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本書是我的第三本論文集,與前兩本論文集的差異之處在於,雖然都是屬於憲法學範疇的學術論文,然而前兩本論文集所收錄的論文率皆以法學方法論為其問題意識與論述焦點,無論是以法解釋及其理論為探討對象的狹義法學方法論,抑或探討法學的學科邏輯、法律的跨學科研究方法論暨其運用的廣義法學方法論。本書則收錄了二十幾年來,我探討基本權總論議題與特定基本權利相關議題的論文,在性質上大多屬於法釋義學的著作,雖然基本權釋義學與基本權理論,甚至憲法理論都處在相互參照的關係之中,基本權釋義學也與憲法其他部分的釋義學相互關聯,然而就研究主題與方法而言,仍可以稱之為基本權釋義學。當然,作為一本基本權釋義學的論文集,而非「憲法教科書」,本書並非對於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的全面性與體系性的論述,為了讓本論文集具有某種程度的整體性,於是就透過論文主題的分類來補足其體系性的不足。依此,本書分成四個部分:基本權利與憲法秩序、人性尊嚴與生命權保障、表意自由與學術自由、憲政危機與基本權利。我曾寫作過的另外兩篇論文,亦屬基本權總論性質,分別討論「價值秩序」與「基本權理論與功能」,雖然在性質上與本論文集屬於同一類別,由於已經收錄於我的第一本論文集《憲法學的新視野(一)》之中,因此本論文集並未將其納入,對基本權總論有興趣的讀者,在閱讀本論文集時如果亦將其列入,對於基本權的體系性理解將更形完整。此外,為了提供讀者一個理解基本權解釋及其相關問題的架構,我為本論文集撰寫了一篇導論:〈基本權變遷與基本權解釋〉,作為一本論文集的導論,請容我以較為簡要的方式書寫,並先略去相關引註。實則這個議題在憲法學上有其重要性,待未來時機成熟,我再將其重新架構改寫並加入引註,撰寫為一篇學術論文。
探討我國釋憲實務下的基本權功能體系,原本即屬於基本權總論的議題,至於討論環境保護入憲問題,雖然涉及作為憲法法益的「環境保護」,然而主要在探討以何種方式訂入憲法及其解釋適用時的可能後果,採取「環境基本權」(主觀權利)或是「環境保護的國家目標規定」(客觀法)的方式訂入憲法,不但在憲法學上具有不同的意義,所將遭遇的解釋問題亦不相同,因此該篇論文亦具有基本權總論(或憲法學總論)的性質,這兩篇論文就依此歸類在「基本權利與憲法秩序」標題下,作為本論文集的第一部分。其餘各篇論文,則依其探討的主題,分別歸類在其他兩類基本權各論的範疇,分別為本論文集的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人性尊嚴與生命權保障」、「表意自由與學術自由」。第四部分所探討的議題,嚴格言之,並非傳統的基本權各論,而是涉及基本權利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維護,更精確地說,涉及「準憲政危機」或「準國家緊急狀態」下,如何保障憲政秩序的問題,倘若使用關鍵詞來簡化說明,可以說涉及「憲政危機」、「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等憲法學的邊界概念,這四篇論文之所以會發表,跟我國憲政秩序當時所面臨的嚴峻挑戰直接相關,可以視為憲法學對於我國憲政危機的即時反應,並非典型或傳統針對司法解釋或實務議題而來的學術研究,而是屬於超越傳統憲法釋義學範疇,跨越憲法學與法理學的論文類型。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有關於法秩序與其實踐問題的學術論文,仍舊屬於學術活動的一環,即使對於司法解釋或憲政實務有所針砭或建議,仍無法逾越其作為學術活動的界線,無法取代具有權威性與拘束性的司法裁判,或是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權力行為,本論文集所收錄的論文亦不例外,此亦所有法律學術應該具有且不言而喻的自知之明。至於學術見解何時成為實務見解,端視法律系統的運作,假使司法實務或其他公權力的運作,在法的解釋適用時採納了學術意見,則學術意見就有機會成為實務見解。作者在撰寫本論文集的各篇論文時,對此一學術與實務的分際,亦相當清楚。惟寫作之初沒有預期的是,因為其中幾篇論文的發表──主要是〈人性尊嚴的重量〉以及第四部分探討憲政危機與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論文──涉及發表後司法實務上的憲法爭議與法律爭議,使得作者偶然有機會,以法律鑑定人與法律專家的身分參與相關訴訟程序,在司法院大法官說明會與最高法院刑事庭的言詞辯論程序中,針對相關爭議提出法律意見,這類司法實務的參與,對於作者而言深具有啟發性,畢竟有機會在司法實務上提出自己的見解,並接受大法官或最高法院的詢問,甚至與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進行激烈的意見交換,就使得原先純粹的學術研究,必須面臨司法實務考驗,同時亦取得影響司法實務的機會,此亦驗證了法律系統與學術系統的相互獨立性,暨兩者之間相互影響的偶然性與可能性。
這本論文集的出版,雖然在五、六年前即已具有初步構想,如果沒有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法政編輯室副總編輯劉靜芬小姐的鼓勵與促成,很可能現在仍然停留在構思階段,劉副總編對本書出版的全力支持,我在此致上萬分的謝意。負責全書校對與編輯的主要是五南出版公司的責任編輯林佳瑩小姐,此外,我的助理與學生們,高國祐、楊仲庭、楊椀喻、杜宗璉幾位同學,亦幫忙不少校對的工作,本書能夠及時問世,我誠心感謝他們的大力協助。
張嘉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