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欲熟讀民法爭點的考生
使用功效
精選實務及學說見解,快速複習,輕鬆掌握考試重點
改版差異
全新書
書籍特色
本書適用於對於民法有一定認識的讀者,可以作為銜接傳統爭點、並延伸至新的學說、實務見解的橋樑。另外,就本書搜集、整理的學者文章,除了摘錄法律爭議外,對於案例事實、實務見解也都有整理在內,並不是單純的介紹法律爭點,而是更完整的呈現爭議所在及不同角度的看法。最後,衷心希望讀者可以藉由這本書,對於民法有更深入的理解與認識,也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
作者簡介:
袁翟
出生於花蓮,18歲後即離鄉背井到臺北念大學,東吳大學畢業後考取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終於在2015年排除萬難順利畢業,真是可喜可賀,都想跟自己擊掌了。 民國98年考取律師,名列探花,於同年至保成、學儒、志光等補習班任教至今。今年除繼續補習班的工作之外,也當起了新手爸爸,生活步調變得截然不同,原本想要成為圖文部落客的人生夢想就這樣默默地被延宕了。 最後,謝謝每個願意翻開這本書的你,不管你是否買下它,我都深深感激。
作者序
序
筆者在補習班講授「民法爭點班」的課程也好幾年了,這個班就像介於正規班與總複習之間。正規班是全面的、地毯式的盡量(對,只能盡量)講述每個法條的法律概念、構成要件、法律解釋以及背後的法律爭議,目的在於讓學生可以對民法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但因為時間有限,所以對於一些比較進階的爭議,雖然也會放在講義當中給同學參考,但不見得有時間講解。
另外,總複習對我來說,比較像是在短短的兩、三堂課時間,盡量增補當年的新議題,畢竟有些議題是在正規班結束後才開始有學者討論。但也因為時間有限,無法就每個細節多作說明,遇到傳統爭點,也無法延伸太多,只求快速的讓同學理解爭議所在以及存在的不同看法。
而爭點班就是以一個較長的時間來上總複習的課程的概念,在講解文章時,因為比較沒有時間壓力,所以可以講述的較為仔細,對於傳統爭點也能盡量延伸複習,這種介於中間的課程,確實滿適合作為正規班結束的銜接。因此筆者在編輯講義的時候,除了盡量去搜集新的學說及實務見解外,也會就所涉及的考題及傳統爭點去結合,讓同學能夠從新的見解去複習傳統爭議、也能從傳統爭議去理解新的考點,期待同學對於民法能有更深刻的認識。而累積了幾年之後,講義的資料也越來越豐富,因此在補習班以及出版社的建議下,決定將講義作為一般參考書出版,讓沒有上課的讀者,也能藉此補充一些新的資訊與考點。
本書既然作為「民法爭點班」的講義教材,適用的對象當然是對民法已經有一定認識的讀者,這本書可以幫你銜接已經有的基本觀念,並延伸至比較深入的相關爭議,讓你可以對相關爭議有更為深入的認識。而對於沒有基礎的讀者來說,請你先放下這本書,這本書完全不適合打底,而且在沒有基礎認識的情況下,東拼西湊的閱讀爭點,就像武俠小說裡逆練武功,輕則浪費時間、重則加害給付,這些都是筆者不想見到的。
本書的內容是以學者撰寫的文章為主,文章當中所涉及的實務見解,也都有收錄在註解當中。在閱讀的時候,可以先學習梳理案例事實(就跟答題的時候一定要先看懂題目),然後試著自己發現爭議。本件原告是誰?被告是誰?原告的訴求=訴之聲明為何?原告可能主張的請求權基礎為何?該請求權基礎的要件包括哪些?本件事實涵攝於構成要件時,是否有「不合」的地方?該「不合」的地方通常就是爭點所在。然後再進一步地去看學者及實務見解是如何去發現爭點並作出對應的法律解釋,是認為「不合」所以就不適用?還是要「類推適用」?或者可以藉由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比較法解釋、合憲性解釋等方法去找出對應的答案?如果窮盡解釋方法,都無法得出較合理的結果,在立法上又可以有何種建議?如果能這樣循序漸進的思考,相信對於爭點的理解一定會有顯著的進步。套句筆者很愛講的一句話——爭點是從法條長出來的。先掌握法條的要件解釋,就能夠更快速的理解爭點所在,希望我們可以在這條路上一起努力學習。
最後,希望大家在學習民法的過程中,都能找到適合自己的課程、書籍、方法,並且能順利將所學轉換成分數,在充滿各種荊棘的國考道路上,慢慢走出屬於自己的上榜之路。祝各位身體健康、法喜充滿、金榜題名。
袁 翟
113/01/12
序
筆者在補習班講授「民法爭點班」的課程也好幾年了,這個班就像介於正規班與總複習之間。正規班是全面的、地毯式的盡量(對,只能盡量)講述每個法條的法律概念、構成要件、法律解釋以及背後的法律爭議,目的在於讓學生可以對民法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但因為時間有限,所以對於一些比較進階的爭議,雖然也會放在講義當中給同學參考,但不見得有時間講解。
另外,總複習對我來說,比較像是在短短的兩、三堂課時間,盡量增補當年的新議題,畢竟有些議題是在正規班結束後才開始有學者討論。但也因為時間有限,無法就每個細節多作說明,遇到...
目錄
第一章 民法總則/001
爭點01 人格權之保護/003
爭點0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無權處分之效力─兼論不當得利
相關爭議/017
爭點03 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與類推民法第183條─兼論民法第197條第2項及第198條/036
爭點04 以掛號方式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040
爭點05 以借名登記買賣原住民保留地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大法庭裁定/043
爭點06 債權之雙重讓與/買賣不存在之物及債權/057
爭點07 越權代理、表見代理、無權代理/060
爭點08 消滅時效之相關爭議/078
爭點09 拆屋還地與誠信原則/104
第二章 民法債編總論/129
爭點01 侵權行為法/131
爭點02 契約法(一):契約之成立與效力/211
爭點03 契約法(二):債務不履行/245
爭點04 債之保全/277
第三章 民法債編各論/303
爭點01 買賣契約之相關爭議/305
爭點02 租賃契約之相關爭議/316
爭點03 承攬契約之相關爭議/329
爭點04 保證契約之相關爭議/346
第四章 民法物權編/353
爭點01 違章建築/355
爭點02 借名登記(實務: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362
爭點03 共有相關爭議/375
爭點04 物上請求權相關爭議/392
爭點05 擔保物權相關爭議/407
物權專題一:讓與擔保/411
物權專題二: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429
第五章 民法親屬繼承編/449
爭點01 婚姻法/451
爭點02 親子法/488
爭點03 家庭法/517
爭點04 繼承法/525
爭點05 遺囑/562
第一章 民法總則/001
爭點01 人格權之保護/003
爭點0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無權處分之效力─兼論不當得利
相關爭議/017
爭點03 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與類推民法第183條─兼論民法第197條第2項及第198條/036
爭點04 以掛號方式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040
爭點05 以借名登記買賣原住民保留地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大法庭裁定/043
爭點06 債權之雙重讓與/買賣不存在之物及債權/057
爭點07 越權代理、表見代理、無權代理/060
爭點08 消滅時效之相關爭議/078
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