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版序
今(2025)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保險法,關於契約法部分的修正,是增訂了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一定金額以下的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主管機關公告之小額終老保險解約金債權,以及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解約金,不受強制執行。這是在當前的國會僵局之下,少數能夠取得朝野共識而通過的法案之一,難能可貴。這應該要歸功於國內民粹當道、理盲濫情的社會氣氛,特別是司法院亟欲減少執行法院的工作負擔,同時淡化去(2024)年6月17日草率訂定「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在欠缺依據下將小額終老保險納入豁免執行範圍的錯誤,而努力促成本次修法,並且努力增加豁免項目及拉高豁免金額。
憲法明定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其方式之一就是設置民事訴訟與強制執行制度,在不影響債務人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於其責任財產範圍內,強制其履行債務,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大法官釋字第596號解釋理由書)。此次保險法修正之後,只要「個別」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未超過台北市六個月的最低生活所需一點二倍(目前為14萬餘元),一律不得強制執行,而且沒有任何契約張數的限制。小額終老保險的解約金,即便達數十萬元,也不受強制執行。這樣的立法脫離豁免強制執行的基本原理,過度犧牲債權人的利益。可預見:執行法院的負擔確實會大幅減輕;許多債務人會鬆一口氣,可以放心地把錢存在保險契約裡,不用擔心被強制執行,但想花的時候就終止契約或用保單借款領出來花;被妖魔化的債權人們,不只是銀行和承受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還包括侵權行為的被害人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前配偶們、被棄養的未成年子女們、國稅與地方稅的稅捐機關,未來實現債權的困難會顯著提高。台灣朝向債務人的天堂,又邁進了一大步。
在筆者多年來的呼籲之下,本次修法終於增訂保險法第123條之2,賦予受益人及一定範圍內的近親介入權,其得於解約金債權被強制執行時,經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意後,提出相當於解約金的金額代償債務,並承受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的地位,以保全自己未來更大的保險金給付利益。這個規定雖然是參考奧、德、日立法所擬定,但也加入了若干本土的法律特色。施行後是否能夠順利運作,有待觀察。
金管會主任委員在去年底公開宣示打算進行保險法的全盤修正,修正議題與內容,目前正由相關單位進行中。因為多數修正條文尚在討論中,修正幅度與修正內容均未確定,故本書暫不列入說明範圍。本次改版仍繼續補充司法實務在保險法的最新動態,並補充新的研究文獻。
本次改版,承蒙朱柏諺、蔡承翰、古宓棋、趙曼君等碩士班同學細心校對,使得本書的錯漏處可以減少,特此致謝。元照出版公司專業的編輯團隊,對於本書的順利付梓,亦功不可沒。
葉啓洲 謹序
2025年8月,於台北木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