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 名辯與推理
第三章 論「同」與「推」——先秦推理思維的基本概念
一、「同」的意義與類型分析
有關「同」的意義、「同」的類型、「同」與「異」的關係,以及「同」、「異」的比較等問題,在《墨子》、《公孫龍子》、《莊子》及惠施「歷物之意」中皆有論及。本章以《墨子》中的材料為主,名家、道家、法家、儒家的材料為輔,進行探討。
(一)「同」是相對於「異」而被確立,「同」是在特定觀點比較下的呈現
《墨子.經上》:「同,異而俱於之一也。」《墨子.經說上》:「同(侗),二人而俱見是楹也,若事君。」所謂的「同」是相異的事物而有一致的方面,如同兩人共見一物,二臣共事一君。至於「同」有哪些種類?〈經上〉:「同,重、體、合、類。」〈經說上〉:「同,二名一實,重同也。不外於兼,體同也。俱處於室,合同也。有以同,類同也。」從《墨子》對於「同」的分類,可以看出每一類型的特定觀點。二名同指一實的「重同」,是認知結果轉化為表達符號後,在指涉認知對象的觀點下,二符號指同一對象的情況。「體同」則是指同一整體的兩個部分,如車門與車輪,其觀點必須把握整體與部分、部分與部分的關係。「合同」則是指相異的兩物同在一空間的情況,如時鐘的齒輪與發條,同在鐘室之內。而「類同」則是指在觀點確立下的分類所屬物之比較,如白馬、黑馬皆在「馬類」的觀點下相同。
(二)「異」是相對於「同」而被確立,同一事物又因比較觀點的轉換,而顯出差異
《墨子.大取》:「有其異也,為其同也;為其同也異。」因此,所謂的「異」是相對於「同」而被確立。如男女有別,這是「異」,而男女之所以能夠比較,此乃因他們「同」是人。其次,《墨子》提到任何可分別為二的事物必然有所相異,如〈經上〉:「異,二、不體、不合、不類。」〈經說上〉:「異,二必異,二也。不連屬,(不)體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類也。」相異,是兩物在相同觀點下的差異,或歸屬於同一類的否定。再者,同一事物在不同觀點的比較下,會有不同的表達。〈經上〉:「同異交得放有無。」〈經說上〉:「同異交得,於福家良知(恕)有無也。比度,多少也。蛇(免)蚓旋(還)圜(園),去就也。鳥折用桐,堅柔也。劍尤甲(早),死生也。處室子,子母,長少也。兩色交(絕)勝,白黑也。中央,旁也。論行、行行、學實,是非也。雞(難)宿,未成也。兄弟,俱適也。身處志往,存亡也。霍,為姓,故也。賈宜,貴賤也。」就經意而言:事物的同、異相互對立,又彼此相關,例如有與無。(放即「仿」)就經說而言:出身富家的人不一定有知識,沒錢的人也可能有知識。一數與他數相比度,可以既是多也是少。蛇、蚯蚓的運動狀態,既去又就。鳥兒築窩的樹枝,既堅也柔。殺敵致死的劍與護身的盔甲有相似的作用,殺敵的同時也就在護己之生。在家中,一個人可以既是母親又是女兒,這是既長又少。一物與他物相比,可以既白(淡)又黑(濃)。空間中某處可以既作中央、又作旁邊。一個人的言論和行動、行動和行動或學問和實踐之間,可以既有是又有非。一個事物在生長過程中可以既成又未成。一個人可以既為兄又為弟。一個人可以身在此而志在彼,從這意義說其雖存猶無。姓霍的人可以既是霍又不是霍(某種動物)。成交的物價可能既貴(對買者)且賤(對賣者)。由此可歸納出,由於同一事物與其他事物有不同的關係,相同的事物在不同觀點的比較下就會顯出差異。
(三)「比較」是某一主體將兩個不同的對象,置於特定的觀點下來進行對比的活動,比較的結果再以「名」、「辭」予以表達
有關「同」的分類,除了〈經上〉之外,〈大取〉還有許多不同觀點下的分類。〈大取〉:「智與意異。重同,具同,連同,同類之同,同名之同;丘同,鮒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有非之異,有不然之異。有其異也,為其同也,為其同也異。」其中前四種,與〈經上〉所論之同相合,次序略異。所謂「重同」即二名一實,「具同」即俱處於室的「合同」,「連同」即不外於兼的「體同」,同類之同即「有以同」之「類同」。其次,「同名之同」是指二實同名,如「璞」既指玉未理者,又指鼠未臘者。「丘同」是指異物處於同一區域,「鮒同」是指二物同附一體,「是之同」是指比辭而俱行的侔式推論中,「是而然」在前項肯定上的相同,如:「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獲,人也(愛獲,愛人也)。」「然之同」是侔式推論中「是而然」或「不是而然」,在後項肯定上的相同,如前例括弧內之兩辭。再者,「非之異」是指比辭俱行中的「一是一非」,如:「居於國,則為居國;有一宅於國,而不為有國。」「不然之異」是指侔式推論中「是而不然」後項否定上的差異。如:「(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最後,事物經過比較而顯出差異,乃是基於所比較事物某一觀點下的相同性;但是兩物之所以相同,也就顯示了它們是不同的東西。
(四)進行比較時,比較者所選定的某些觀點或比較標準,有其特定的個人主觀性或學派、社群的主觀性
在推論過程中,辟、侔、援、推四種方法都會因為分類觀點上的不同,或選取某一類的理由不同,而有推論上的限制。〈小取〉:「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如果不能掌握對方的分類標準,則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經下〉:「狂舉不可以知異,說在有不可。」
〈經說下〉:「牛狂與馬惟異,以牛有齒、馬有尾,說牛之非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無有。曰牛與馬不類,用牛有角、馬無角,是類不同也。若舉牛有角、馬無角,以是為類之不同也,是狂舉也,猶牛有齒、馬有尾。」「狂舉」就是錯誤的列舉,錯誤的列舉就無法辨別事物類別的差異,因為不能超越分類的標準。例如牛和馬雖然不同,但牠們之所以不同的理由,並不是因為牛有齒、馬有尾。因為牛馬都有齒與尾的這些部分,而不是一方全然有、另一方全然沒有。 如果說牛與馬是不同類的兩種動物,用牛有角、馬無角的特徵比較,因為一有一無,所以說牛馬之類不同,是可以成立的。如果不是這樣舉例就是狂舉,就好像前面用牛馬兩者皆有的齒與尾,來舉例說明「牛馬不同」一樣。
然而,牛與馬到底是同類還是異類?這要看論述者他在表達論述的脈絡中,採取怎樣的分類標準。以下我們可以名家公孫龍的看法為例。《公孫龍子.通變論》:「羊與牛唯異,羊有齒,牛無齒。而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類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類之不同也。」從牛與羊在臼齒與特徵上的差異,說牛與羊不同類,是不妥的。雖不是雙方都有相同之某一特徵,但仍可以歸為一類。相對的,牛、羊都有長角,依此相同特徵說牛是羊或羊是牛,也是不妥的。就算有相同的特徵,也未必可歸為同一類。
由此可見,人在進行思考、表達時,他會因所處情況的變化,而有比較標準的主觀性。又如〈小取〉:「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周愛,因為不愛人矣。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於馬,因為乘馬矣。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其中,愛人與乘馬就在墨家學派的特殊比較觀點下,一周而一不周。
(五)先秦各家面對「同、異」所採取的態度
《公孫龍子》的分類標準是浮動的,視其使用上的需要而做調整。例如〈通變論〉:「謂雞足,一。數足,二。二而一,故三。謂牛羊足,一。數足,四。四而一,故五。牛、羊足五,雞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雞。非有以非雞也。」其中數足、謂足的分類相加,就異於俗約。
墨子則要求辯論雙方的觀點必須是一致的,〈小取〉:「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亦即自己所採取的觀點不可要求別人不得採取,自己所不採用的觀點也不能要求別人去採用。如此,至少在辯論的過程中,分類的觀點要先固定下來。
莊子、惠施都清楚同、異的關係與變化,但傾向於「大同」的統合觀點。《莊子.天下》:「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南方無窮而有窮,今日適越而昔來。連環可解也。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氾愛萬物,天地一體也。」其中「大同」即大類,「小同」即小類,大類與小類有所不同,萬物之間的比較都能有所同、有所異。在時間上、空間上的比較,都會因為觀點的轉換,而有或同或異的看法。但萬物在惠施看來卻是相互一體,異中有同,因而採取氾愛萬物的態度。
莊子也知道不同的觀點會看到事物不同的面貌,但是要有整體的把握,還是必須從合同處領會。〈德充符〉:「仲尼曰:『自其異者視之,肝膽楚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齊物論〉:「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天地萬物各有其異,但若是從「道通為一」的觀點則皆同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