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第一次有完整參與書籍出版的機會,是2013年筆者服務於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期間。當時作為政府法制幕僚平日所進行產業國際政策與管制策略觀察的兩支主軸中的其中一支—物聯網技術與商業應用發展所需環境—成為我的博士論文,也是本書的生成背景。
本書在台灣出版比較特別的地方,應該是花了相當篇幅去介紹關於歐盟被遺忘權在歐盟法院層級受理的相關書類,包括法院判決前的總辯官意見與各會員國、甚至是執委會所提交的書面意見。筆者做出這樣的選擇與安排係因歐盟法研究在台灣仍是一個相對所獲資源與關注較為缺乏的學門,雖然這也是跨出歐陸地域外普遍的現象。就像在2014年Google Spain案判決出台後,部分國際期刊中對該判決的討論或多或少也是出自於對歐盟法制與司法實務較少理解的背景。
論文的完成及本書的出版,因作者個人能力的不足,晚了五年左右。好處是等到了2019年法國Google LLC v. CNIL案的判決。但以前述物聯網與大數據的法規環境而言,時間除了來到2022年的後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時代,資料經濟的推動及管制也無疑從各國政府消極的資料保護,開展到企業積極地重新審視自我的資料管理制度與治理策略。
熊律師在為本書所寫的推薦序中,透過其豐富的執業經驗,點出目前世界各國風風火火推動數據治理政策的前提:資料是金礦。但對包括大型跨國企業(MNC)在內的多數公司來說,面對如何有效開發、重新利用自身所擁有的資料價值,所需的不僅僅是各種管顧的methodology,更多時候可能還是必須有最高管理層及BU leads有意識到:獲得先機的團隊會是未來任何產業的幸存者。
那麼人們所關注的隱私呢?誠如余律師於推薦序中所言,不同時代對隱私有不同的理解方式。小時候(其實到今天也是)我媽媽還會跟我們說不要在網路上多發言、六至七年前我在公開演講還會提歐洲人和亞洲人對隱私的觀點相異,但今日—好友在菲律賓長大的小孩從6歲就開始tiktoking、有自己的ig帳號。這些背景下,於法學論述中不變的或許是資料主體對自身資料控制的權利,但什麼是「自身的」,在各種平台支配我們注意力與生活的現在、甚至三個月後,在您閱讀本書時,都不斷變化著。
紙本、紙本書一直是一種我個人非常喜愛的閱讀方式,一部分是因為它是很個人的。在Kindle剛問世時,有論者評論它疏離了人與人的關係,因為你無法知道在捷運或地鐵中,對面男孩在閱讀什麼(或聽什麼podcast)。但是,如果你願意在網路上分享自己的愛好(自我揭露過往認為的隱私),演算法有機會把喜歡同一本書的人帶到您的面前。誇張一點:科技有機會讓我們的生命更美好。
一切都是取捨。
感恩妳拾起這本書,希望裡面的梳理(或封面設計)有讓您感覺到一些美好。
徐彪豪
2022年8月21日於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