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版序
這幾年全球大受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影響,對生命健康與經濟產業乃至日常生活造成偌大影響,為因應COVID-19的衝擊,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我國於COVID-19於全球散布之2020年2月特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本次修訂亦於第五章第二節增加─COVID-19防治之法律問題探討,除介紹【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外,亦對因應疫情採取管制措施影響基本權利之合憲性與合法性進行分析。
自第八版修正至今已有三年多,有關法令確有一定的變動,為配合現行法令修訂故再版修正,一些新法令如2022年立法院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其立法目的即於第1條規定:「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特制定本法。」為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醫療等問題,前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9年即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並自2017年起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近年法院受理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已明顯下降。為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營造重視病人安全文化,以提升醫療品質,衛福部遂於2018年提出醫預法草案,歷經兩屆會期終獲立法院通過,本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並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本書亦藉此修訂加以介紹。本法主要規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採取調解先行主義,基本延續2012年【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規範,惟醫療事故之補償卻未列入法案中,是一缺憾。目前醫療補償機制除藥害救濟及疫苗接種傷害救濟外,主要仍以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範之生產事故為限,手術及麻醉事故則進行試辦計畫,尚未擴及其他醫療科別之補償救濟,殊為可惜。
我國【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規範行之久遠,2019年進行重大修訂將業務過失罪刪除僅留一般過失罪,立法理由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而有修正必要,爰刪除原業務過失致死及傷害之處罰規定,由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業務過失罪刪除之修正理由)雖然修正刪除業務過失罪,但其刑度則維持原業務過失罪之較高量刑,如2019年修正前原過失致死罪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致死罪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之過失致死罪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原過失重傷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重傷罪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之過失重傷罪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原過失輕傷罪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輕傷罪係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之過失輕傷罪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採用較高刑度讓法官有較大量刑空間,包括學理及實務數十年來之業務過失罪因業務專業行為應有較大之注意義務,或者亦可留存依個案由法官斟酌判斷之。
本次改版調整的內容除了新制定的法令納入外,有些部分修訂包括:【刑法】、【醫療法】修正的部分,以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執行死刑規則】、【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等修正的更改亦一併處理。對於未來可能修正的如嚴重精神病人強制住院問題、開放代理孕母問題方亦進行修正探討。健保資料庫開放加值應用之法律爭議亦補充引述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與大法官解釋之發展。
為了有效因應時代發展的需求,法令配合修改變動在大陸法系國家已為常態,醫事法令亦然。然由於醫事法令亦頗為複雜多樣,每年可能有不同的醫事法令的修訂,如果年度醫事法令變動的幅度有限,或影響不大的情況下,或者累積到一定程度才予以修訂,亦請讀者包涵。
曾育裕 謹識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