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醫學
一九四四年十月二日
在哈佛醫學院大樓三樓鑲木板的會議室裡,十七位病理學家與法醫師全都穿著深色西裝和領帶,圍著一張長桌而坐。時值一九四四年秋天,數千英里外,戰爭蹂躪了歐洲和太平洋島嶼。這群男士聚集在哈佛參加法醫學研討會,這個領域日後稱為鑑識科學,是將醫學應用在法律與司法問題上的學問。
艾倫.莫里茲醫師向與會人員宣布了壞消息。他告訴大家,很遺憾地,法蘭西絲.格雷斯納.李警監──自前一年新罕布夏州警察局任命她為警官後,她就偏好用這個頭銜──無法依計畫出席研討會。她在摔倒時右脛骨骨折,之後又發作了兩次心臟病。
這些在美國夙負盛名的醫療機構工作、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士,非常了解一位將近六十七歲又有不少健康問題的女士預後可能會有多嚴重的影響。心臟病是李年老漸衰的身體最近新增的問題,日益限制她的行動能力。如今她必須在醫生悉心照料下長時間靜養,不能下床半步。
對莫里茲這位全美頂尖的病理學家來說,李的缺席同時是個人與專業方面的損失。參與研討會的人將錯失機會,無法受惠於李淵博的法醫學知識,以及她出席將帶來的教化影響。
李的研討會課程目的是為了提供與會者調查意外及不明原因死亡的專門知識,包括如何估計死亡時間、腐化及其他死後的變化、鈍力和銳力造成的傷害,以及與死亡調查相關的領域。美國沒有其他醫學院提供類似的課程。
在新興的法醫學領域,李不大可能是承擔權威職責的人物。李是位端莊的老奶奶,喜歡戴瑪麗王后的無沿帽、穿自己親手縫製的黑禮服,她是生於鍍金時代芝加哥上流社會獨立富有的千金小姐。李有著異常嚴格的完美標準和近乎狂熱的使命感,時常令人難以應付,她不僅對哈佛大學法醫學課程有影響作用,而且憑藉名流的力量及花費大量的私人財富,她幾乎一手建立起美國的法醫學。
作為一名改革家、教育家、倡導人,她對法醫學界的影響不可估量。這位溫文爾雅、已漸衰老的婦人被尊為法醫學的重要權威。然而對李來說達到這地步並非易事。「男人對抱著理想的年邁婦人心存疑慮,」她曾經說過:「我的問題是要讓他們相信我不是想要插手或管理任何事。另外,我得說服他們我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自從她同意聘請莫里茲擔任國內首屈一指的法醫學術課程的系主任後,七年來李和莫里茲已成為朋友及合作夥伴。他們一直在推動一項創新的計畫:為警察舉辦為期一週、密集的法醫學研討會,這計畫可能澈底改革關於意外與可疑死亡的調查方式。李和莫里茲籌畫的這項雄心勃勃的課程極具開創性,旨在用現代科學的鑑識方法訓練警察。
在過去兩年的大半時間裡,李一直著魔似地製作一系列複雜精細的等比例立體透視模型,用來教導觀察犯罪現場及辨識線索,這些線索對於判定意外、突發,或者傷害造成死亡的原因及方式可能非常重要。她稱這套教學模型為「死亡之謎的微型研究」,如今由於她生了病,他們的計畫似乎注定失敗。
「這些模型沒有一個完成,也沒有一個能夠完成。」李在岩石山莊休養時寫信給莫里茲,那是她一座占地一千五百英畝的莊園,靠近新罕布夏州的利特頓市。「我希望你會贊同我的意見,不該在這種情況下舉行警察研討會。」
在會議室裡,這群男士暫停下嚴肅的法醫學研究課程,草擬了一份決議,由莫里茲寄送給李:
經與會人士決議,所有參加一九四四年哈佛醫學院法醫學研討會的人將永遠感激法蘭西絲.李夫人,所有出席者都對她的仁慈表示深深的感謝與讚賞,由於她的仁慈這些研討會才得以舉辦,為推動全美法醫學的理想貢獻良多;在場所有人都誠摯希望李夫人很快就能完全康復,恢復平常的活躍。
為了理解李警監在法醫學方面的開拓性成就,我們有必要回到過去,了解幾世紀以來社會如何處理死亡,尤其是意外或不明原因的死亡。
根據美國生命統計(Vital Statistics of the United States)的資料,一九四四年有一百四十多萬美國人死亡。這些人多半死在家中或醫院,他們的死亡有醫師、護士、家人照料。據悉他們是因為生病,病情逐漸惡化而死亡。
根據歷史資料,大約有五分之一的死亡是突發和意外。這些人據悉並非因為生病,而是死於暴力、受傷,或是不明原因的情況。一九四四年,在這些約二十八萬三千起的可疑死亡案例當中,只有不到百分之一或二,最多幾千件曾經過合格的法醫師調查,亦即受過診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之專門訓練的醫師。當時,僅有少數東岸城市,如波士頓、紐約、巴爾的摩、紐華克,才有受過法醫學訓練的合格法醫師,並且擁有配置適當設備的辦公室。美國大部分地區仍舊採用驗屍官制度,這是可回溯到中世紀英國的古老制度。
儘管死亡的普遍性是不可避免的事實,但死亡的時刻在人類經驗中總是占有特殊的地位。理智上,我們知道死亡會發生在我們所有人及我們認識的每個人身上,但是每當有人去世仍然會感到震驚和難過。我們對答案的需求根深蒂固。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這個人會死?
最初採用方法調查死亡性質的大多與自殺有關。在人類歷史中,自殺被視為是一種對神或權威的反抗行為,或是一種罪行。羅馬帝國視自殺的士兵為逃兵。有些墓地禁止埋葬自殺身亡的人。
死亡調查的驗屍官制度可追溯到中世紀英國。這個官職是「王室訴訟管理人」,擔任王室的司法代表,原先稱為加冕者(crowner),後來才淪落成驗屍官(coroner)。驗屍官有各式各樣的職責,其主要責任之一是收取積欠王室的錢,大多是稅金和罰款。驗屍官還負責傳送法庭發出的令狀給治安官,包括指令和傳票,或者在必要時逮捕治安官。另外他也獲准捕捉王室的魚,如鱘魚、鼠海豚,及其他只適合國王口味的海洋生物,並且調查沉船和無主寶藏。他的職責是確保王室拿到其份額。
驗屍官也調查突發或顯然不自然的死亡,主要是為了判定死者是他殺或自殺。殺人犯遭處決或監禁後會喪失全部的財產,包括房屋、土地、所有的財物。由於自殺是反王室的罪行,驗屍官也會沒收他的財產。
驗屍官要負責回答兩個問題:死因是什麼,誰應對這起死亡負責。一個是醫學問題,另一個則是刑事司法的問題。驗屍官不需要具備任何醫學或法律的知識。他會展開死因審理,這過程一部分是調查、一部分是判決。驗屍官召集十或十二人的死因調查陪審團,其中大多數是不識字的農夫,很多人可能認識死者或是目擊了死亡過程。只有成年男性才能參與死因審理。
驗屍官與死因調查陪審團必須觀察屍體,通常是在死亡發生的地點或是發現屍體的地方。死因審理必須進行屍體勘驗(也就是觀察屍體)。沒有看到屍體則審理無效,倘若沒有屍體可看則根本無法進行死因審理。陪審團必須仔細端詳屍體,不能只是迅速偷瞄一眼。他們必須檢查屍體,看是否有遭到暴力的跡象,並注意是否有傷口。
當然,沒有基本醫學知識的基礎,很難從觀察屍體中得知什麼。儘管如此,在查看屍體、聽取目擊者證詞後,陪審團還是透過投票來做出判決。這做法不是非常科學。
假如判定死者是遭人殺害,死因審理就必須說出凶手的名字。驗屍官有權指控並拘捕被控告的殺人犯,而治安官有責任將被告關押在監獄裡直到審判。驗屍官在凶手招供時聽取供詞,在他們遭定罪處死後沒收他們的財產。
北歐人在拓殖美國時將英國的普通法一併帶過來。今日的治安官、保安官、驗屍官都是中世紀殘留下來的遺跡。
美國有正式記載的最早驗屍官審訊是發生在一六三五年冬天的新普利茅斯,當時年約二十多歲的約翰.迪肯被人發現死亡,他是一名皮草商人的僕人。「在搜查屍體後,我們沒發現任何遭毆打的痕跡或傷口,或者其他的身體傷害,」陪審團報告道:「我們發現他的死因是長期禁食與疲勞,以及在極度寒冷的季節來回走動所導致的身體衰弱。」
馬里蘭州在殖民地建立三年後有了第一位驗屍官。一六三七年,菸農湯瑪斯.鮑德瑞奇被任命為聖瑪麗斯郡的治安官兼驗屍官。鮑德瑞奇接到的指示相當含糊,要他做「英國任何一郡的治安官或驗屍官辦公室所做的一切。」一直到一六四〇年,才發布了比較詳細的驗屍官職責描述:
在你方便的百里範圍內,當注意到或懷疑有任何人已經或即將死亡就該去查看屍體,並指示上述的人發誓澈底查究且根據證據如實裁決出所查看之人的死亡原因。
一六三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在接受任命為驗屍官兩天後,鮑德瑞奇展開了他的第一次死因審理。死因調查陪審團由十二名自由人組成,全是菸農,鮑德瑞奇傳喚他們來查看約翰.布萊恩特的屍體,他在砍樹的時候喪命。也是菸農的約瑟夫.艾德洛在事發時和布萊恩特在一起。
宣誓作證後,艾德洛告訴死因調查陪審團他警告過布萊恩特要趕快閃開。「約翰,當心點,樹要倒了。」他回憶自己如此告訴過朋友。艾德洛說布萊恩特往後退了五、六步。樹倒下時,擦撞到另一棵樹反彈到布萊恩特身上,將他重壓於其下。「上述的約翰.布萊恩特在那之後就沒再吭聲了。」死因調查的紀錄中寫著。
鮑德瑞奇與死因調查陪審團檢查了布萊恩特的屍體,記下「他的左下巴下面有兩道擦痕」。他們的表現正如一群未經過訓練的菸農,得出布萊恩特「死於大量出血」的結論。
身為驗屍官,鮑德瑞奇的責任是埋葬屍體,並且賣掉布萊恩特的財產以清償他的債務。布萊恩特的死因審理紀錄中包括一份令人沮喪的清單,列出他在人間的所有財物:「兩套衣服和一件舊的緊身短上衣」、長襪和抽屜、碗跟湯匙、幾件廢棄的家具、一艘獨木舟、一隻公雞和一隻母雞,以及僕人伊萊亞斯.畢奇。
美國已知最早的法醫解剖是在一六四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於馬里蘭州聖瑪麗斯郡執行,執行者是喬治.賓克斯,一位「持有開業執照的醫師」,他擔任驗屍官死因調查陪審團的團長,調查一樁印第安青年遭到名為約翰.丹迪的鐵匠槍殺的案件。
驗屍報告中說:「我們發現這個印第安小夥子(名叫愛德華)是被約翰.丹迪發射的子彈殺死的,子彈進入上腹部靠近肚臍右側,再往斜下方鑽,刺穿內臟,擦過背部最後一塊脊椎骨,嵌進肛門旁邊。」
至於丹迪,他被罰了三千磅的菸草並判處死刑。驗屍官沒收了丹迪所有的「商品與私人財產,同時將他的槍和彈藥搬到更安全的地方,以免遭印第安人突襲。」丹迪的死刑後來減為擔任七年的劊子手。
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整體說來是不斷地進步。我們的生活因農業、公共衛生、運輸、醫藥驚人進步而有不可估量的改善。我們駕馭了電、修建了鐵路、發明了電話。然而在長達三個世紀的大半時間裡,美國調查非自然死亡的方式卻幾乎沒有改變。在全國大多數地區,死亡調查仍然奇怪得不合時宜,是十三世紀遺留下來的產物,更接近鍊金術,而不是以現代科學為基礎的醫學。
驗屍官是地方官員,擁有一個郡或一座城市內的司法權。他可能是治安官、地方法官,或保安官。他也可能是木工、麵包師傅,或屠夫。很多地方是由當地的殯葬業者充當驗屍官。驗屍官這份工作透過選舉或由民選官員任命而來,因此,這職位本身就牽涉到政治。他獲得這份工作並非基於勤奮和專業,而是因為政治背景和忠誠度。能否保有這份工作取決於是否持續受到選民或政治領袖的青睞。由於驗屍官不一定了解醫學,因此在判定死因時有醫師協助,此人有各種不同的名稱,如驗屍醫生、醫學鑑定人,或法醫師。
有些人可能會爭辯,在過去美國以農村和農業為主的時代,有驗屍官審理死因已經夠好了。大多數的突發死亡可能只是出於意外或自然原因,例如心臟病發作或中風。在罕見的可疑死亡事件中,罪犯很少有機會遠離現場,而且經常有目擊者。辨認屍體身分不是問題,因為多半有家人或鄰居在附近。大多數人都未曾遠離出生地,因此每個人都互相認識也知道彼此的事。或許十二個運用常識的無知頭腦比什麼都沒有要來得好些。
然而,隨著城市地區人口膨脹,驗屍官制度的缺陷就變得更加明顯。由於大家湧進城市,犯罪的機會增加。在大城市的幾個街區內,數以萬計的人住在破爛不堪的廉價公寓裡。城市中擠滿了弱勢群體:流動人口、移民、離開農場來找工作的人。犯罪者可以利用路面電車或火車迅速離開行凶現場。在紐約、費城、芝加哥、波士頓之類的城市很容易隱匿行蹤,讓可疑死亡的調查更為困難。
此外,在全國大多數地區,驗屍官制度是出了名的腐敗無能。驗屍官這職位具備收賄、收回扣、敲詐的條件。他可以將屍體送到願意中飽他私囊的殯葬業者那裡。在某些管轄區域,遇到謀殺或有罪過失,例如在工作場所死亡等可以用錢和權勢解決的問題,驗屍官有權提出指控並設定保釋金額。
授權驗屍官自行決定是否要召開審訊,而驗屍官與死因調查陪審團依案件獲得酬勞,基本上就給了驗屍官自由支配公庫的權力。死因調查陪審團裡盡是些親信朋友,確信他們會不假思索地蓋章批准警察或檢察官偏好的結論。驗屍官往往不是對刑事司法有益,反而有害。在遇到凶殺案件時,他們不必要地拖延控告,並且因無能而常在盡職責時犯基本的錯誤。驗屍官在法庭上經常是糟糕的證人,提供的證詞對檢察官而言既不可靠亦毫無用處。
那些擔任驗屍醫生的人通常也好不到哪裡去,大多不稱職且漠不關心。一九二〇年代,哥倫比亞大學刑事司法教授雷蒙.莫利對俄亥俄州卡雅荷加郡(包括克里夫蘭市)的驗屍官情況進行了研究。他發現很多荒謬的死亡原因,比方「可能是自殺或者謀殺」、「阿姨說她抱怨得了肺炎,看起來像是麻醉劑中毒」、「看起來疑似是番木鼈鹼中毒」、「被人發現死亡」、「屍首分離」、「可能是遭到攻擊或得了糖尿病」、「糖尿病、結核病,或神經性消化不良」、「被人發現壓扁了。」
一九一四年,紐約市一位名叫雷納德.沃爾斯坦的帳務檢查長對市內驗屍官制度進行了調查。帳務檢查長類似稽核長,有權發出傳票索取文件、強迫證人作證。
調查的消息迫使驗屍官加緊撰寫拖延已久的報告。在沃爾斯坦宣布要調查的一個月內,驗屍官提交了四百三十一件可能涉及犯罪死亡的報告,其中將近兩百件逾時一年以上,六十三件逾時超過三年。
在聽取包括該市所有驗屍官及驗屍醫生在內眾多證人的證詞後,沃爾斯坦於一九一五年一月發表了一篇嚴厲批評的報告。根據沃爾斯坦的報告,在所有擔任驗屍官一職的人員中,「沒有一個人經過培訓或者擁有經驗而具備足以勝任他職責的資格。」
自一八九八年紐約市合併以來,共有六十五人擔任過驗屍官,其中僅有十九位是醫生。報告指出其中八個是殯葬業者,七個是「政治人物和長期任官職的公務員」,六個不動產業者,兩個酒館老闆,兩個水管工人,其餘的先前從事過各式各樣的職業,包括印刷工、拍賣商、屠夫、音樂家、送奶工、木雕工。
喬治.勒布倫擔任驗屍官的祕書四十年,在證詞中說紐約市的驗屍官都是為錢伸張「正義」的無恥騙子。他們對每件新案子唯一感興趣的是找出如何敲詐金錢的方法,利用自己的職權來訛詐。
沃爾斯坦的報告中還說,驗屍醫生都「來自平庸之輩」。生意興隆的優秀醫師不願意在深更半夜費心檢查死屍,或是捲入訴訟造成不便。願意擔任驗屍醫生的醫師都是受到有穩定輕鬆賺錢的來源驅使。他們經常粗略、草率地檢查屍體,或是根本沒有檢查。該報告記載了醫生在停屍間幾乎沒瞧屍體一眼就簽下許多死亡證明的實例。
由驗屍官證實的死因經常可疑到荒謬的地步。在一個例子中,有個男人的死因列為胸動脈瘤破裂,此項診斷是在未經屍體解剖的情況下莫名其妙做出來的。驗屍官的報告沒有提到該男子被發現時右手握著一把點三八口徑的左輪手槍,其中一發子彈已經射出,男子嘴裡還有一處致命的槍傷。
沃爾斯坦的調查員審核了八百份死亡證明,發現百分之四十的文件「完全沒有證據可證明已確認的死亡原因。」當問及驗屍醫生為何在有類似的徵兆和症狀時選擇這種診斷而非另一種,他們通常承認無法解釋自己的結論。他們似乎是憑空捏造診斷結果。
「一般說來,驗屍醫生都有偏好的死因,」沃爾斯坦的報告中說:「其中包括慢性腎炎、慢性心內膜炎,嬰兒的話則是嬰兒痙攣……例如,慢性腎炎及心內膜炎之間的競爭戰況驚險而刺激。」
由驗屍官證實的死亡原因如此不可信賴,使得衛生部門官員作證表示,倘若完全排除驗屍官簽署的死亡證明,該市的生命統計將會更準確。
相較之下,在法醫師制度中,診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責任掌握在受過這些診斷專門訓練的合格醫師手中。驗屍官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工作則交由警察、檢察官、法院來執行,死因審理澈底取消。
這並不是說所有的驗屍官都腐敗或無能。當然還是有些正直正派的人誠心誠意地善盡職責。同理,有些法醫師並不稱職。站在他們的立場來看,醫生在醫學院並沒有學到太多與死亡相關的學問,因為他們治療的病人應該是活人。診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並不在當時醫學院課程的範圍內。
一直到二十世紀中期,警察也完全沒有能力用科學方法偵辦命案。很少有警察局要求聘用擁有大學學歷的人,很多警員甚至連高中都沒有畢業。和驗屍官一樣,許多警員沒有讀寫能力,尤其是那些在小城鎮和鄉村地區的警察。在工作方面的訓練也是微乎其微。克里夫蘭警察局為新進員警開辦的八週課程,創立於一九一〇年代後期,是公認全國數一數二嚴格的課程。聘用警察不是因為他們的智慧,而是他們的力量和膽識,有能力制止鬥毆,或是用強制手段扣押嫌疑犯。倘若可以用恐嚇、威脅、肢體暴力行為等嚴厲盤問的手段強迫嫌犯招供,就不需要慎思明辨的本領了。
在死亡現場,警察經常造成妨礙。由於不得當的努力,例如在血泊中走來走去、移動屍體、觸摸武器、將手指伸進衣服上的彈孔等,他們很可能毀滅證據。警察在第一時間的所作所為會影響到隨後在調查中發生的一切。假如警方沒有妥善處理現場,要是他們忽略了謀殺的跡象,或是未保存判定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關鍵證據,那麼調查從一開始就搞砸了。
在雷蒙.莫利有關克里夫蘭刑事司法的報告中,他特別嚴厲地批判警探,大概都是些高階和資深的警官,他形容他們毫無紀律、缺乏訓練,沒有能力偵辦命案和其他的重大刑案。「這些警探應當是制服員警中的菁英,」莫利說:「但其中大約百分之二十五的警探智力低下,這表示他們的心智和九到十三歲的男孩差不多。這點可由許多拙劣的偵查成果為例來證明。」
在十九世紀中、後期,波士頓驗屍官的名聲和其他地方一樣糟。州長能夠任命的驗屍官人數沒有限制。驗屍官一職是當成政治恩惠施捨出去的寶貴好差事,實際上是盜竊的許可證。在一八七七年法醫室成立之前,波士頓有四十三名驗屍官。紐約市的人口是波士頓的三倍,但整個管轄地區只有四名驗屍官。薩弗克郡的驗屍官人數比紐約市、費城、紐奧良、芝加哥、舊金山、巴爾的摩、華盛頓特區的總和都要來得多。
著名的波士頓律師狄奧多.丁道爾說:「你讓一名驗屍官實際上擁有無上的法律權力。」
他首先自行決定是否有必要展開死因審理;很顯然這方向的腐敗可能性非常大:一個貪婪、罪責、畏懼大過其榮譽和操守的人,能夠以權謀私地宣布沒必要審理死因,甚至批准迅速下葬以協助排除疑點、隱匿證據與痕跡,輕易地阻撓司法,將犯罪的所有司法調查拒於門外。他如果這樣一方面坦護罪犯、危及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給予出於惡意、報復或貪圖損人利己惡名的人機會,真的足以令我們顫慄。
促使波士頓驗屍官制度終結的醜聞始於垃圾桶裡發現的一具新生兒屍體。一名波士頓的地區驗屍官召開了審訊,宣告「死於不明人士之手」的判決。死因調查陪審團的每個成員都賺了兩美元,驗屍官則賺進十美元。然而驗屍官並未展現絲毫正義,反而看到了機會。嬰兒的屍體被丟棄到另一個地區,好讓另一名驗屍官再舉行一次審訊,然後再度棄屍。這具腐爛的嬰兒屍體遭利用了四次,直到此駭人聽聞做法的消息走漏出來。
這是波士頓驗屍官的末路。一八七七年,立法者廢止了驗屍官和死因審理,指派合格的醫生來負責死亡調查。
法蘭西絲.格雷斯納.李警監就是以改變這樣的世界為己任。在她之前,死亡調查領域的進展十分緩慢,唯有發生令大眾感到震驚的醜聞時才會踉踉蹌蹌地向前邁進。她的目標是帶領美國脫離中世紀,用法醫師取代驗屍官,讓突發和不明原因死亡的調查變得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