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之編撰,係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要旨為主,並以司法院所頒行之該條例施行細則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為輔,再參酌破產法之既有規定、學說、解釋、裁判,加以融會貫通後,依其章節、法條之順序,逐條予以解說,再將之與破產法之現有規定作一比較。
書後附錄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更生人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裁判選集、破產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歷年考古題及擬答等,盼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完整、清晰之架構及內容,呈現於讀者面前,俾讀者在閱覽本書之餘,獲得心領神會、舉一反三之妙用。
作者簡介:
陳廷献
現職
宏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結業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結業
經歷
財政部賦稅署督導
台灣台南、桃園、士林、台中等地方法院法官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私立靜宜大學、僑光科技大學、亞洲大學兼任講師
東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如何打贏民事官司
實用租稅救濟
刑法精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要義
訴訟文書撰寫範例―民事編
揚起心靈的風帆
作者序
六版序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清算、調解或請求協商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規定,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用以保留其基本生活之必需。為減輕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清算、調解或請求協商時須檢附證明文件之勞費,並提升司法效率,故由吳玉琴等16位立法委員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提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債務人依同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1條第4項或第151條第2項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必要支出數額之表明,如與前揭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相符者,則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但如果低於該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宜相同處理,以節省債務人逐一記載必要支出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之煩勞。
本次司法院又併一修正第148條及第149條關於監督人或管理人受賄罪及對之行賄罪之沒收、追徵之規定,配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之規定予以刪除,將有關沒收、追徵之規定回歸刑法之適用。
本書為配合前述修正,並因應讀者應試之需,故在改版同時,特增闢附錄八「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歷年考古題及擬答」,以分享有緣人。
著作者 陳廷献 謹識
六版序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清算、調解或請求協商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規定,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用以保留其基本生活之必需。為減輕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清算、調解或請求協商時須檢附證明文件之勞費,並提升司法效率,故由吳玉琴等16位立法委員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提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債務人依同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1條第4項或第151條第2項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必要支出數額之表明,...
目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導 言
第二章 立法緣由
第三章 立法要點
第四章 消債事件法院調解流程圖
第五章 更生程序流程圖
第六章 清算程序流程圖
第二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更生
第三章 清算
第四章 附則
附錄一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附錄二 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附錄三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附錄四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
附錄五 債務人向法聲請更生或清算例稿
附錄六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裁判選集
附錄七 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附錄八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歷年考古題及擬答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導 言
第二章 立法緣由
第三章 立法要點
第四章 消債事件法院調解流程圖
第五章 更生程序流程圖
第六章 清算程序流程圖
第二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更生
第三章 清算
第四章 附則
附錄一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附錄二 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附錄三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附錄四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
附錄五 債務人向法聲請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