限制的。然而,在怎樣的情形,隱私權必須退讓給其他權利或公共利益?政府以怎樣的限制方式,才是合理的限制?這也是在建構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時,必須根據不同的權利或價值,仔細地衡量選擇。
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固然對個人隱私有絕大的威脅,但對人類文明的促進或人類福祉的提升,也會有相當的貢獻。實則科技本身是中性的,並無好壞問題。其所以會造成好或壞的效果,完全取決於我們人類如何利用。因此,要怎樣利用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也成了我們在建議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時,另外一個重要的議題。
雖然我國憲法並無明文保障隱私權的規定,但是它是憲法所保障的一種基本權利,應無疑問。我們目前真正的問題應是如何以之為基礎,斟酌考量前述所提出的議題,建構一個可以合理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
我國目前並非完全沒有保障隱私權的法律規定。除了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施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八十八年七月公布施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直接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外,其他則散見於民、刑法及一些行政法規之中。其中,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修正刑法妨害祕密罪章,增列了窺視竊聽竊錄罪,以防止針孔攝影機的歪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修正通過,八十九年五月施行的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修正,尤其值得注意。修正後的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提供了隱私受侵害者可以向侵害者請求民事侵權行為的精神上損害賠償之法律基礎,尤為重要。
此外,目前也有一些法規,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有限資源合理利用、知的權利等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對個人隱私權有所限制。其中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公布,八十九年二月施行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是國內第一個直接針對人類基因的立法,尤其值得重視。
嚴格言之,國內這些相關的法律規定,尚未能提供個人隱私合理的保障。台灣目前才從過去的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政治,民主素養尤待培育,人民與政府對政府應有的功能角色,仍在調整中。而台灣大眾對於「隱私」雖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對隱私何以重要、隱私概念的界定、隱私權的內涵等,仍然模糊。因此,在個人隱私與其他權利或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如何衡量選擇,仍有待仔細斟酌。在此背景下,這些立法未能提供個人隱私合理保障,其來有自。加以這些立法,也很少考慮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的挑戰或合理利用,尤其突顯立法的不合時宜。因此,為了合理保障個人隱私權,對於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實應重新檢討。其實,這樣的需求,並非只發生在台灣。比較先進的民主國家,為了因應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的挑戰,也都在重新檢討其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
在這麼一個時刻,相信國內有許多人,很想有機會了解個人隱私的重要性,並對隱私權有基本的認識,但苦無適當的資訊可以滿足這種需求。國內並非沒有專門探討隱私權的著作,但都是針對特定範圍的學術論著,並不是對隱私權作一般綜合性介紹之著作,也不是寫給一般人看的書。
這些年在擔任隱私權教學時,參考了不少相關的法學論著,Ellen Alderman與Caroline Kennedy兩位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律師,在一九九五年合著出版的《隱私的權利》(The Right to Privacy),也是其中之一。本書並非窮究各種學說,論證己見的學術論著,而是適合一般大眾看的法律書。對於準備對隱私權作深入研究的法律人而言,也是一本相當好的入門書。
本書作者之一,為美國已故約翰.甘迺迪(John F. Kennedy)總統的女兒,從小即為美國社會的公眾人物,對於隱私的重要性尤有親身的體驗。從本書的導論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作者對於隱私權的重視。作者也對個人隱私日漸減少、隱私權瀕臨危機,感到憂心。但在本書正文,作者並未採用論辯的方式強調隱私權的重要性,然後將她們的觀點傾銷給我們。而是採取了說故事的敘述報導方式,讓事實自己去說話。
由於隱私權的內容相當廣泛,為了介紹的方便,作者將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並具有爭議性的隱私權議題,分成「隱私對執法」、「隱私與個人自身」、「隱私對媒體」、「隱私對窺伺者」、「職場隱私」以及「隱私與資訊」等六大項,分別從剝衣搜身、校園搜索、人工流產、冷凍胚胎、求死權、心理測驗、高科技監視……等等題材,選擇了一些發生在美國而具有代表性的真實案件,以敘述的方式,呈現出個人隱私在現代社會所可能遭遇的挑戰與侵害。從這些具體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個人為了維護隱私而與政府、新聞媒體、僱主、其他私人,甚至配偶發生爭執的事例。並可進一步觀察到個人隱私權與其他同等重要的權利或公共利益(例如生命權、新聞自由、知的權利、營業自由、社會治安、公共衛生、資訊自由流通等)所可能發生的衝突,以及美國各級政府或各級法院是如何衡量這些衝突的利益,如何處理這些紛爭。讀完本書後,對於美國目前保障隱私權的法制,也因此可以有大致的了解,開拓我們的視野。對我們回顧檢討國內的相關法制,也提供了不少比較參考的資訊與幫助。
本書作者將這些具有代表性的隱私權案件,以說故事的方式,娓娓道來,由於文章精簡流暢,淺顯易懂,很容易就讓讀者融入情節。作者並於文中穿插訪談案件的當事人,由當事人自己敘述事件的過程,或表明他們相互不同的觀點,尤具真實性。讀者隨著事件的發展,正反雙方觀點或意見的俱陳,而不知不覺地採取立場,作一是非判斷。當最後作者告訴我們法院判決的結論時,不論我們的判斷是否與之一致,我們對於所涉的隱私權,以及為何會與其他權利或公共利益發生衝突,要解決這些衝突應該思考哪些問題,多少都有了基本的認識,也多少會觸發我們進一步的思考。
隨著本書一則一則案例的累積,我們對於隱私權的認識也逐漸加深,作者即於本書最後一章,提醒我們現代資訊科技對於隱私權侵害的危險性,並促使我們必須嚴肅面對這些問題。事實上,今天個人隱私所面臨的威脅,並不僅來自於資訊科技,尚來自於日新月異的生物科技。讀完本書,當我們對隱私權有基本的認識之後,相信將有助於我們了解及面對生物科技所可能帶來的隱私權難題。
這本書對於關心並想了解隱私權的人而言,絕對是一本非看不可的好書。當我獲知商周準備將該書中譯引介入國內時,相當為國內讀者感到慶幸,也非常佩服商周的眼光與社會使命感,更樂意將之推薦給國內關心隱私權的讀者。
附註:容我再作一點補充。近代保障隱私權的法制,最早是由美國開始,美國法制也影響了各國隱私權法制的發展。不過,美國法制下的隱私權,包括自主決定的隱私權(decisional privacy)在內。也就是指一個人在例如個人生活型態、與他人要建立如何的關係、繁衍後代的決定等領域,應尊重該個人的自主決定,不受政府或第三人干涉個人抉擇的權利。這種型態的隱私權,也就是作者在本書第二部分,從第四章到第八章所介紹的各種類型的隱私權。這些類型的隱私權,是否應屬於隱私權的範疇,美國學界也有一些爭議。西歐國家則未將之納為隱私權的範圍,而屬於其他的基本權利類型。我國法學界,到目前為止,也尚未有一致的觀點。即使不將之納入隱私權的範疇,也不會影響這些權利仍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本文作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現任司法院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