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文
一個民法方法論與民事訴訟法結合的自述與展示
壹、自 述
【德國學習經驗】
這是自己學術研究生涯出版的第九本論文集,距離上次第八本論文集出版時間,隔了將近四年。
累積相當的文章量還是遲疑是否要再蒐集成冊出版,主要是明年即將邁入執教滿二十年的教學生涯經驗告訴我,其實法律系學生對於論文集一點也沒有購買的興趣。他們有興趣的是教科書,寧願花錢買兩杯星巴克的咖啡,也不會有動力買一本定價便宜到相當於只有兩杯咖啡價格的論文集。即使上課提到論文見解出處,收錄在我的論文集第幾冊的文章,學生也寧願去影印期刊上原本刊載的文章就好,這讓我深刻感受到紙本論文集無用論。遲疑最終還是把它出版,其實只剩下一個尋找翻閱方便,留下一個定期展示自己學術生涯短暫小里程碑的儀式感,勉勵自己繼續努力研究的動機而已!
我的碩士論文出發的研究領域在國內是所謂的基礎法學,大學時期受到楊日然教授、王澤鑑教授及黃茂榮教授的著作深刻影響,我一直對於基礎法學中的法學方法論有著高度興趣。但法學方法論是形式面向的操作,它是部門法釋義學追求科學化研究方法的成果展現,所以一定會有交接的法釋義學的結合作為展示案例與適用運作的場域,不可能空談方法,基於大學時期就高度有興趣的民事實體法(財產法),我選擇以民法釋義學作為切入點,我利用在德國法蘭克福Max Planck法律史研究所獎學金交換機會與該所完整的德文文獻,在臺大法理學權威學者顏厥安教授指導下完成的臺大博士論文,就是這樣一個研究成果。我的八本論文集,其實每篇文章都是這樣的方法與思維的展現,沒有去讀的不知道,到前幾年都還有人詢問法學方法與民法、民事訟法的結合如何可能,可以又作程序、又作實體嗎?似乎到這幾年,國內理論與實務界才漸漸習慣法學方法論對應出現在實務法釋義學運用上的頻率,以及程序與實體綜合對應適用的觀察視角。
這幾年來,司法官學院相當有遠見地固定開設的「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課程,邀我給甫學習進入司法官工作的學習司法官上課,大概就說明了實務界對民法方法論結合民事法釋義學在民事實務的研究與重視的現狀。如同我常常說的,這些年來臺灣民法學與法院實務的發展,法院法官作成判斷的難題,已經不在於現行民法的某個法律概念內涵如何解釋的釋義學問題而已,而是在於現行法沒有規定、法概念無法解釋時,如何進行法官造法的方法論決定問題。同樣地,律師在民事訴訟實務的勝敗關鍵,也是在於如何說服法官進行法官造法與否的法學方法論問題!
民國85年我開始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在的新北地方法院)擔任民事庭法官的期間,適逢民國88年及89年的民事訴訟法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及大幅修改通常訴訟程序,我個人因著對於修正內容第一線實際運用上的諸多疑惑,讓我決定離職到德國去攻讀民事訴訟法專業的博士學位。
(更多精彩序文內容,請詳見書籍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