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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爪下的夜鶯∕馮建三
在貓爪下的夜鶯,有誰能唱出好聽的歌?
確實,國家機器與資本集團如同兩大貓爪,媒體運作其間,又如何吟唱悅耳動聽的曲調,讓公民真正能游於樂呢?
不過,兩大貓爪的銳利度,倒有些差別。
先是小資本的萎縮,以及大資本的變本加厲,造成總體來說,資本爪牙舞動之處,寒光四射,森嚴於昔。與此相對,國家或因內部衝突與制衡,或因社會運動的施壓,年來爪牙收歛,甚至翻轉習氣,提供了媒體稍可恣意歌唱的空間(但國家作為媒體最重要的消息來源,仍對媒體的民主運作,具有可觀的共生、牽制或壓制能力)。路易士《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這本書,為國家的變臉,提供了很好的記錄與分析。
蘇利文是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一九六○年四月十九日在蒙市控告《紐約時報》公司等,指該報月前所登的全版募款廣告,涉嫌誹謗。這則募款廣告挑戰了美國南方的種族隔離觀念,它雖提及蒙市與南方暴力人士等字眼,但未指名道姓。
同年十一月初,黑人被剔除後,陪審團由十二位白人組成,歷經兩小時二十分的討論,判決原告(蘇利文)勝訴,被告(《紐約時報》等)必須支付原告五十萬美元的損害賠償,是阿拉巴馬州一般誹謗賠償的一千倍,創下記錄,這也是當年的「天文數字」。
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阿州最高法院確認這個判決,不但如此,它還擴充解釋,致使全美媒體對種族議題的報導,有動輒得咎之虞。若是此案成立,或許將使美國的政府公職人員,就此得有護身金鐘罩,媒體批評不得。《紐約時報》委請律師勤力專研,說服聯邦最高法院,論稱本案不純是誹謗問題,為此,律師必須使本案的爭辯核心,進入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如此,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無權覆審阿州法院依據州法而定讞的案件)。
一九六三年聯邦最高法院十月開庭審理,次年元月庭辯,三月九日,也就是引起訴訟案的全版廣告見報將近四年之際,聯邦最高法院駁回阿州判決,紐約時報公司等被告無罪。聯邦判決有如后結論:「有關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此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才給予任何意見相同的保障(先前,主張無政府或社會主義者曾被起訴),誹謗案的舉證責任,也從被告(媒體)需舉證所言為真,轉至原告需舉證被告所言具有惡意等過失,且言論為不實(英國的媒體仍需舉證,因此至今不乏惡吏以此要脅,唯倫敦《衛報》一九九六年連續兩度勝訴,官員落荒而逃)。
作者將此判決放在美國言論司法史上,說明美國媒體得能公開批評、監督其政府,除了歷史或有其進步性格,以及本案被告精勤努力,爬梳法條、公案,出以雄辯以外,更重要的因素應該還是六○年代民權運動的推波助瀾,而其間甚至還夾雜著一絲意外、偶然(《紐約時報》在二十週年紀念研討會上說,如果蘇利文只求償五萬而不是五十萬美元,「我們絕對進不去聯邦最高法院。」)。就美國來說,越此界限後,媒體真是「堂堂溪水出前村」:既容許媒體報導的事實有若干正當的錯誤空間,新聞界自一九六○年代起,挖掘官員自肥內幕與政策問題的勢頭(最知名的當然就是越戰與水門兩案),也就更為勇猛精進、前仆後繼了。(至於九○年代末的總統柯林頓緋聞,似應理解為商業競爭的必然惡質表現,非關公評與否。)
蘇利文案後四年,美國又通過並施行《資訊自由法》,國家在社會運動的壓力下,再讓願意自比夜鶯的媒體,得到制度性協助,開懷高歌。接下來,若我們的目標還不只是消極地免除媒體的評論與報導的刑責、不只是略為公開政府的資訊,而是要使各階級、團體都能在媒體的再現中,同等的發現自己的聲音,那麼,社會運動、學院乃至政府有識之士, 似可參考、援用費斯(Owen M. Fiss)教授的主張,提振「國家積極任事之風」(state activism),使之轉化為財稅等手段,提供媒體正面闡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之精神以動力,如此,才能落實羅森(Jay Rosen)教授念茲在茲的公共新聞學之理念,祈使美國媒體能不受制於廣告競爭,而是轉為對公共事務的扒糞之爭。
至於台灣,既然輿論稱之為威脅言論自由的「出版法」至千禧年將屆的現在,先是沒有排入立法院議程,後經報端提醒而重新躋登廟堂,最終在翻騰喧鬧下,不乾淨也不俐落地,始告廢止(元月十二日),那麼,更能彰顯媒體進步價值的公共新聞學,其實現也就遙不可及,於是,我們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生活於是充滿希望。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三日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