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土地徵收法理與實務,從德日基礎理論、區段徵收程序至司法判解,為您建構最完整的土地行政法律體系。
緣土地徵收之實施常被譏為恣意與濫用,有鑑於此,乃有本書之撰寫。第一編分析土地徵收意義、要件與種類,並以德、日制度為參考對象,以建構其基礎理論。第二編論述土地徵收制度及其案例。第三編則分析一併徵收、徵收收回、撤銷徵收、廢止徵收與徵收失效及其司法判解。於第四編則分析區段徵收制度,並採「基礎法規」與「實務操作」模式撰寫,以資比較,俾利讀者能了解與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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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土地徵收法理與實務,從德日基礎理論、區段徵收程序至司法判解,為您建構最完整的土地行政法律體系。
緣土地徵收之實施常被譏為恣意與濫用,有鑑於此,乃有本書之撰寫。第一編分析土地徵收意義、要件與種類,並以德、日制度為參考對象,以建構其基礎理論。第二編論述土地徵收制度及其案例。第三編則分析一併徵收、徵收收回、撤銷徵收、廢止徵收與徵收失效及其司法判解。於第四編則分析區段徵收制度,並採「基礎法規」與「實務操作」模式撰寫,以資比較,俾利讀者能了解與掌握。
自 序
土地徵收乃指國家因公共利益之需,依法定程序,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土地財產權,並予以相當補償之一種行政行為,其對土地財產權人無異是遭受「特別犧牲」,是其屬「侵益」行政處分,但對於需用土地人卻是「授益」行政處分,是應妥予處理。尤其於實務上,倘與我國法制相似之德國相較,我國無論是徵收數量或面積,著實超出甚多。於是,徵收核准機關「恣意徵收」或「濫用徵收權限」乃甚囂塵上,其對憲法上保障人民土地財產權而言,毋寧係一大諷刺,更重挫政府威信。從而乃凸顯:究竟徵收核准機關對於徵收申請案件如何為審查?固然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第2項臚列七項審查事項(基準),可資依據。但於實務操作上,仍顯問題重重。茲以其中「公益性及必要性」此一審查基準為例,則各指標間之「權重」為何?權衡之「方法」又為何?始符「實質審查」之意旨,均值注目。
鑑於上述問題,本書體例之安排為:首先於第一編分析土地徵收之意義、要件與種類,並以德、日兩國為參考對象以建構其基礎理論。於第二編分述土地徵收之實施與補償制度,並於其後分析幾則相關實際案例。於第三編則分析「衍生性」之土地徵收,其中包括一併徵收、徵收收回、撤銷徵收、廢止徵收以及徵收失效五種類型,並一併分析其相關司法判解,以求理論與實務之結合。最後,於第四編乃先分析區段徵收之法律基礎與制度演變,繼之則分析其實施制度(流程),並採「基礎法規」與「實務操作」兩分列之撰寫模式,於其後簡述其相關問題並提出作者見解,俾利讀者有一全盤性瞭解。
作者自民國95年教授「土地徵收」此一實務性課程以來,每感於其內容龐雜、涉及諸多法規,修習者不易掌握其體系脈絡,兼以坊間之教科書更是少見。於是,作者雖不敏,學養亦有限,仍勉力為之,乃有此書之問世,其除略盡學術棉薄之力外,旨在使讀者對於土地徵收制度能收提綱挈領之效,進而培養對其獨立判斷之能力。
作者自從事教學與研究以來,承蒙諸多師長與同道之指導與啟迪,謹深致謝意。今值本書三版之際,作者要感謝內人費心持家,才能讓作者得無後顧之憂而能專心於學術工作,尤其更要以拙書紀念雙親對於作者無限養育之恩。
本書內容雖已力求周延,作者之論述與分析亦儘量符合嚴謹度,但因坊間論著可資參考者有限,是思慮偏失與誤漏之處,在所難免,謹祈諸法學先進不吝教正。
陳明燦 謹誌於
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1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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