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係民事程序法體系中之兩大支柱。我國之司法實踐上,向重審判,故而鑽研民訴法者夥,相關著述論說亦粲然大備。惟按,非訟事件乃司法代表國家權力,介入私人之法律生活,以形成其私權關係之得喪變更。在審理程序中,裁判官乃褪下中立審判之法袍,而居於程序主導者之地位,以行政官合目的性、妥當性之廣泛裁量行使其職權,其職權原則之程序法理與訴訟迥異。在過去,我國司法實務向以「形式審查論」一以貫之,對理論極少探究,有關非訟理論之參考資料,更屬鳳毛麟角。迨至台大邱聯恭教授對實務之程序法理二元分離適用論提出批判,進而提出事件類型審理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以啟其端,許士宦教授則緒其後;又政大姜世明教授續針對非訟程序中,對人民聽審權利之保障,予以檢討,則關於非訟事件法之研究,始粗具規模。
筆者濫竽東海教席,迄今三十三年,主要教授民訴、非訟、公證等相關民事程序法科目。關於公證法,著有公證法新論一書,已歷六版。民訴、非訟兩科,則自行編撰講義,作為講授材料,供學子參考之用。其中非訟事件法較具體系,經歷年研究心得累積,亦有十二萬言,均未曾對外發表。近年來,隨著民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之大幅修正及家事事件法之立法,非訟事件之類型與審理程序,均與修法前大不相同,原有講義已不敷所需,而有增修之必要。加以姜世明教授業將其研究所得集結成書,見賢思齊,乃不揣淺薄鄙陋,擴寫原有講義至二十三萬餘言,予以出版,永矢留存。
本書計有緒論、總論、各論及附論四編,形式上乃一有完整體系之教科書,除整理各學說及實務觀點,並參考日本法之法例,以為攻錯。對於其他教科書未探討之部分,亦加以補完。在實務判解之揀擇,則盡量以終審法院之見解為優先,以求其見解之統一性。並納入家事非訟事件及提存事件,以求體系之完整。惟近年筆者視力益減,雖未達機能之毀敗,然距嚴重減衰之程度,亦所差無幾矣!在撰寫過程中,版面須放大三倍,始足當之;日文書面資料須以手機拍照再予放大後,方能閱讀,備極艱辛,故而謬誤之處難免,祈望有識之士不吝給予批評指正。
書成,適逢先慈往生三十載,先嚴辭世三歲,筆者亦當耳順之年。父母在,無以回報;父母亡,則欲養而親不待也。故謹以本書獻之,並告以譬如芝蘭玉樹而生於庭階(晉書.謝玄傳),不墮家風門楣,堪可慰兩親在天之靈。
至於自己,活過一個甲子,雖老驥伏櫪之志未衰,惟學海茫茫,自感己身渺小,不過如滄海之一葉扁舟,那就繼續孤帆遠影下去吧。
鄭雲鵬 謹識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