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
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我們都擁有自己的觀念和想法。我們應該被同等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開宗名義表示:「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天生賦有理性和良知,而應以手足之情相互對待。」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我們能運用邏輯思考、透過理性判斷,擁有良知、同理心與正義感,而能做我們相信是對的事。姑且不論社會化後的我們,對於何謂「對的事」可能持不同意見,但至少我們都希望有權利選擇自己覺得最佳的觀點與方式,能自由表達意見,並被認真地當成一回事。人權要求國家和整體社會應盡力確保人人在追求自我選擇的生活方式與信仰時,受到尊重與保護。
不論「理性」與否,都不能作為剝奪人權的藉口1
人權人人皆享有,大明星也不例外。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年近不惑之年的知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出席加州洛杉磯高等法院線上聽證會,請求終止對自己多年來的監護宣告。
年輕讀者或許不知道布蘭妮是誰。十六歲的布蘭妮在一九九八年以首張個人單曲《Baby One More Time》登上美國告示牌專輯冠軍及全球流行音樂排行榜榜首,首張同名專輯也創下青少年歌手最暢銷紀錄,至今沒人能突破。不過,人紅是非多,布蘭妮成為八卦媒體的目標,負面新聞不斷。二○○四年布蘭妮與前夫閃婚並育有兩個孩子。二○○七年離婚,雙方皆積極爭取孩子的親權。前夫稱布蘭妮是不稱職的母親,並質疑其心理健康。
二○○八年一月警方發現布蘭妮藥物濫用將他送院治療,他對孩子的親權也被法院中止。依據加州法規,布蘭妮被認定對自己和他人可能造成危險,而被迫留在精神病院七十二小時。二○○八年二月一日,布蘭妮的父親以健康問題為由,向洛杉磯法院申請替布蘭妮設置臨時監管(conservatorship),由他代管布蘭妮的工作與財產。
雖然布蘭妮的爸爸一再強調努力讓女兒快樂健康,不過布蘭妮從二○二○年開始向法院要求解除父親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布蘭妮的律師指出,「他很害怕他的父親。」布蘭妮在法庭中表示自己被迫違背意願行事,被迫巡迴表演無法休息,被迫服用會使自己感到不適的藥物。此外,他無法自由使用自己的錢,行動被監控,甚至無法拜訪朋友,子宮還被裝上節育器而無法受孕。布蘭妮表示,監護期間讓他相當痛苦,「我應該擁有與任何人一樣的權利。」此番陳述引發軒然大波,社群媒體上出現了「#FreeBritney」的貼文聲援布蘭妮。
在台灣,除了未成年人,有些成年人可能會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被法律認定為「不完整的人」,需要他人保護並代理。所謂「不完整」是因為這些人被預設不具有一般人的理性,而可能無法完全理解社會生活中許多行為而做錯決定,進而影響到自身權益(這當然極具爭議,生活中「搞不清楚狀況而做錯決定」的人不也到處都是)。這個程序將限制個人自由與財產權,因此需專業鑑定及法院許可,而監護人為當事人所做的決定,都必須以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及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回到布蘭妮的案例,一來他的狀況似乎並非典型受監管的類型(如認知障礙、嚴重的發育或智能障礙、思覺失調症患者等)。二來,禁止生育、禁止社交也非監管常態,很難說有助於保護布蘭妮的權益。倘若布蘭妮的法庭陳述為真,其監護人對其造成人權上的威脅,政府就應該重新評估,撤銷原本剝奪她自主能力的決定,取消父親的監護資格,以保障布蘭妮的尊嚴與自由不再受到來自國家及其他人的騷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第一號一般性意見就曾指出,監護制度可能使障礙者面臨自由被剝奪、權利遭受侵害,因此監護制度應是給予障礙者「輔助」而非「替代」決定,以其意願及最佳利益為基礎。亦不能以監護為藉口,限制其他權利,如選舉、結婚、生育、建立親密關係、尋求醫療等。由此出發,監護制度如何平衡個人自主、人權保障與受監護人的利益,是所有社會的重要課題。
人權是為了使人有尊嚴地活著,最低限度的保障2
自從二○○九年台灣推出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以來,針對種種膠著的公共議題,公民社會又多了一項論述工具:人權!在規範意義上,國際人權法是國家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台灣因國際地位特殊,無法將各項人權公約批准書「存放」於聯合國祕書處(除了中華民國代表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前所締結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外)。然而,台灣透過制定「公約施行法」,已明確將公約內容轉換成國內法律體系的一部分。關於國際人權規範的特質,有三點需要特別釐清。
其一,國際人權法要求的是最低度的保障。「只要身為人即應享有的權利」是為了確保人們能維持基本生計、有尊嚴地活著,而因此不可或缺的權利—即人之所以為人而「必定不能欠缺」的權利。承認人權義務之後,國家對所有人的尊重與保護,只能比人權標準要求的更多,不能更少。舉例來說,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中,就表示儘管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也享有基本人權保障,包括以他所了解的語言告知他被控訴的罪名等,而這只是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國家當然還能給予更完善的制度來確保他受到公平審判。
再來,如上面不斷強調的,所有「自然人」都是權利享有的主體。人權規範關注的國家及其管轄領域(有實質控制的)範圍內所有人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人權保障的目的就是「人」本身,而享有人權這件事毋須仰賴憲法或法律之賦予。人權如何實現也因此需要人的自由意志、意見表達與參與,而這預設了人民是公共生活中知情且積極的參與者,而不僅是政策決定下被動的對象。
最後,所有「人的權利」都是普遍的(universal)、相互依賴(interdependent)且彼此關聯的(interrelated)。人權是人基於尊嚴所應享有的權利,同時也表示人權是普遍的,世界上每個角落的每一個人都應該平等擁有的。誠如一九九三年世界人權大會所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表示:儘管各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宗教、政治經濟體制皆有差異,但都承認人權的重要性。這也表示國家在提出任何人權政策或方案時,應使所有人—不分性別、年齡、國籍、種族、社經地位、信仰、政治意見—平等地受到保障。
由於所有的人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皆與有尊嚴地活著緊密相關),因此彼此間不存在孰重敦輕的問題。所有人權彼此相互關聯—某權利受到侵害,連帶使其他權利受到威脅,而某權利是否被完善保障,亦取決於其他權利的實現狀況。因此,任何權利的完全滿足,都不是孤立的,只有當全部的權利都受到保障了,我們才能說國家盡了人權義務。
國際人權法是人類社會對戰爭、大規模歧視事件深刻反省後的產物。當我們以國際人權法作為論述工具,必須認知到人權不是自助餐,不可以「挑食」,也不能一廂情願地想像它是無敵星星,畢竟它只要求了最低保障,而且經常受制於政治包袱與現實生活中不平衡的權力關係。法律文字是枯燥的,但人權是浪漫的,就像沒味道、容易被誤會是麥子,但其實高纖又富含Omega-3的藜麥,好好烹調就會既營養又好吃。
1 改寫自蔡孟翰,〈Let me be free one more time,天后布蘭妮爭取打破監管人生〉,法律白話文運動。
2 改寫自劉容真,〈人權就像藜麥,沒味道但很營養〉,法律白話文運動。
【思辨與討論】
本章中,我們提到「人人生而自由且平等」,這也是人權的基礎。不過,這其實引發了一個哲學與科學上的難題—我們怎麼定義「人」呢?人的組成成分是什麼?
線索:哈拉瑞(Yuval Noah Harari)出版的「人類三部曲」(《人類大歷史》〔Sapiens: A Brief History of Humankind〕、《人類大命運》〔Homo Deus The Brief History of Tomorrow〕及《21世紀的21堂課》〔21 Lessons for the 21st Century〕)中,從科學與文化的角度討論「什麼是人?」
這問題之所以重要,在於若有某生物、某族群被視為「非人」,它們似乎就理所當然沒有人權,而因此不受到相關規定之保障。你想得到有哪些駭人聽聞的例子嗎?
線索:種族主義(racism)與殖民主義(colonialism)的興起,如何合理化過去對原住民族的大屠殺、對非洲黑人之奴役與買賣,都值得了解深思,今日亦時有所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