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殺人食肉的駭人奇案;一場各持觀點、針鋒相對的司法大辯論★
★一部百家爭鳴的極簡版古代中國法律思想史★
★西方有「電車難題」,如果在古代中國,孝子在絕境殺人救父,有罪還是無罪?★
一場罕見的災難襲擊了邊遠縣城,一對父子因逃難他鄉與陌生人受困洞穴。為了挽救凍餒將死的老父,孝子在種種嘗試均告失敗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殺死陌生人,割取血肉餵食救活老父,並在脫困之後投案自首。孝子可以為了救父而殺人嗎?這樁離奇的案件成了司法審判難題,激發了朝堂的爭辯,引爆了民間的輿論,更對古老王朝的法律與倫理構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藉由這個思想實驗,作者讓虛構的古代官員們輪番上場,包括了大司寇、太學生、御史、經學博士、刑部尚書、太史官……,各自表達這件奇案到底該如何判決。他們各執觀點,互相駁難,發言內容涵蓋禮與法、世俗倫理與儒家統治、民間輿論與司法審判等價值衝突,據以展示古代中國百家爭鳴的法律理念與人倫關切。
在作者筆下,這些引經據典的古代論辯被轉化為現代人熟悉的語言,從而令讀者在領略古代中國的法律智慧、感受其魅力和獨特性的同時,也對其現代意義有所了解。這個原創性極強且構思精巧的法哲學思想實驗,帶領讀者有系統地巡禮一遍中國法律思想史,不僅可讀性極高,而且啟人思考。
◆ 本案是緊急情況下的行孝,其行可恕;還是以孝名行惡,於法不容?
◆ 在人命與道義的兩難中,有沒有比人命更高貴的價值?
◆ 亂世的犯罪,是不是應該先計算國家的責任,再決定判罪輕重?
◆ 孔孟表揚的道德,會不會變成犯罪的幫兇?
「成文的禮典與律典,就是為了取得私善的最大公約數,集合凝固成重疊的公義。而公義一旦確立,必須義無反顧地拋棄私善。依循既定的公法行事,便有秩序;憑藉無定的私善行事,便無秩序。」
──大司寇 韓鞅陳詞
「法律與道德不是兩回事,而是一致的。法律也是一種道德,並且是底線的道德。……違反底線的道德,卻能達致高處的道德,這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一個行為既符合高處的道德而應被旌賞,又違反底線的道德而應被懲罰,這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
──御史 章介之陳詞
「公權只是可利用的工具,人情才是可感知的狀態;用公權消滅人情,是反常識、反倫理的;以人情抗禦公權,才是人之常情、事之常理。」
──大夫 董熹陳詞
「本案嫌犯陳祥,要麼違背父命,要麼成父之惡,均為陷親於不義,屬典型的不孝行為。陳祥殺人分屍,是為不忠違法;背命陷親,是為不孝悖德。無論從法律抑或道德評價,均應處以極刑。」
──太傅 孔禮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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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秦濤
江蘇常州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史學博士、教師,央視《法律講堂》(文史版)主講專家。研究領域為秦漢法制史、中國法律史學史。已出版學術專著《律令時代的「議事以制」:漢代集議制研究》等三種、普及讀物《別笑!這才是中國法律史》《秦亡漢興九十年》等七種。
章節試閱
洞穴殺人案
——華朝本元三年於朝堂集議
華朝本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男子陳祥向洞陽縣廷自首犯有殺人、肢解的罪行。
本朝太祖皇帝曾頒布詔書,規定「奏讞制度」:縣官如果遇到難以裁決的疑難案件,可以提交州一級;州官如果仍難以裁決,可以提交最高法官大司寇,由大司寇組織天下律學家審理。如果大司寇仍不能裁決,便寫成包含擬判意見的詳細報告,附上與本案相關的律令、判例,提交皇帝。
縣令認為本案案情離奇,法律適用存在明顯的疑難,且量刑可能高達死刑,便啟動奏讞程序,將全部案卷材料提交離州府。州刺史認同洞陽縣令的判斷,提交大司寇。
大司寇經冗長的討論,依律擬判斬刑。但超過半數的與會律學家認為:判決結果顯然存在令人不安之處。案件最終被呈交到了御前。
此時,已是本元三年正月,民間對本案的熱議顯然超過了對元旦新年的熱情。輿論持續發酵,本案轟動天下。太學生三千人詣闕上書,以激烈的言辭向朝廷施加壓力,為疑犯請命。陳祥的次弟陳吉也按照前朝已經被拋棄的做法,上書請求代兄受刑。
鑒於案情複雜離奇、社會影響重大,年輕而審慎的皇帝以密詔的形式向多位重臣徵求意見,並在內朝召集了幾次小型的會議後,終於在二月下發姍姍來遲的詔書,在朝堂召開最高規格的集議。中使汪忠恩宣讀了詔書:「制詔御史:離州縣民陳祥殺人飼父,久訟不決。朕聞《禮》有『三訊』之義,《書》云『謀及卿士』。其與宰相、御史、諸卿、大夫、博士朝堂大議。」
於是,經宰相的主持,備受天下人矚目的集議就此啟動。案件事實將在大司寇的立議陳詞中充分地呈現。
案情回溯
本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洞陽縣尉巡視轄區內的一片無人荒原時,發現一具凍死的男屍(後證實是本案被害人楊釋的弟弟楊迦),立刻對周圍進行仔細的偵查,很快發現正在趕路的一行三人。其中一名中年男子(疑犯陳祥)立刻向縣尉自首,招供了數日前在一個洞穴殺人、肢解的詳細經過。
以下案情,主要來自疑犯陳祥的口供,並經偵查核實。
疑犯陳祥(案發時三十五歲)是洞陰縣民。去年(本元二年)五月以來,洞陰縣因旱災引發饑荒。在州府的賑災隊伍抵達之前,部分縣民已經開始逃荒。十二月初三日,陳祥與其父陳千秋(六十八歲)也攜帶剩餘的糧食開始逃荒,試圖穿越一片廣袤的無人荒原,前往最近的鄰縣洞陽縣。
穿行的第三天(十二月初五日),陳氏父子偶遇本案被害人楊釋(二十八歲)及其弟弟楊迦(二十五歲)。經詢問,楊氏兄弟也是逃荒的洞陰縣民,因迷路困於無人區,已經斷糧三日,十分飢餓。陳父經過計算,再有二日就可以穿越無人區,便把緊張的乾糧分了一部分給楊氏兄弟食用。楊氏兄弟便提出和陳氏父子結伴同行。據推測,原因可能是陳父認識路,也可能是看中陳氏父子還有部分乾糧。陳氏父子沒有拒絕。
傍晚,四人尋覓到一個洞穴,決定在此歇腳,躲避風寒,次日再走。當時,有一位醫士孫佗(六十一歲)同樣從洞陰縣逃荒,已經躲避在洞內。五人一起夜宿洞穴。
當天夜裡,罕見的暴風雪襲擊了這片荒原。次日(初六日)早晨,五人發現洞口已經完全被冰雪封凍。下午,被困的眾人勉強鑿開洞口,發現風雪完全沒有停止的跡象。五人中最年輕、體力最強的楊迦不願坐以待斃,決定外出探路並尋覓食物與救援,結果再也沒有回來。後來被證實,楊迦在風雪中迷路,當天晚上凍死在洞穴西北十二里處。
見楊迦始終未歸,其他人便不敢再冒險出洞。五天以後(十一日),在極其節省的情況下,洞內所有可以食用的東西還是被吃光了。其間,陳祥與楊釋多次嘗試出洞或求救,都以失敗告終。被困的第十一天(十六日),最老弱的陳父因過度飢餓而虛弱不堪。醫士孫佗診斷認為:陳父如果三天之內得不到食物果腹,必死無疑。這時,楊釋以隨意的口吻問道:「我曾經看過一本《救荒本草》,說荒年吃死人肉可以活命,不知有沒有這樣的事?」孫佗據實回答:「是的。」楊釋沉吟片刻,又問:「如果等人死後,再吃死人肉,不算觸犯刑律吧?」孫佗默不作聲。
陳祥救父心切,借用孫佗隨身攜帶的醫刀,從腿上削肉餵給父親吃。陳父見狀,悲憤交加,厲聲大罵:「你是家中的嫡長子,除你外只有一個次弟,留守家園。離失既久,不知是死是活。(事後得知,次弟陳吉倖存。)如今我已經老邁無用,年近七十而死,也算古來稀。而你身負延續香火的承重之責,絕不可自殘。我絕不會吃這塊肉。你如果再做這樣的事情,我立刻咬舌自盡!」陳祥涕泣承諾。
又過了一天(十七日),陳父生命垂危,多次昏厥,神志不清。當天夜晚,陳祥趁楊釋在睡夢之中,用石塊將之一擊斃命,先盛取血液,後割取肉片餵飲餵食其父。陳父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食用,終於賴以活命。醫士孫佗見人已死,也吃了少許血肉,並勸陳祥:「人還活著,我絕不會勸你殺人;人既然已經死了,你何不也吃一些活命?」陳祥垂泣道:「我只要還能堅持,絕不吃人肉。」他只肯吃泥土、喝雪水,勉強活命。
五天之後(二十二日),雪終於化了。陳祥背負虛弱昏沉的老父離開洞穴,恰巧遇到在此巡查的縣尉,主動自首。縣尉立刻將三人隔離,分別進行救治。經治療,三人全部脫離危險。在神志清醒的狀態下,陳祥詳細地交代了全部案情,並說:「殺人救父,義無反顧;觸法而死,死而無憾。」孫佗與陳千秋也分別作出了獨立的證言,與陳祥的口供吻合。據現場偵查,沒有發現與疑犯口供不符的證據。
本案經奏讞程序,由洞陽縣廷提交離州府,再提交大司寇。本府已經組織律學家進行多次集議,擬判斬刑。現將律令的依據陳說如下。
洞穴殺人案
——華朝本元三年於朝堂集議
華朝本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男子陳祥向洞陽縣廷自首犯有殺人、肢解的罪行。
本朝太祖皇帝曾頒布詔書,規定「奏讞制度」:縣官如果遇到難以裁決的疑難案件,可以提交州一級;州官如果仍難以裁決,可以提交最高法官大司寇,由大司寇組織天下律學家審理。如果大司寇仍不能裁決,便寫成包含擬判意見的詳細報告,附上與本案相關的律令、判例,提交皇帝。
縣令認為本案案情離奇,法律適用存在明顯的疑難,且量刑可能高達死刑,便啟動奏讞程序,將全部案卷材料提交離州府。州刺史認同洞陽縣令的判斷...
目錄
導言: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國
洞穴殺人案-華朝本元三年於朝堂集議
觀點一: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大司寇 韓鞅陳詞)
觀點二:亂世的犯罪,責任主要在國家(太學生 顧登龍陳詞)
觀點三:法之意,在法內(少司寇 于公傑陳詞)
觀點四: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議郎 蘇子昂陳詞)
觀點五:反常案件應該用權道裁斷(御史 章介之陳詞)
觀點六:愛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經博士 孟輿陳詞)
觀點七:孝行不能越出私門危及第三人(中執法 張鷙陳詞)
觀點八:臣才有忠孝衝突,子只有孝的義務(大夫 董熹陳詞)
觀點九:孝子揚父之美,不陷親於不義(太傅 孔禮陳詞)
觀點十:仁義是比忠孝更基礎的價值(太學祭酒 朱九庠陳詞)
觀點十一:孝子滄隱慘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繩之(太師 陸陽仁陳詞)
觀點十二:法律必須衡量判決後的利弊(刑部尚書 呂治平陳詞)
觀點十三:充分的假設才能解明一個案件(太常卿 公孫白駒陳詞)
觀點十四: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兒(太史 莊耳陳詞)
最終判決
外一篇華朝法律往事
書成自記
導言: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國
洞穴殺人案-華朝本元三年於朝堂集議
觀點一: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大司寇 韓鞅陳詞)
觀點二:亂世的犯罪,責任主要在國家(太學生 顧登龍陳詞)
觀點三:法之意,在法內(少司寇 于公傑陳詞)
觀點四: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議郎 蘇子昂陳詞)
觀點五:反常案件應該用權道裁斷(御史 章介之陳詞)
觀點六:愛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經博士 孟輿陳詞)
觀點七:孝行不能越出私門危及第三人(中執法 張鷙陳詞)
觀點八:臣才有忠孝衝突,子只有孝的義務(大夫 董熹陳詞)
觀點九:孝子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