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經濟學是經濟學的一門分支,研究制度對於經濟行為和經濟發展的影響,以及經濟發展如何影響制度的演變。
※制度經濟學中法律學派的代表人物康芒斯,集思想大成之作,是你一生必讀的經典。
本書是康芒斯法律學派的鉅作,以經濟思想史的論述來交代每種觀念的創始人,再陳述觀念其後如何修正和演進,並區分每個觀念早期的雙重或多重意義,指出各家之錯,實有「春秋」源心論過的意味,文字淺顯不易誤解。通過這道梳理給現代的交易形態、工作規則及運營中的業務團體再到各種主義,如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無政府主義、資本主義等界定其理論基礎。
本書是採用歷史學的方法將經濟思想的源頭追溯得很清楚,同時也印證了唯有對人類本性的「洞見」才能影響深遠。
有別於傳統古典經濟學派,制度經濟學融合了經濟學、法律與倫理學,從資本主義內部的制度發展,探討個人及集體的經濟行為。翻開這位經濟學家的不朽鉅著,從不一樣的觀點切入經濟學,拓展知識的深度與寬度。
《制度經濟學》共分為十一章,下冊收錄第九章至第十一章。第九章「未來」,探討債務的流動性、解除與創造;貨幣與價值的交易制度;利潤與利息的關係等等與時間性相關的概念。第十章「合理價值」,討論經濟學當中的價值概念,從使用價值、交換價值進一步延伸,探究經濟學領域如何理解與詮釋價值。第十一章「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資本主義」,理解歷史上的政治經濟制度對人類經濟行為的影響。
作者簡介:
制度經濟學派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約翰‧羅傑斯‧康芒斯(John Rogers Commons,1862-1945年)。康芒斯1862年10月13日生於美國俄亥俄州霍蘭斯堡,1945年5月11日在北卡羅來納州羅利逝世。他在奧柏林學院(1888年)和約翰•霍普金斯大學(1888-1890年)學習,後來在衛斯理、奧柏林、印第安那、錫拉丘茲和威斯康新等院校任教(1904-1932年)。
在其代表作《制度經濟學》中闡述「交易」的產權性質等諸多制度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康芒斯的產權思想為現代產權理論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對後來的現代產權經濟學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回顧其產權思想將更有利於理解現代產權理論的內涵和意義。
1882年,康芒斯進入奧伯林學院,跟隨著名經濟學家凱裏學習經濟學。後又進入霍普金斯大學研究院跟隨經濟學家伊利學習。上述兩位經濟學家對康芒斯以後的思想形成奠定了基礎。1890年以後,康芒斯先後執教於威斯裏安、奧伯林等大學,教授經濟學與社會學。1904年以後,康芒斯一面在威斯康星大學講學,一面又參加了許多社會活動,並從事勞資關係問題的調停工作,還參與制定了一系列的勞工立法。當時他以勞工問題專家而聞名。他還曾擔任過美國貨幣學會會長、經濟學會會長。其主要著作有《財富的分配》(1893)《工聯主義和勞工問題》(1905)、《勞工與管理》(1913)、《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1924)、《制度經濟學》(1934)等。費雪認為康芒斯是這一時期(1900年代)主要貨幣經濟學家之一。
依康芒斯之區分,古典經濟學中的價值與資本概念經過三個歷史階段的演變。這三個階段的成果可分別稱之為「工程經濟學」階段、「國內經濟學」階段與「制度經濟學」階段。這三個階段的內容,分別被加以討論,而衍生出近代管理學。「工程經濟學」階段創始於李嘉圖 (David Ricardo),完成於馬克思 (Karl Marx),最後由泰勒 (Frederick Taylor) 將其歸納於「科學管理」之中。彼得.杜拉克 (Peter F. Drucker) 在其著作中認為,科學管理的概念,為近代「管理學」之源起。
譯者簡介:
趙秋巖
早期臺灣銀行經濟學名著譯者,翻譯多本經濟學經典著作。
章節試閱
第九章 未來性
第一節 債務的可流動性
壹、債務與商品
政治經濟這門科學在十八世紀開始出現之初,便和當時最卓越的一個理論並駕齊驅,這個理論是認為自由與理性是人類實有的原始狀態。盧梭在他著名的《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1762年)這部書裡將此理論廣肆傳播。一個人原本是自由的,但政府偏要使其成為奴隸。一個人原本是一個具有理性的生物,只須他能得自由,他會按照他的理性行事。這也就是獨立宣言與法國革命所持的理論。所有古典派、樂觀派與心理學派始終以此為基本的假設。他們的理論立基在一個人的絕對自由,這個人知道他自身的利益,如果聽任其自由行動,則其行動的總和必然是利益的調和。
這種自由與理性的理論成就了非常的功業,推翻了專制君主、廢止了奴隸制度、建立了普及教育。不過,之所以能有此等成就的原因並非由於這種理論是屬歷史上的真理,而是由於這種理論構成了未來的理想。就歷史而論,比較正確的說法是:大多數的人都在難以解除的債務狀況之下過生活,而自由的到來則是逐漸的替代了可能解除的債務。馬爾薩斯曾經說
過,人類原本是一種激情的、笨拙的生物,之所以能獲得自由與理性,是由於道德的品格與政府強迫實施的紀律緩緩地進化而致。
由於現代歷史研究的進步,特別是由於現代社會學、人類學與歷史法理學等科學的助力,所以,我們可能糾正十八世紀一般認為有原始狀態的自由與理性的這種錯覺,我們可能說明歷史上實際經過的,但卻受到阻撓的步驟,按照下層階級的例規與目的,使可以解除的債務成為現代資本主義的基礎。政治經濟不再是個人自由的科學,而是債務創造、流動、解除與稀少性的科學。我們目前稱之為商業階級的這班人經常的買進及賣出,僱用及解僱、借款及放款,且因為他們對於工業享有合法的管控權而成為其餘各階級的「發薪人」,在當初,他們都是一些奴隸、農奴或小販,他們沒有市民權利,但依賴封建貴族與君主的自願性與能力,許給他們並強制實施的特權。他們所最渴望的特權是自治,意即,對他們這一階級的成員施以集體的管控,免受封建貴族專橫的暴虐。伴隨著這種集體的免除,他們可以設立自己的法庭、訂定自己的規則,以解決他們自身相互之間的爭端。於是創設了商人行會(Merchant Guilds),訂定了《商人法》(Law Merchant),隨後又創設了手工業行會(Craft Guilds),藉此發展成為適合於營業、製造與國外貿易的契約與習俗,統歸其所自設的法庭予以強制實施,和我們今日所見商務仲裁與勞務仲裁頗相類似。
然而,商人與製造業者們所需要的並不僅是免受侵略,他們還需要君主所設置的法院協助,以強制實施他們的契約與習俗,正如現代商務仲裁的一項運動,要求立法機構使法院強制實施他們自己的仲裁法庭所作裁定。後述的這一項運動可以說是四百年前英國法院最先遭遇的情事奇特的重演,美國法院所採行的普通法方法就是發源於英國法院。
十六世紀以前,買與賣比較罕見。這種買賣局限於定期市集與商業區。只有地主和富裕人士才能締結普通法的法院可執行的契約。這些人士之所以異於其他民眾,在於他們每人
都有一枚圖章,可以用來蓋在長幅文件的蠟上,作為他允諾給付的證明。這就是所謂「蓋印契約」(specialty)。交易必須有相當的時間與嚴謹的程序。時至今日,在不動產出售與抵押時仍然需要這樣的證書,只是在澳洲所創始的陶倫斯制度(Torrens system)之下已經廢除了這種程序,而代之以一種簡單的登記制度,和汽車擁有權的登記差不多。
但是,從事買賣商品的商人們卻沒有閒暇時間、財富與政治力量。他們的「口頭」契約不能常由法院予以強制執行。不過,在十六世紀,這些商人逐漸成為必要而有影響力的人物。這時,法院必得要設計出一種方法來實施他們數以千百計的契約。經過一些年的實驗之後,法律學家的機敏才能發明了一種簡單的假設,而把這種假設用來解釋交易當事人的心智。這種假設是說,商人們並非有意搶劫、偷盜或誣賴,他們是有意做正正當當的事。換言之,假如一個商人把一件商品實質交付給另一個人,使其成為這件商品的擁有者,則此另一個人必然是有意為這件商品而給付。即便是沒有談到價格,他也必然是有意給付一個恰當的數額。他已經負起給付的義務。這就是所謂「口頭」契約,或是更恰當些可以稱之為行為契約。自從《詐欺法》(Statute of Frauds)頒行以後,這種契約僅限於微小的金額。然而在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裡,這種契約仍然存在,雖是數以百萬計金元的財產也可能單憑那些瘋狂的經紀人相互之間所作手勢,而在少數幾秒鐘之內移轉,這種契約是由證券交易所的本身予以強制執行,倘使沒有作成書面,則法院不能予以實施。在工頭接受了一個勞工的產品,或是接受了一個供應商的物料時,這間公司便是有意予以給付。
我們此刻把這種意圖視為理所當然,好比一條大自然法則,但是實際上,這卻是四百年前法律學家所發明。只要是接受了商品,這就是創造了一筆合法的債務,縱然是在心理上並無給付的意圖,也不能免除此項債務。但是商人們並不以此為滿足。他們還需要合法的權力可以買賣債務。法律學家們又花費了整個十七世紀的長久時間才完成債務流動性的發明。商人們所需要的是把他們貸放出去的債務變為貨幣。在早年歷史上,貨幣僅是一種記帳貨幣,例如:
古希臘人所用的牛,到後來,貨幣變為金屬的商品;再到後來,各國國王把金屬加以印鑄,而使其成為納稅與償付私人債務的合法手段。這時,鑄幣不再是一種商品。這已經變成一種
制度,就是所謂法償(Legal Tender),這是償付公私債務的一種集體手段。所以,要使鑄幣與商品之間有所區別,必須使鑄幣具有兩種屬性,這又是法律學家們的發明。一種屬性是可以流動,另一種屬性是解除債務。假如一個誠實無欺的商人接受了一個竊賊盜取得來以償付財貨的錢幣,這錢幣便成為這個商人的財產,可以對抗世界上的任何人,雖是被盜取的本主也不例外。這個竊賊獲得了驚人的合法權力,能使非其所有的事物具有完好無暇的權益。這就是可流動性的意義。這種屬性必須和可讓與性(assignability)分別清楚,一個人絕不能把其所擁有以外的權利轉讓給另一個人。他所能讓與的只是他自己的「產權」(equity)—買主對財產上的任何扣押權仍須負責,這是可讓與性。但是,鑄幣這種商品的「買主」,也就是財貨的賣主,卻能取得這種貨幣的全部權益,並且可以免除為他的權利提出證明的任何責任。這是可流動性。因此之故,鑄幣與金銀塊有別,甚至和外國所鑄而在輸入國並非法償的錢幣也有區別,金銀塊與外國錢幣也許會被人盜取而出售,但其合法擁有者仍能將其收回。貨幣也可能被人盜取,假如一個誠實無欺的賣主「有代價」的將其收受,則此貨幣便不可能再由原主收回。合法擁有者只能對他人追訴損害賠償。
所以,如果要把商人們的債務變得和貨幣一樣,那就必須使其可流動。在這裡另有一種困難成為阻礙—凡是一項承諾自應視為負有履行此項承諾的義務,但此僅是對於被承諾人所負的義務。這是對人的問題。有關工作的承諾、婚姻的承諾絕不能出售給第三方,否則的話,那便成為奴役、勞力償債或納妾之類的制度偽裝而成的契約自由。不過,在特定的期日按照特定的數額給付法償的貨幣—即使在當時這貨幣尚未存在—這種承諾為什麼不可以出售給第三方,以換取財貨呢?把這一類的承諾變為可流動,不但花費了整個十七世紀,並且花費了隨後各個世紀的悠久時間才發明出相當的方法來。到最後,「流動票據法」形成為具體的合法措施,這把預期的貨幣轉為貨幣的本身。
第九章 未來性
第一節 債務的可流動性
壹、債務與商品
政治經濟這門科學在十八世紀開始出現之初,便和當時最卓越的一個理論並駕齊驅,這個理論是認為自由與理性是人類實有的原始狀態。盧梭在他著名的《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1762年)這部書裡將此理論廣肆傳播。一個人原本是自由的,但政府偏要使其成為奴隸。一個人原本是一個具有理性的生物,只須他能得自由,他會按照他的理性行事。這也就是獨立宣言與法國革命所持的理論。所有古典派、樂觀派與心理學派始終以此為基本的假設。他們的理論立基在一個人的絕對自由,這個人...
作者序
著者原序
這部書是仿效自然科學教科書而寫的,凡是在這裡加以論述的每一個觀念總得要先追溯這個觀念的倡導者,然後敘明這個觀念在其發展過程中的陸續修正,把這個觀念原先所含有的雙重或三重意義分清,而到最後再把這個觀念按照其單獨的一種意義併入我所認為最近這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的政治經濟這門科學之內。在歷屆的革命戰爭之前與之後,在我所謂的戰爭週期之中,都有各種新觀念與新理論的倡導者出現。因為我的分析是以英美兩國的普通法為依據,所以我是從1689年的英國革命開始;接著是1789年法國革命所引起的世界戰爭,然後是1861年的美國革命,這是1848年歐洲革命受到阻遏的結果;再然後是許許多多國家從1914年開始的革命戰爭。
我在我的自傳裡曾經說過,我是兩次戰爭週期之中的一分子,一次是美國廢除奴隸制度的戰爭,另一次是過去二十年的世界革命。我的第一部書《財富分配》(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1893年)所論述的是以十九世紀最後四分之一期間內所流行的學說為主;我的《資本主義之法律基礎》(Legal Foundations of Capitalism,1924年)和目前的這一部《制度經濟學》(Institutional Economics,1934年)都是以我們此刻成為其中一分子的革命週期內陸續出現的學說為主。
過去二十五年之間我得到許多學生和助理的協助,其中有戴維斯夫人(Mrs. Anna Campbell Davis),她在七年之中幫我處理有關法律與經濟的問題,又有斯派克曼先生(Mr. Reuben Sparkman),他在這四年之中幫我處理有關經濟的問題。我在經濟部門任職的同事們給予我十分寶貴的助力,其餘的經濟學者們,包括昔日與現時的學生在內,我曾經把我這部書的初稿與校稿請他們代為核閱,而他們也都為我指出其中的瑕疵,並且協助我克服若干困難。
1934年8月康芒斯(John Rogers Commons)
序於威斯康辛州(Wisconsin)的麥迪遜(Madison)
著者原序
這部書是仿效自然科學教科書而寫的,凡是在這裡加以論述的每一個觀念總得要先追溯這個觀念的倡導者,然後敘明這個觀念在其發展過程中的陸續修正,把這個觀念原先所含有的雙重或三重意義分清,而到最後再把這個觀念按照其單獨的一種意義併入我所認為最近這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的政治經濟這門科學之內。在歷屆的革命戰爭之前與之後,在我所謂的戰爭週期之中,都有各種新觀念與新理論的倡導者出現。因為我的分析是以英美兩國的普通法為依據,所以我是從1689年的英國革命開始;接著是1789年法國革命所引起的世界戰爭,然後是1861年的...
目錄
第九章 未來性 1
第一節 債務的可流動性 2
第二節 債務的解除 102
第三節 債務的創造 125
第四節 債務的稀少性 143
第五節 利息與利潤貼現 178
第六節 貨幣與價值的交易制度 184
第七節 利潤差價 206
第八節 世界給付的社會 296
第九節 社會 327
第十章 合理價值 379
第一節 韋伯倫 380
第二節 由個人轉為制度 421
第三節 由自然權利轉為合理價值 427
第四節 統治權 431
第五節 慣性假定 451
第六節 理想典型 482
第七節 集體行動 525
第十一章 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資本主義 703
約翰‧羅傑斯‧康芒斯年表 747
第九章 未來性 1
第一節 債務的可流動性 2
第二節 債務的解除 102
第三節 債務的創造 125
第四節 債務的稀少性 143
第五節 利息與利潤貼現 178
第六節 貨幣與價值的交易制度 184
第七節 利潤差價 206
第八節 世界給付的社會 296
第九節 社會 327
第十章 合理價值 379
第一節 韋伯倫 380
第二節 由個人轉為制度 421
第三節 由自然權利轉為合理價值 427
第四節 統治權 431
第五節 慣性假定 451
第六節 理想典型 482
第七節 集體行動 525
第十一章 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資本主義 703
約翰‧羅傑斯‧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