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上帝的部落」,這是司馬庫斯部落對自己的稱呼。但當國家遇到上帝的部落時,國家是如何處理與原住民的所謂夥伴關係?當國家遇到部落的集體傳統文化或習慣時,國家是否真正尊重其夥伴的原住民文化傳統集體性?還是國家仍停留在多數主流文化的傲視腳步,以個人主義的漢族憲法視角,將原住民視為個別的違法者?
海拔1,500公尺的司馬庫斯以共生出名,一直在實行類似社會主義土地財產共有的理想。凡部落出生的孩子,從上小學到就讀大學,學雜費和生活費全由部落贊助。只是部落位處偏遠的中海拔山區,過去並未設立小學。以前的孩子,每星期一還得辛苦跋涉4小時,到對面山區的新光小學寄宿,星期五才回到部落。為了讓孩子從小對司馬庫斯有認同感,以及維繫孩子與父母的親情與家庭生活,部落耆老開會決議要在部落設立小學。
他們跟縣府教育局溝通,幾經抗爭,好不容易獲得新光國小司馬庫斯分班的設立。縣府原本也欲主導學校的興建地點,但族人基於部落文化的教育自主,拒絕了這個倡議。為使學校土地產權歸部落所有,讓學校得以永續存在發展,捐地的族人每年須被新竹縣政府以破壞水土保持為由開罰6萬元,而其原因竟然是:沒有申請「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書。
問題是,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書的行政程序,是捐地的族人事先料想得到的嗎?當縣府教育局核准了新光國小司馬庫斯分班的設立時,是否應該主動告知水土保持計畫書的法定申請程序?如果連縣府教育局承辦人員都不知道這個法定程序,縣府還有臉向捐地的族人開罰嗎?
在著名的司馬庫斯櫸木案中,都可看出原住民族的文化價值與主流文化的差異性,無論是作出把櫸木運回部落的決定,或是將櫸木當成部落共有雕刻品的決定,其行使者均不是單一的個人,而是原住民族的文化集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都將原住民的文化「集體」保障明列為國家目標條款,應該成為原住民文化集體權在我國 《憲法》保障的明文依據。
前一陣子,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奇爾科廷族(Tsilhqot)對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一案通過了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批准加拿大奇爾科廷族原住民,在威廉姆斯湖西部和南部的1,750平方公里的土地,享有以漁獵、伐木為生的傳統半游牧的自治生活。相對於此判決,在司馬庫斯部落設小學一案中,我們看到了國家無視原住民的文化集體權,不管是地方的縣府行政濫權,還是中央的原民會坐視不理,都不禁感嘆臺灣離多元文化國家還有段距離,這也是作者寫這本書的起心動念。
《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這本學術專論,是作者在臺灣學術界完成的第五本文化法專論,它是我在完成《文化憲法與文化國》與《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兩本文化法總論,以及持續完成《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以及《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這兩本文化法各論後,對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的文化法學思考,整本書對焦在以原住民族文化為核心的原住民基本權保障。這本書主要包含了以下的內容: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原住民族教育基本權(第二章);多元文化保障下原住民族教育的憲法建構(第三章);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的合憲性探討(第四章);原住民族教育在義務教育的憲法建構(第五章);從原住民文化集體權探討原住民保留地問題(第六章);多元文化國下原住民自治區的設立與問題(第七章);從原住民族傳播權探討原住民族電視台問題(第八章);多元文化國下原住民族持有獵槍的憲法爭議(第九章);原住民族生物資料庫的研究倫理問題(第十章);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的合憲性(第十一章);結論與建議(第十二章)。
這本書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最應該感謝我的原住民朋友們,他們的真誠與熱情促使育典能夠靜靜埋頭耕耘此書,這也是本書撰寫的學術根植。在此,要特別感謝盧浩平、 蔡文健、林修睿、黃憶潔等同學,協助對本書資料蒐集及細部討論的投入及用心,才促成這本書的完成。此外, 謝亞杰、許慈恬、葉怡欣與尹詩嘉等同學,協助了這本書的校稿工作,感謝他們。再者,這本書的出版,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出身跟我一樣弱勢的原住民朋友們,他們就代表著我為原住民族文化奮鬥的起心動念,一直點燃我對《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的學術研究熱情,在我心中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完成本書。
許育典
2023年8月30日15時
寫於和鄉曲書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