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警察執法以危害防止為主要職責,依據法令之性質仍屬行政法各論的範疇,故警察執勤處理違序案件,舉凡社會安寧秩序之維持,經常在危害防止的行政行為作用中,衍生至輔助司法作用的犯行追緝,尤其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之下,民眾聚眾鬥毆、加暴行於人,甚至互毆等違序、違法行為,警察在危害防止之實踐上,經常遇有此種行政與刑法競合及轉換的疑義與處置上的難處,以至於在執勤上,需有新的跨越警察行政法學及刑事法學領域的思維加以因應,在新思維的概念下,仍須立基於雄厚的警察行政法學基礎上,基此,大法官釋字第570號解釋,說明警察法第9條賦予警察職權之規定,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但卻僅限具有組織法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的性質,尚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的授權依據,需以其他作用法作為執行職權之依據,因此,如何在職權及權限範圍內實施裁量,成為警察執法所面臨的重大考驗,執勤上,具有強大裁量權的背後,更蘊藏著極易產生廉政風險事件的誘因,警察執法時不得不慎。惟此,坊間甚少針對此部分加以深入探討、分析各種作用法之實踐,因此,本人將研究成果,彙集成書,提供實務機關與學術界,在警察危害防止之實踐上參考。
針對警察危害防止實踐之研究,作者之基礎在於30年來,服務於中央及地方警察機關執行行政、刑事調查工作之經驗。民國100年轉調任法務部廉政署服務期間,對警察執勤廉政風險之分析、調查與研究,及持續至中央警察大學、國立中正大學進修法學碩士、博士等,除專任教授警察法規、警察法規專題研究等課程(兼任課程召集人)外,並在其他大學法政系、醫社系等兼任相關警察法規(含警察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政策、刑法專題、少年事件處理法、犯罪學(概論、理論與實務)、犯罪心理學等課程師資,使實務與學術相結合,從法學觀點、違序處理、偵查實務、犯罪防治到刑事政策等基礎之經驗,及從事教學工作後,與法學專家,進行專家焦點座談與量化、質性訪談,加以研究探討警察處理違序案件,客觀面對危害防止實踐之議題。
本書架構主要立基於警察執行職權,實踐危害防止之現有秩序法理論基礎上,加以區分為四大部分八章加以論述警察危害防止之實踐:
第一部分:著重在實踐之相關法源與風險之探討,分布在本書第一章。
第二部分:著重在探討警察危害防止之勤務運作易衍生之廉政風險議題,分布在本書第二章之涉貪態樣、第三章之貪污犯罪決意。
第三部分:著重在秩序罰之現況與處理,分布在本書第四章之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現況探討、第五章處理違序案件之研究。
第四部分:著重在實踐危害防止之際,遭受不法侵害用槍議題之探討,分布在本書第六章之各國警察人員執勤用槍規範之探討、第七章之警察人員用槍涉訟現況初探、以及第八章之執法使用槍械致人傷亡涉訟歷程之實證研究等。
本書將警察危害防止實踐之理論與實踐、職權行使所衍生廉政風險之態樣與決意、分析警察處理違序案件現況與裁定之趨勢、各國警察執勤用槍之現況規範、執法使用槍械致人傷亡之責任、涉訟歷程等議題加以解析。
本書之出版問世,感謝五南圖書的協助與推動,以及在學習研究中,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提供優良的環境、資源與研究空間,擔任警察法規召集人職務,不斷與課程教師請益及討論,提供本人寬廣的寶貴意見、思考方向及建議,給予本人莫大的助益,另對參與之受訪談者、焦點座談之專家學者與協助彙整裁判書類之警專35期、36期參與研究的同學,重要的是我父母、家人全力的支持,本人無比感謝。
陳永鎭
於興隆崗萬芳樓31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