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知症者具有人性尊嚴,是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及得以行使權利,此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自主權(right to autonomy)、平等權及不受歧視權(right to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不受虐待權(right to no abuse)及近用司法權(right to access to justice)等。
認知症者之權利主體性應受尊重,其權利享有及權利行使應受保障與支援,推動認知症者之人生(life)、醫療照護(healthcare)及財務(finances)等面向(domain)的全面預為準備、超前部署(advance planning, planning ahead),實踐全面超前部署計畫(advance total planning, ATP),就認知症者而言,更是必要且重要。
持續推動構建認知症友善社區(dementia friendly communities, DFCs)、深化共生社會(inclusive society),是尊重認知症者之權利主體性及保障與支援其權利享有及權利行使,所不可或缺。
作者簡介:
萬國法律事務所
1974年10月7日,范光群、陳傳岳、黃柏夫及賴浩敏四位律師共同創立萬國法律事務所,四十五年來持續秉持「心繫公義,實踐法治,服務社會」之經營理念並付諸實際行動。本所目前已發展成為台灣三大法律事務所之一,而於工程法律、民事訴訟、仲裁、刑事辯護、公司投資、銀行證券、勞資關係、海商、保險、公平交易法、科技法律、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全方位法律專門領域,均擁有頂尖之律師團隊,為國內外當事人提供優質專業之法律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一向關心公益,所內律師們積極參與各項公益活動,深受各界倚賴與肯定。另為與社會大眾分享專業智識結晶,本所除成立財團法人萬國法律基金會,長期發行「萬國法律」雙月刊及定期發行中、英、日文電子報外,並推出一系列企業法律專書。
四十多年來,從傳統工商業開始,以迄網際網路、電子商務興起,乃至新興的生物科技,萬國法律事務所秉持「專業分工、團隊合作、服務客戶」的工作精神,永遠站在經濟發展的第一線,協助國內外的公司、企業家、機構或組織,解決一波接著一波,來自科技與經濟變遷所引發的問題,以達成企業與機構使命,並促成產業升級,經濟持續繁榮發展。
作者序
序一
依台灣失智症協會的統計及推算,至2022年底為止,台灣65歲以上的高齡者中,約有30萬7,000人(即約7.54%)是認知症(dementia,即失智症)者。亦即,每13位高齡者中,即有1人為認知症者;而且隨著超高齡社會的到來及認知症盛行率的增加,認知症者的比例將逐步升高,至2070年,高齡者中認知症者的比例,預估更將達到12.76%,即約83萬9,000人。由此可見,認知症者的增加,將是難以避免的趨勢。
因此,如何正確認識「認知症」為何並認知上述趨勢的到來,且及早因應認知症者增加所帶來的議題,包括:以認知症者為「主體」的權利保障(而非僅是受保護的「客體」)應如何實踐?如何確保認知症者的平等及不受歧視、不受虐待,以及確保有效行使自主權利?認知症者如何預為醫療、照護、財產、生活事務等各面向的預為準備及全面規劃?甚至進一步推動社會理解、認識、認同並實踐與認知症者共生等,實至為重要且刻不容緩之課題。
萬國法律事務所自1974年創立以來,除持續提供高齡者當事人關於醫療照護決定、生前財產管理、生後財產處分等規劃、契約擬定等服務外,基於台灣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的趨勢下,於2019年更進一步成立「超高齡社會法制研究會」,集合對相關議題具有研究或經驗的律師及法律專業人士,投入研究、檢討超高齡社會所伴隨的各項法制議題,並定期舉辦座談會、邀請專家演講等,從法律專業面預為充分準備,並藉此提供客戶更專業及多元的服務。
「超高齡社會法制研究會」基於研究所累積之心得及成果,已於2022年出版《迎向超高齡社會的超前部署—Let’s Do ATP!》一書,對於因應超高齡社會的即將到來,高齡者應如何就醫療、照護、財務及善生等各方面,善用工具及配合專業人員,預為「全面超前部署計畫」(advance total planning, ATP),提出倡議及分享,出版後廣受好評。
為因應上述認知症者增加的趨勢,「超高齡社會法制研究會」再次集結研究心得,出版《認知症者之權利保障論—認知症的法律處方箋》一書,明確揭櫫「認知症者是主體」,享有權利,且其權利行使應受保障,同時為因應認知症,亦提出法制面之建議,以作為認知症病徵之法律處方箋。希冀對於認知症者自主權的保障、預為準備,並推動認知症友善社區、深化共生社會的建立,能有所幫助!
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
陳傳岳
2023年9月吉日
序一
依台灣失智症協會的統計及推算,至2022年底為止,台灣65歲以上的高齡者中,約有30萬7,000人(即約7.54%)是認知症(dementia,即失智症)者。亦即,每13位高齡者中,即有1人為認知症者;而且隨著超高齡社會的到來及認知症盛行率的增加,認知症者的比例將逐步升高,至2070年,高齡者中認知症者的比例,預估更將達到12.76%,即約83萬9,000人。由此可見,認知症者的增加,將是難以避免的趨勢。
因此,如何正確認識「認知症」為何並認知上述趨勢的到來,且及早因應認知症者增加所帶來的議題,包括:以認知症者為「主體」的權利保障(...
目錄
序一
序二
序三
Chapter 1 認知症者之權利保障
1-1 認知症者的增加趨勢及因應對策
1-1-1 認知症者的增加趨勢
1-1-2 認知症者增加趨勢之因應對策
1-2 認知症、認知能力、意思能力、行為能力及法律能力
1-2-1 認知症者之認知能力,是逐漸慢性退化
1-2-2 認知症者之病因(類型)不同,症狀即不全相同
1-2-3 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
1-2-4 認知症者之意思能力及行為能力
1-2-5 認知症者之法律能力
1-2-6 認知症者之預為準備、超前部署
1-3 認知症者之權利保障基軸:主體性
1-3-1 認知症者是權利主體,不是受保護客體
1-3-2 CRPD vs.認知症者之權利保障
1-3-3 認知症者之主體性:權利保障的基軸
Chapter 2 認知症者之自主權:意思能力/意思決定
2-1 認知症者之意思能力再論
2-1-1 意思能力之基礎原則
2-1-2 意思能力之判定
2-2 認知症者之意思決定
2-2-1 意思決定之種類
2-2-2 意思決定支援及支援意思決定
2-2-3 我國法制下之意思決定支援
2-2-4 認知症者之醫療意思決定流程
2-3 認知症者之預為意思決定
2-3-1 預為意思決定之重要性
2-3-2 預為意思決定之內容
2-4 認知症者之代替意思決定
2-4-1 代替意思決定概說
2-4-2 認知症者之醫療委任代理人
2-4-3 認知症者之持續財務代理人
2-4-4 認知症者之監護
Chapter 3 認知症者之平等及不受歧視權
3-1 對認知症者之歧視狀況
3-1-1 生活上受歧視情形
3-1-2 法律上受歧視情形
3-2 CRPD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平等及不受歧視權
3-2-1 CRPD第5條:身心障礙者之平等及不受歧視權
3-2-2 CRPD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第6號
3-2-3 認知症者之平等及不受歧視權
3-3 認知症者平等及不受歧視權之保障
Chapter 4 認知症者之不受虐待權
4-1 認知症者之虐待
4-1-1 定義
4-1-2 受虐者vs.施虐者
4-1-3 虐待之形式
4-1-4 虐待之危險因子
4-1-5 虐待之結果
4-1-6 虐待之因應
4-2 CRPD有關身心障礙者之不受剝削、暴力及虐待權
4-3 認知症者不受虐待權之保障
4-3-1 認知症者不受虐待權之保障不足
4-3-2 認知症者不受虐待權保障不足之改進
Chapter 5 認知症者之近用司法權
5-1 CRPD第13條近用司法權
5-2 聯合國「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
5-3 認知症者近用司法權之保障
5-3-1 輔助及監護事件程序
5-3-2 民事訴訟事件程序
5-3-3 刑事訴訟事件程序
5-3-4 行政訴訟事件程序
5-3-5 律師的角色
Chapter 6 認知症者之預為準備、超前部署
6-1 概說:5W1H
6-1-1 Why:為何要預為準備、超前部署?
6-1-2 What:要準備哪些事情?
6-1-3 Who:誰需要準備?
6-1-4 When:什麼時候開始準備?
6-1-5 How:如何準備?
6-1-6 Where:在哪裡準備&保存?
6-2 案例演習
6-2-1 案例1:成功的故事(自己確診認知症時,如何進行ATP?)
6-2-2 案例2:淑麗的安排(家人確診認知症時,如何進行ATP?)
Chapter 7 構建認知症友善社區,深化共生社會
7-1 理解、認識、認同及實踐與認知症(者)共生
7-2 建置認知症友善社區、共生社會之法制
7-2-1 制定「身心障礙者基本法」
7-2-2 制定「認知症者基本法」
7-2-3 法制化支援決定機制
7-2-4 制定「身心障礙者平等法」
7-2-5 制定「身心障礙者虐待防治法」
7-2-6 依循CRPD之《民法》法制調整
7-2-7 調整保障認知症者近用司法權之法制
7-3 從推動認知症友善社區到深化共生社會
7-3-1 必要性
7-3-2 目標設定及做法
7-3-3 邁向共生社會:認知症者獨立生活及共生於社會之權利保障
執筆者介紹
萬國法律事務所「超高齡社會法制研究會」簡介
序一
序二
序三
Chapter 1 認知症者之權利保障
1-1 認知症者的增加趨勢及因應對策
1-1-1 認知症者的增加趨勢
1-1-2 認知症者增加趨勢之因應對策
1-2 認知症、認知能力、意思能力、行為能力及法律能力
1-2-1 認知症者之認知能力,是逐漸慢性退化
1-2-2 認知症者之病因(類型)不同,症狀即不全相同
1-2-3 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
1-2-4 認知症者之意思能力及行為能力
1-2-5 認知症者之法律能力
1-2-6 認知症者之預為準備、超前部署
1-3 認知症者之權利保障基軸:主體性
1-3-1 認知症者是權利主體,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