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為憲法第13條所保障,並為諸多國際公約所承認,稱為普世價值,當之無愧。蓋以宗教自由涉及信奉者之自我認同以及其世界觀的決定,宗教自由之保障實為多元的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礎。但司法實踐上,宗教自由的具體含意為何?目前中文文獻的討論尚屬有限。本書作者基於共同的關注與研究興趣,嘗試對此加以補充;作者從比較法出發,觀察其在美國、法國、德國的法律狀態,最後並以台灣司法判決作為探討對象,期待能為宗教自由及其保障勾勒出一個相對清楚的輪廓。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江耀國
現職: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電視評鑑換照諮詢委員
學歷: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曾品傑
現職: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法國南特大學法學博士
林更盛
現職: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主編簡介 林更盛
現職: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作者序
序
宗教自由為憲法第13條所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並為國際公約普遍承認—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歐洲人權公約」(Europäische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第9條、「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EU Grundrechte Charta)第10條、「歐洲聯盟運作契約」(Vertrag über die Arbeitsweise der Europäischen Union)第17條、「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1981)第8條、「阿拉伯人權憲章」(Arab Charter on Human Rights, 2004)第30條、「東協人權宣言」(The 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2012)第22條—稱為普世價值,當之無愧。蓋以宗教自由涉及信奉者之自我認同以及其世界觀的決定,宗教自由之保障實為多元的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礎。但司法實踐上,宗教自由的具體含意為何?目前中文文獻上的討論尚屬有限。本書作者基於共同的關注與研究興趣,嘗試對此加以補充;吾人從比較法的出發,觀察其在美國、法國、德國的法律狀態,最後並以臺灣司法判決作為探討對象,期待能為宗教自由及其保障勾勒出一個相對清楚的輪廓。
寫作過程中我們約定了幾個問題點,其餘則由作者各依不同國別、所處理題材的重要性的差異,自行篩選與調整。由於本議題所涉範圍廣泛,我們的研究成果並無法作全面性的探討,只能算是拋磚引玉,但期待能作為進一步研究之基礎,共同深化法治的價值基礎。最後,本書的寫作曾獲臺灣基督宗教大學校院聯盟(TaiCUCA)的經費支持,併此致謝。
作者
2022.02
序
宗教自由為憲法第13條所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並為國際公約普遍承認—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歐洲人權公約」(Europäische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第9條、「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EU Grundrechte Charta)第10條、「歐洲聯盟運作契約」(Vertrag über die Arbeitsweise der Europäischen Union)第17條、「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1981)第8條、「阿拉伯人權憲章」(Arab Charter on Human Rights, 2004)第30條、「東協人權宣言」(The ...
目錄
序
第一章 美國法上宗教自由問題之研究
第二章 法國法上宗教自由問題之研究
第三章 德國法上宗教自由問題之研究
第四章 工作權與宗教自由/自主的衝突與協調—評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序
第一章 美國法上宗教自由問題之研究
第二章 法國法上宗教自由問題之研究
第三章 德國法上宗教自由問題之研究
第四章 工作權與宗教自由/自主的衝突與協調—評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