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序
在法治成熟之國家已不允許人民自力救濟,凡有權利受損者,均應遵從法定程序向國家請求救濟。關於救濟之方式,雖不宜全以書面方式為限,以免不當限制人民救濟權利,但為求明確,使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便於審理,仍以書狀為之較妥,法律就此亦設有應以書狀為之之規定,則更應以書狀請求救濟或主張權利。本書編寫,緣起於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楊榮川先生,鑑於國內法治日趨成熟,人民透過法定程序亟力主張權利之情形已屬平常,但國內訴狀範例之書仍不多見,完整而兼顧各方面者更少,為使民眾透過相關書籍自我學習或使初為法律實務工作者得以有效率的熟悉書狀撰寫技巧,乃盛情邀約本人,統籌本套書狀範例之編寫。本人為求對國家法治進步有所貢獻,雖自知能力不足,仍勉力承諾為之,幸有學有專精之律師同道及法官熱情力挺,方能順利完成此套書。本書編寫乃針對一般民眾或初為法律實務工作者學習之用,故編寫方式力求格式明確、論理簡明,過於艱涉之法理論述則盡量避免,故每編範例均按「案例事實」、「撰狀說明」、「書狀內容」及「相關法條與裁判」之格式撰寫,希讀者能了解全貌而參考使用。當然,如遇有法律關係複雜者,仍宜委請專業之律師,以免自誤,損及權益。
本套書定名為「訴訟文書撰寫範例」,共由十位律師及一位法官合力完成,依法律性質分四冊編寫,由楊盤江律師、黃呈利律師、陳廷献律師、廖瑞鍠律師共同撰寫「民事編」;何志揚律師、何孟育律師共同撰寫「刑事編」;簡祥紋律師、黃明看律師、凃榆政律師及胡宜如法官共同撰寫「行政救濟編」,另由本人撰寫「非訟編」,各冊書內容完整豐富,相信在實務處理上,當有一定之助益。
本套書雖由多人分工而成,但從寫作格式之確立到初稿的完成討論均經共同研討,文責共負。編寫本書工程浩大,囿於各人學識經驗有限,缺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無任感激。又因近年法律修正頗速,故使用本書應注意本書付印後相關法律是否修正,以靈活運用。本書順利發行,有賴上開諸君之共同努力,尤其學隸簡祥紋律師居中連絡,特此致謝。
吳光陸 律師
民國99年6月30日於精誠法律事務所
何志揚序
刑事訴訟是為了確認國家刑罰權的對象,刑事訴訟程序則是運用刑事實體法以追訴與處罰犯罪之程序,而為了進行犯罪被告之訴追。然而,許多人在面臨刑事訴訟程序時往往對於刑事書狀的撰寫相當陌生,而且對於各種不同類型之刑事犯罪也因為不熟悉該犯罪定罪與否之實務見解,不知如何下筆詳細說理;即便是法律專科畢業的法律系學生,由於在學校學習時僅就刑事學理上探究,反而在畢業後進入社會、考取律師資格,如無人指導刑事書狀撰擬,更會有習得一身武功卻不知如何發揮之窘境。
有鑑於此,本書筆者特別以十幾年執行律師職務,參與刑事程序撰狀之經驗,蒐集自己或他人承辦案件所撰擬之書狀,根據刑事訴訟之類型及刑事犯罪之案由,從程序及當事人身分(除檢察官以外)與犯罪事實(即案由)等三方面,逐一介紹刑事書狀之種類及撰寫書狀應注意之處,相信不僅對於不得不上法院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可以依樣畫葫蘆的臨摹,更是初試啼聲執業律師的教戰手則及葵花寶典。
本書能定稿出版要特別感謝吳光陸律師,有他的引介才有筆者揮毫的機會;其次要感謝筆者的內人楊德芳女士,在筆者聚精會神挑燈夜戰的撰寫校稿,多虧她的包容,才有本書的付梓;再來要感謝筆者事務所幫忙整理資料、校對稿件的事務員;最重要感恩的是與筆者一起彙整撰寫本書的何孟育律師。筆者期望本書能發揮工具書的效果,讓許多又期待又怕受傷害的民眾及法律人能真正DIY撰寫刑事書狀,更希望能拋磚引玉,讓許多對於刑事訴訟程序熟稔的專家,願意將畢生撰寫書狀的經驗提供晚進後輩參考,然筆者才疏學淺,也許多有未盡事宜之處,因此還望各位法界前輩多予指教。
何志揚 于台中
2010.12
何孟育序
刑事訴訟是國家對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為確定其具體刑罰權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因此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過程與運作,實則環環相扣,牽一髮足以動全身,非臨淵履薄,不足以得其三昧,非謹慎戒懼,恐難以發現真實,摘奸發伏、避冤伸抑,撥開雲霧見青天。
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條文雖然有限,但內容實屬繁雜,再加上現今犯罪態樣種類簡直變化萬端、推陳出新、目不暇給,故在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時,仍讓人不時有雲山霧罩、無所適從之感;特別是從刑事訴訟開始發動後,往往歷經警、檢、調及三級法院的調查與審理,無論從證據調查到判決形成,每一階段都是舉證攻防、法律適用以及促進心證的勞智輸出,希望獲得的是最好、最適當裁判的反饋,所以無論是看熱鬧或是看門道,知其然也能知其所以然,應該是對一本有關訴訟的類工具書所具有的基本期待。
筆者執業多年,適此機會,能將執業期間所承辦之部分案件,盡可能的以言簡意賅的方式,野人獻曝的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撰寫書狀的部分模式,而與何志揚律師共編此一刑事訴訟範例,希望能對有興趣於刑事訴訟程序的讀者,展現多樣的思維與規劃,惟筆者因礙於學力,對於案例之運用,猶仍在孜孜勤習,因此掛一漏萬、隔靴搔癢,不入法眼之處,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何孟育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