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規範主體為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包括醫師的執業和義務、醫療行為、醫療輔助行為、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等,為本法重要的法律概念,實務見解相當豐富。本書收錄「立法及修正理由」、「行政函釋」、「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部分見解因新舊法規變遷,註記新舊法規與條文,以利實務上適用。適逢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於111年5月30日三讀,彙整其理由並註記立法經過。專門技術人之執業規範,為指引做好自身專業的「工作說明書」。醫師法,為醫師於執業過程中,皆須明瞭的法律規範;俾利維護自身權益,並促進醫病關係,避免醫療爭議。
作者簡介:
李明洲
籍貫:
台灣 雲林
現職:
律師、仲裁人
學歷: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調解委員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
台北地方法院醫療調解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
內政部委託管理服務人訓練講座
德明科技大學商事法、法律與人生講師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訴訟法講師
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
著作:
公共建築物火災刑事責任之研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解彙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醫師法判解彙編
作者序
編序
110年7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務研究,告一段落後,漸漸感到力氣和熱情幾乎耗盡,律師工作實在也太忙了,下班後停歇了鍵盤聲。專心工作了一段時間,每日忙碌之後,仍舊自然的回到家中的電腦前,總覺得如此身心才安歇。或許,是自己做這樣的事特別開心,益於自己也有益公眾,捨不得就此停下來。
試著探索不同領域,「醫事法規」是自己一直關注的;特別是近年來疫情更迭,能為醫療院所和醫事人員盡一份心力,覺得與有榮焉;也盼可以為自己和法律人推開一扇窗。一年來,先就醫療法行政函釋和司法裁判,逐步蒐集、彙整和歸納;稍稍熟悉後,發覺頗多實務見解,兼涉醫師法領域。為能完整明瞭函釋裁判見解意旨,即著手搜尋彙整「醫師法」見解。
醫師法規範簡明,實務見解仍然相當豐富;熱情所在,很快的完成了蒐集工作。逐字檢視,努力彙整見解,也重新編寫各見解「綱要」,順利的完成了「醫師法判解彙編」。
醫師法,規範主體為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重要的法律概念,包括醫師的執業和各項義務、醫療行為、醫療輔助行為、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等。本法於32年制定,75年間進行全文修正,迄今共歷經15次的條文修正;從立法史觀,是一部相對成熟的法律。我國對於專門技術人員分別訂定各個執業規範,從各專業角度而言,是一本指引做好自身專業的「工作說明書」。每一位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中,都需要時刻明瞭而掌握自身的法律規範,維護自身權益,也促進醫病關係,避免各類爭議。
本書收錄「函釋」,基於完整性考量,儘可能多方蒐集;考量各項見解因新舊法規變遷,編輯時逐一註記部分已停止適用、新舊法規與條文條號,以利適用時之判別。「裁判」收錄,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為主;部分有參考價值之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亦一併納入。「立法及修正理由」,以立法院法律系統為主,部分條文經黨團協商而修訂者,則註記立法過程及意旨;「相關法規」,酌加納入以供參考。基於個資保護,本書就函釋裁判中的當事人、病人或證人姓名,酌將姓名中刪去一字方式,以資去識別化(因而形成書中人物姓名均為單名)。
本書的出版,是醫事法實務研究過程的紀錄;編撰和出版,耗時費力,均比預期中困難也辛苦些。總是力求更完整而準確,幫助自己進一步的瞭解醫事法實務;深盼這是一本更新和升級版的工具書,得供醫師和律師先進易讀而好用。醫事法領域既廣又遠,需要一步步踏實的往前走;盼望愛我的神繼續恩賜夠用的力量和智慧。謝謝新學林公司靜妙、怡君、陳欣在出版、排版和美編事務,細心的幫忙。並向疫情綿延以來守護國人健康的防疫和醫護人員,獻上真摯的敬意。
李明洲 寫於寓所
編序
110年7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務研究,告一段落後,漸漸感到力氣和熱情幾乎耗盡,律師工作實在也太忙了,下班後停歇了鍵盤聲。專心工作了一段時間,每日忙碌之後,仍舊自然的回到家中的電腦前,總覺得如此身心才安歇。或許,是自己做這樣的事特別開心,益於自己也有益公眾,捨不得就此停下來。
試著探索不同領域,「醫事法規」是自己一直關注的;特別是近年來疫情更迭,能為醫療院所和醫事人員盡一份心力,覺得與有榮焉;也盼可以為自己和法律人推開一扇窗。一年來,先就醫療法行政函釋和司法裁判,逐步蒐集、彙整和歸納;...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1條(醫師資格之取得) 2
第2條(應醫師考試資格) 12
第3條(應中醫師考試資格) 17
第4條(應牙醫師考試資格) 31
第4條之1(外國學歷參加考試之甄試) 36
第4條之2(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之執業) 40
第5條(醫師之消極資格) 45
第6條(請領醫師證書資格) 48
第7條(請領醫師證書手續) 53
第7條之1(請領專科醫師證書) 55
第7條之2(醫師名稱之專用) 71
第7條之3(主管機關) 78
第二章 執業 95
第8條(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 95
第8條之1(執業執照之撤銷或廢止) 125
第8條之2(執業地點及其例外) 130
第9條(強制入會) 172
第10條(歇業、停業之報告、變更執業處所、復業及執業執照註銷) 176
第三章 義務 183
第11條(親自診療原則及其例外) 183
第11條之1(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207
第12條(病歷之製作及保存) 216
第12條之1(告知義務) 263
第13條(處方箋應記載事項) 297
第14條(藥劑交付應記載事項) 306
第15條(傳染病之報告及處理) 319
第16條(非病死之報告義務) 325
第17條(強制交付主義) 330
第18條(刪除) 336
第19條(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禁用) 359
第20條(醫療費用收取標準) 372
第21條(危急病人之救治義務) 379
第22條(真實義務) 390
第23條(保密義務) 397
第24條(遵從指揮義務) 400
第四章 懲處 403
第24條之1(醫學與醫療重大貢獻之獎勵) 403
第25條(移付懲戒事由) 404
第25條之1(懲戒方式) 457
第25條之2(醫師懲戒委員會之設置及職權) 472
第26條(刪除) 479
第27條(罰則(一)) 480
第28條(罰則(二)) 491
第28條之1(刪除) 693
第28條之2(罰則(三)) 709
第28條之3(刪除) 711
第28條之4(罰則(四)) 716
第29條(違反法定義務之處罰) 771
第29條之1(違反停業處分之處罰) 783
第29條之2(懲處機關) 788
第30條(刪除) 794
第五章 公會 795
第31條(醫師公會之種類) 795
第32條(醫師公會區域之決定及其數量限制) 797
第33條(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之發起組織) 799
第34條(刪除) 801
第35條(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發起組織) 802
第36條(各級醫師公會主管機關) 803
第37條(各級醫師公會置理監事名額及任期) 804
第37條之1(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召開) 809
第38條(章程及名冊之立案備查) 811
第39條(章程應記載事項) 812
第40條(醫師公會違反法令章程及決議之處分) 816
第41條(會員違反法令章程之處分) 818
第41條之1(刪除) 820
第41條之2(刪除) 821
第六章 附則 823
第41條之3(外國人之執業及管理) 823
第41條之4(證照費) 829
第41條之5(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之管理) 830
第41條之6(因應特殊或緊急情事發給短期行醫證) 831
第41條之7(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醫療訓練與短期臨床醫療教學) 832
第42條(施行細則) 833
第43條(施行日) 842
第一章 總則 1
第1條(醫師資格之取得) 2
第2條(應醫師考試資格) 12
第3條(應中醫師考試資格) 17
第4條(應牙醫師考試資格) 31
第4條之1(外國學歷參加考試之甄試) 36
第4條之2(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之執業) 40
第5條(醫師之消極資格) 45
第6條(請領醫師證書資格) 48
第7條(請領醫師證書手續) 53
第7條之1(請領專科醫師證書) 55
第7條之2(醫師名稱之專用) 71
第7條之3(主管機關) 78
第二章 執業 95
第8條(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 95
第8條之1(執業執照之撤銷或廢止) 125
第8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