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1.司法考試族群
2.國家考試各類科
3.大專在校生
使用功效
1.本書於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使考生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2.輔以歷屆考題,按章節依序排列,得立刻演練並對照,熟悉真實考試之題型,掌握命題焦點,提升解題技巧。
改版差異
依照113年修法修訂內容
書籍特色
1.架構化學習、建立刑訴體系
2.圖形化解說、快速明白完整觀念
3.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4.輔以歷屆考題,按章節依序排列,得立刻演練並對照,熟悉真實考試之題型,掌握命題焦點,提升解題技巧。
※釋字第670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節錄)
「…所謂行為具反社會性的說法,事實上正清楚顯示了法官乃是『不無遺憾地』下了無罪判決,被告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但在法官心裡其已是不折不扣的罪犯。這麼說並非在指責那些曾帶著遺憾判決被告無罪的法官,而是想指出:無罪推定不正是這樣一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著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而作出無罪判決的原則?有時無罪推定導致個案中的遺憾如此之深,常使我們忘記這個案子之所以要錯放,乃是為了不願在其他案子中錯殺。……」
作者簡介:
伊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學組、執業律師。
約莫2010年夏天進入志光、保成、學儒文教機構講授刑事訴訟法,目前教授類科以律師司法官班為主。
生性低調,本來以為可以躲在幾個名師前輩後面,沒什麼人認識的教過一年又一年就好,不過看起來好像已事與願違。因為律師事務所裡的刑事案件,老闆絕大部分都交辦給伊谷,所以實務經驗勉強還稱得上豐富,但厭世指數也飆得頗高,這就是人生。
李星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學組、執業律師。
約莫2016年夏天加入志光、保成、學儒文教機構講授刑法。目前教授類科包含律師司法官班與司法特考班。
生性淡泊,道德楷模,工作狂魔。與伊谷老師邂逅於2012年國考前某個深夜於《英雄聯盟》召喚峽谷的一場激烈戰鬥,自此開展真實生活中的不解之緣。目前職業為社畜、業餘台股觀察家與伊谷老師小弟。
作者序
序
作者序
改版內容主要依舊是新修法、新實務見解(大法官憲判字、大法庭裁定)、學說見解增補、新舊考題增刪等等,就像薛西弗斯推石頭一樣,每年改版都在做著差不多的事,但只要能幫助到那麼些人,這一切就會被賦予了點意義。
原先的交付審判制度被大幅度的修改成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算是整體當中一個比較大變動的程序環節,國考也已經有類科拿來命題了,考生要花點時間理解制度的來龍去脈。另外,看了看這幾年國考各類科有關刑事訴訟法的爭點,大法官憲判字的內容絕對是重中之重,其實大法官憲法判決有關刑事訴訟法的部分也沒有到很多個,準確掌握好這些憲法判決,並且整理一個自己的摘要(答題模板),備著進考場,我想這是身為一個考生的你避無可避的責任。
要特別提一下,這幾年很常遇到學生跟我說,實務見解有在看、書有在唸、課有在上、聽都聽懂,但是真的到要寫考題的時候,要不就是寫偏了方向,要不整體篇幅、內容和論述總是不甚理想等等,以上這問題的產生要分兩個面向來談。首先就寫偏了的部分,這很大的原因會是出在「看過的或練習過的考題不夠多」,出題老師出一個題目,一般都是腦中先有個「我要考什麼爭點」的想法先形成,然後再用文字去敘述和包裝(或隱藏),因為是文字所構成,所以當然解讀方向會有千千百百種,可是對於該考題應該要寫什麼爭點,其實會有個「最大公約數」存在,也就是假設有十個人看了該考題,約莫會有超過半數的人直覺應該是要往什麼爭點去論述,而這通常就是閱卷老師想要看的方向,如何避免讓自己落到那個跑去寫奇怪爭點的少部分人,就是要依靠多看、多練習考題的方式去培養題感以及爭點意識,這該做的功夫,一點都不能偷懶。再來,就已有掌握爭點但總是篇幅、內容和論述不甚理想的部分,這原因通常會是出在「當你在唸書準備考試的階段,沒有去設想如果在考場上遇到這個考點,你要寫些什麼」,書不是看過就當自己會了,準備考試要去思考、咀嚼並且消化你在唸的資料,整理成你自己的東西,然
後用你的話試著把它講出來,這些東西才會內化成自己的,答題時才會有很多很多東西想寫,並且層次分明、邏輯條理清晰。
律師執業了十年,補教業也待了十餘年,有的時候會想起最開頭也就是放榜的那一天,在那個另一世界那麼遠又那麼近的魔幻時刻,前頭經歷過無數漫漫長夜度過如薛西弗斯的徒勞叩問,然後進考場書寫,如本能般蜘蛛吐字,一直到最後陽光灑地,在大草原上漂染出一片金色。碰碰撞撞後,人生兜兜轉轉的走到了這裡,靜靜看著每一個猶如我過去的青春幽魂是如何以各種姿態展翅飛翔在這琳瑯滿目卻又轉眼凋零的時代。願你們安好,試試順心。
伊 谷 112.10.10
繪者序
很榮幸有機會再次為《80/20法則》系列進行封面插畫創作。
新款設計的靈感,皆是來自經典文學裡的法律故事,期待能經由這些故事裡內含的意義,引領讀者從不同面向上進行思考。
我也是法律人,切身體會過學習法律的過程是如何漫長與艱辛,這樣的漫長艱辛致使我們無從累積更多層次的生活經歷,加上學習階段所造成的某種類似於「功能固著(Functional fixedness)」的心理狀態,間接導致許多法律工作者在實務判斷上僅循規章辦事,欠缺能經得起普世價值檢驗的人性,以致於出現許多讓各界不斷揶揄的恐龍法律人。
判例的存在,經常會使我們在資訊超載的學習過程中,錯認為那僅是個別的數據,而直覺忽略了其實每則案件背後都是一具具獨立的血肉之軀,他們也擁有自己的人生、事業、家庭和理想,而非只是為了讓條例規章變得完整的組成物。
在這裡我所提供的也許只是一張圖和一小段故事,微薄之力不足以對環境造成任何影響,但仍是帶著期待和祝福,想藉此把一點點能量經由畫面傳遞出去。希望讀者在學習過程與未來的實務操作上,也能有機會從更多立場上思考問題、解決問題,時刻意識到法槌與話語的重量。
林 川 2023.01
刑事訴訟法(下)淚的果實
封面設計理念
靈感參考書籍:
阿爾貝‧卡繆《異鄉人》(L’Étranger)
《異鄉人》(原名:L’Étranger,又譯為「局外人」),由法國作家卡繆於1942年出版,1957年諾貝爾文學獎得獎作品。卡繆藉此作表達人是如何存在於孤立疏離之間,以及生活的荒謬。此書之主題和觀點經常有學者引用作為卡繆荒謬主義和存在主義哲學之例子。
生活在阿爾及利亞的主角-莫梭,收到了母親的死訊,但他在母親的葬禮上並未流露出悲傷之情,隨即又過著與之前無異的生活。不久後,因涉入朋友的私事,基於正當防衛開槍殺死一個阿拉伯人。
面對審判時,因對於先前母親之死無動於衷且態度過於冷漠,最後法官因此為理由判決死刑,在等待行刑期間情緒爆發,並表達對社會道德的不滿與慍怒。
小說中反覆出現他人認為主角莫梭「應該」有什麼樣的想法,而主角總是在同意的基礎上,做出類似「我其實無所謂」這樣的描述。他認為沒有人可以限制另一個人應該做出什麼樣的舉動,也不能限制另一個人應該有什麼樣的感受。母親過世時,莫梭並不感到特別悲傷,也是如此,在故事的結尾,莫梭回憶起母親時表示「這世上沒有人,沒有任何人有權為她哭泣。」
莫梭極度厭惡強加在自己身上的「他人的價值觀」。因為活在「他人的價值觀」中,等同於人格放棄了思考,放棄了選擇的自由。雖然信仰會帶來安定人心的力量,卻同時也是逃避自由。莫梭否定上帝,但是並非否定他人的信仰,莫梭認為他人的選擇與自己無關,他唯一厭惡的,只有強加在自己靈魂身上的妄念。他人之死、母親的愛、他的上帝、他人所選擇的生活、他人所選擇的命運,都與自己無關。
故事藉由他人荒謬的行徑,呈現社會毫不講理的本質,並赤裸裸地質問他人與自我之間的矛盾,又藉莫梭在獄中最後的時日,闡明何謂真真切切地活著。他以自由的靈魂直面自己僅剩的日子,即便被荒謬的法庭定罪,且所剩時日無多,莫梭並沒有心懷絕望,而是接受了荒謬的世界,抱著一種解脫感,表示已經準備好重新活一次。莫梭到最後能夠坦然面對行刑,並且「期盼行刑那天能聚集許多觀眾,以充滿憎恨和厭惡的叫囂來送我最後一程。」
故事以冷淡的漠視,形塑出主人公莫梭內心與現實的衝突,《異鄉人》亦展示出,社會上人與人的關係是虛偽,許多行為都不是自主而是荒謬,莫梭因無法擺脫「獨立個人」的困窘,因此他註定成為與社會疏離的局外人,也就是永遠的異鄉人。
(書籍介紹擷錄整理自維基百科及關鍵評論網)
圖像設計概念
以解構的人臉作為畫面的視覺中心,呈現出故事主角反覆受他人觀點所撕裂的狀態。畫面上的圓圈代表社會的牢籠,亦是對應刑訴上冊,遙遠而無法望盡的循環迴圈。期間交織各種表情的人臉,象徵社會上各種七嘴八舌的聲音。畫面下方的階梯則代表主角最後踏上的死刑台。
序
作者序
改版內容主要依舊是新修法、新實務見解(大法官憲判字、大法庭裁定)、學說見解增補、新舊考題增刪等等,就像薛西弗斯推石頭一樣,每年改版都在做著差不多的事,但只要能幫助到那麼些人,這一切就會被賦予了點意義。
原先的交付審判制度被大幅度的修改成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算是整體當中一個比較大變動的程序環節,國考也已經有類科拿來命題了,考生要花點時間理解制度的來龍去脈。另外,看了看這幾年國考各類科有關刑事訴訟法的爭點,大法官憲判字的內容絕對是重中之重,其實大法官憲法判決有關刑事訴訟法的部分也沒...
目錄
第八篇 證據法/001
第一章 證據法總論/003
第一節 概說/003
壹、基本概念/003
貳、證據排除(禁止)法則/012
第二節 實務上之證據法體系/016
壹、六大法則/017
第三節 第158條之4大平台之判斷基準與確立/032
壹、條文與實務見解:權衡理論/032
貳、權衡基準的缺點與學說上之批評/033
參、林鈺雄教授─以第158條之4做為大平台之三階段審查基準說/034
肆、小結/035
第四節 證明力─自由心證/036
壹、自由心證之定位:證據評價/036
貳、自由心證之法例:證據評價之立法模式/036
參、自由心證之限制/037
第五節 私人不法取證/040
壹、前言/040
貳、實體不法與證據排除「掛勾」的見解/041
參、實體不法與證據排除「脫鉤」處理的見解/042
第二章 法院調查原則與澄清義務/053
壹、新法第163條之立法精神與相關決議/055
貳、法院有無蒐證之義務?-沒有/056
參、被動調查:依聲請而發動/056
肆、主動調查/058
第三章 傳聞法則/081
第一節 傳聞法則概述/081
壹、傳聞法則立法精神與現行架構/081
貳、傳聞法則概論:「傳聞」的確認/083
第二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086
壹、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087
貳、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得為證據/090
參、偵查輔助機關調查中之審判外不一致陳述(證人先前不一致陳述)/106
肆、審判中客觀不能到場,司法警察人員前製作之陳述筆錄/113
伍、特信性文書/121
陸、經當事人同意且法院審酌認為適當者/130
第三節 對質詰問之例外與傳聞法則例外之衝突與解決之道/143
壹、概說/143
貳、實務之問題點/143
參、對質詰問法則之概述/144
肆、對質詰問的容許例外/148
第四節 境外取證或跨境刑事案件之證言的證據能力/160
壹、概說/160
貳、實務見解/160
第四章 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175
第一節 被告/175
壹、訊問之順序與目的/175
貳、被告自白作為廣義之證據方法/218
第二節 證人/252
壹、證人之概念/252
貳、拒絕證言權/257
參、人證之調查程序/282
第三節 鑑定與勘驗/296
壹、鑑定與勘驗之區別-實施者有無判斷必要與具特別專業知識/296
貳、鑑定/296
參、勘驗/318
肆、鑑定、勘驗之採樣行為-身體檢查處分/326
第四節 文書/341
壹、概念/341
貳、範圍/341
參、文書之朗讀/341
第九篇 自訴/351
第一章 自訴之意義/353
第二章 自訴權人/355
第一節 定義/355
第二節 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之種類/355
壹、犯罪被害人/355
貳、第319條第1項但書之人: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361
第三章 自訴不可分/363
第一節 追加自訴與不受理判決/363
壹、追加自訴準用追加起訴/363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364
壹、典型說明/364
貳、例外限制:第319條第3項但書,不得提起部分/365
第三節 同一案件之先後告訴、公訴與自訴/366
壹、基本觀念: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公訴優先原則/366
貳、同一案件先後告訴、公訴與自訴之處理/369
第四章 自訴審前之調查程序/387
第一節 立法目的/387
第二節 需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387
第五章 自訴之程式/389
第一節 強制律師代理/389
壹、條文與立法理由/389
貳、未委任律師代理之效果/389
第二節 最高法院94年第6、7次刑庭決議/391
壹、決議解析/393
第十篇 起訴對人之效力/403
壹、被告認定之判斷/405
貳、類型處理/406
第十一篇 審理程序/419
第一章 法院/421
第一節 緒論/421
壹、法院之審級/421
貳、狹義的法院/421
參、法官保留原則/422
肆、法官獨立原則/422
伍、公平審判原則與法官迴避/423
第二節 準備程序/443
壹、概說/443
貳、準備程序之進行/444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快速程序/463
第一節 簡式審判/463
壹、要件/464
貳、程序/467
第二節 簡易判決處刑/475
壹、開啟/475
貳、要件/475
參、簡易程序之量刑協商(偵查中之求刑協商)/482
第三節 認罪協商程序/484
壹、概說/484
貳、協商制度之立法類型與意義/484
參、協商程序之開啟要件/485
肆、協商程序之進行/487
伍、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494
陸、法院之裁判/495
柒、協商判決之上訴/495
捌、簡式審判、簡易判決、協商程序綜合比較/506
第三章 訴訟程序細說/507
第一節 訴訟關係/508
壹、訴訟繫屬/508
貳、訴訟關係/508
參、訴訟條件/512
第二節 訴訟行為/513
壹、方式/513
第三節 訴訟行為之時間 ─ 期日與期間/519
壹、期日與期間之概念與區別/519
貳、在途期間之扣除/521
參、回復原狀/524
第四節 裁定與處分之救濟/528
壹、抗告/529
貳、準抗告/536
第四章 裁判/539
第一節 重要區分/539
壹、本案裁判與非本案裁判/539
貳、實體裁判與形式裁判/540
第二節 裁判之成立與生效/540
壹、裁判之成立/541
貳、裁判之諭知與生效/541
第三節 裁判之效力/550
壹、拘束力/550
貳、形式確定力/551
參、實質確定力/558
第十二篇 上訴程序/569
第一章 通則/571
第一節 緒論/571
壹、上訴的意義/571
貳、合法上訴之效力/571
參、現行的上訴審級結構/572
第二節 上訴權人(這邊開始就很重要)/573
壹、公訴案件之檢察官/573
貳、自訴案件之自訴人/575
參、被告/576
肆、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582
伍、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589
第三節 上訴之程式/594
壹、上訴書狀/594
貳、上訴期間/595
第四節 上訴權之喪失/598
壹、逾越上訴期間未上訴/598
貳、捨棄上訴/598
參、撤回上訴/599
肆、捨棄與撤回之效果/600
第五節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602
壹、立法目的與定義/602
貳、適用範圍與對象/603
參、要件/611
肆、科刑輕重之比較/618
第六節 上訴不可分/629
第二章 分則-第二審上訴/641
第一節 第二審之構造與組織/641
壹、構造/641
貳、組織有三種/641
參、第二審之上訴程序/641
第三章 分則-第三審上訴/649
第一節 第三審之性質/649
第二節 第三審上訴之限制/649
壹、概說/649
貳、上訴理由之限制/662
參、第三審上訴之程式/674
肆、第三審法院之審理/679
伍、第三審法院之判決/683
第十三篇 特別救濟程序/687
第一章 非常上訴/689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意義與目的/689
壹、非常上訴之意義/689
貳、非常上訴之目的/690
第二節 非常上訴之對象/691
壹、第441條確定判決/691
貳、確定裁定/693
第三節 非常上訴之原因/695
壹、審判違背法令/696
第四節 非常上訴之審理/699
壹、立法內容操作/699
貳、事實之調查/701
第五節 非常上訴之判決/705
壹、非常上訴駁回:第446條/705
貳、撤銷其違背法令部分:第447、448條/705
第二章 再審/713
第一節 再審之概念/715
壹、意義/715
貳、目的/715
第二節 再審之客體/715
壹、確定判決(§420~§422)/715
第三節 再審之原因/717
壹、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420)/717
貳、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731
第四節 再審程序/732
壹、合法性審查/732
貳、有無理由審查(合理性審查、實體審查)/739
參、重新審判:第436~440條/741
肆、再審撤回:第431~432條/743
第十四篇 附件/751
第八篇 證據法/001
第一章 證據法總論/003
第一節 概說/003
壹、基本概念/003
貳、證據排除(禁止)法則/012
第二節 實務上之證據法體系/016
壹、六大法則/017
第三節 第158條之4大平台之判斷基準與確立/032
壹、條文與實務見解:權衡理論/032
貳、權衡基準的缺點與學說上之批評/033
參、林鈺雄教授─以第158條之4做為大平台之三階段審查基準說/034
肆、小結/035
第四節 證明力─自由心證/036
壹、自由心證之定位:證據評價/036
貳、自由心證之法例:證據評價之立法模式/036
參、自由心證之限制/037
第五節 私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