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版序
我國於1996年1月26日制定公布信託法,奠定信託法制發展之基石。其後於2000年7月19日制定公布信託業法,不僅建置信託業之經營監督規範,亦為資產管理制度之成長茁壯,帶來新契機。又為配合信託法制之建立,另於2001年6月13日及6月2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完備我國信託稅制之基本架構。此外,為求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之完備,引進資產金融、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之新觀念,並提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管理位階,尚分別於2002年7月24日、2003年7月23日及2004年6月30日制定公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後並進行多次修正。其中,信託法為民事信託及公益信託之基本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則提供營業信託及商事信託蓬勃發展之基礎,而信託相關稅法則與信託業務及商品之創新環環相扣。
近年來信託制度亦逐漸融入其他法律領域,擴大信託之運用層面,益發凸顯其重要性。例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之制定或修正,則將信託制度運用於保障消費者或特約機構之權益。又為推動保險金信託之發展,保險法分別於2007年7月18日、2018年4月25日及2021年5月26日進行三次修正。再例如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正,除明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外,並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重建方式處理者,並將不動產開發信託及資金信託納入實施風險控管方案中。
我國基於促進信託業務之發展、強化信託業之監督及管理、因應集團信託之特性需求及落實受益人權益之保障等政策考量,亦陸續修訂各種信託法制。例如信託業法已歷經七次修正,其中於2008年1月16日修正之重點,包括放寬信託業之經營資格、依營業信託特性排除或調整信託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調整信託業務之規範、明定資本市場型基金之設立準據及適度調整主管機關之監督權限;2018年1月31日之修正,則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信託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驗。
本書主要以我國信託法之立法架構為藍圖,附帶論及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及保險法等法律中涉及信託之規範內容,從解釋論及立法論之觀點探討信託法制之基本原理,並參酌日本、英國及美國信託法制之最新發展及立法動向,輔以具代表性之實務見解相互佐證,期能兼從理論及實務之角度,完整介紹信託之基本概念。
我國自信託法及信託業法施行後,不僅司法實務上累積為數可觀之裁判,相關主管機關亦對於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疑義作成諸多解釋函令,逐漸完善我國信託法制。本次改版,除配合法令修正予以增刪外,尚蒐集增補最新出爐之法院裁判及行政解釋函令,以掌握實務見解之發展趨勢。至於本書中標示為最高法院之判例或決議者,雖因尊重法制發展過程及行文之便而未刪除,但於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實施後,該判例或決議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併予敘明。
本次改版,尚應感謝五南圖書公司所提供之專業服務,筆者永銘於心。青雲有路志為梯,學海無涯勤是岸,筆者雖力圖以勤補拙,但立論容有不周,尚祈各界先進海涵,並惠賜卓見。
王志誠
序於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