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一一二年修訂版序
一、本書由家父於民國71年著作出版,開啟我國身分法以案例方式分析討論的先河。民法繼承編之修正雖未如民法親屬編頻繁,但自制定以來,分別在民國74年、97年與98年亦有幾次重大修正,本書雖有持續因應修法再版,但最後也止於法定限定繼承之修正而已。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民法繼承編之諸多規定實有與時俱進的必要,以及為解決長期在司法實務運作上所生之疑義,主管機關於民國107年業已制定全面性的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會,卻因對部分條文未有共識,至今尚未通過。即便如此,其修正內容已多有反映在實務見解之中,而使得本書有增補之需求,遂由本人接手後續修訂工作,期能承先啟後,將民法繼承編之內容與脈絡透過本書完整呈現。
二、民法繼承編所規範者有三大主軸:法定繼承人、遺產繼承效力以及意定遺囑。其中在法定繼承人的規定中,與親屬法中所規範之身分關係極為密切,故在本書的相關例題中多結合親屬法之內容。此外,對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繼承回復請求權所作成之最新見解,亦有深入討論;在遺產繼承中則涉及繼承之方式,以及繼承效力,其財產法之性質濃厚,而必須留意繼承人彼此間以及其與債權人間之權益應如何兼顧;至於遺囑,則因時代變遷,除原本遺囑作成方式不合時宜外,如何在確保遺囑人之真意與嚴守遺囑方式的文義解釋上達到平衡,應加以思索。就特留分作為對遺囑自由所作成的限制,也在強調法定繼承人應受扶養的保障上與被繼承人得自由分配遺產的權利之間,於家庭結構變遷下,面臨必須檢討其正當性之基礎何在。
三、在法學教育中,案例式教學法為使法學理論與實務運作得以結合之重要方式。一般教科書中多以學說理論為主,甚少能以實例演練解決具體法律疑難。有鑑於此,本書乃以案例方式,配合三戴合著「繼承法」教科書,深入淺出說明學理如何運用,以加強法律在推理上之思考能力為重點。
四、本書共分八章,包括法定繼承人與其應繼分、代位繼承、繼承權之喪失、繼承回復請求權、共同繼承、繼承人之法定限定責任、拋棄繼承,以及遺囑與特留分。每章以五至六個實例題,分為事實關係、法律問題、討論重點、問題解說與問題結論,依次加以說明。本書內容係從外國立法例之觀點、學者不同之主張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法條規定為核心,依邏輯推理之方法,解決法律疑難。
五、本書校稿承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陳奕亨、陳昱蘋通力協助,編排與出版則有賴元照出版公司編輯部鼎力完成,特此致謝。
戴瑀如謹識
民國1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