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由自己多年經驗整理出一套考試邏輯,從中發現考試方法,期能幫助要考取建築師執照的學員們,讓本科可以順利及格過關
本書共分上下兩冊,依照建築師考試大綱分為上冊: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下冊: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營造業法,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契約與規範,無障礙設施相關法規,其他相關法規。本書蒐集相關考試題型,採用簡單至非常困難題型分類註記,讓讀者可依照分類更深入由淺至深研讀。
筆者本身也具備專業實務的經驗,發起將自己筆記寫成書籍的念頭,幫助有心考取建築師的學員一起成就夢想。
祝福讀者皆能學習大順暢、考試順利、一切順心、金榜題名、及格通過本科考試。
作者簡介:
邱朝暉
現職
建築師事務所擔任工務部專業營建管理副理
經歷
二十年以上營建管理工程
參與臺大健康工程案金安獎執行計畫
新北市勞動檢查處營造工程觀摩統籌
興富發建設集團營造工程職安管理稽核
頂埔捷運工程共構案專案營建管理工程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營建管理士官長
ARCHi-CAD基礎入門建模養成教育訓練講師
ARCHi-CAD建模配合營建管理窒礙排除
ARCHi-CAD與綠建築專章評估系統管理
高士峯
現職
東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消防科助理教授
學歷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博士學位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碩士學位
經歷
社團法人全國建築安全學會理事長
基隆市消防器材裝修業職業工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防火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理事長
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協會理事長
章節試閱
一、國土計畫法第3條
關鍵字與法條
【國土計畫法#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
二、全國國土計畫: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海域管轄範圍,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
四、都會區域:指由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及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所共同組成之範圍。
五、特定區域:指具有特殊自然、經濟、文化或其他性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指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部門發展所需涉及空間政策或區位適宜性,綜合評估後,所訂定之發展策略。
七、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八、成長管理:指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社會公義之目標,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使用權利義務及損益公平性之均衡,規範城鄉發展之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之適當區位及時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之使用管理政策及作法。
題庫練習:
(A) 國土計畫法用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適中】
(A) 全國國土計畫: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
(B)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除其海域管轄範圍外,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
(C) 都會區域:指由2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及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地域上、空間上具有高度關聯之鄉(鎮、市、區)所共同組成之範圍
(D) 特定區域:指具有特殊自然、經濟、文化或其他性質,經目的事業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二、國土計畫法第4條
關鍵字與法條
應辦理下列事項
【國土計畫法#4】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三、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四、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
五、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六、其他全國性國土計畫之策劃及督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
二、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
三、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及直轄市、縣(市)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執行。
四、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執行。
題庫練習:
(A) 國土計畫法規範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下列何者正確?【適中】
(A)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B)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一般性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擬定
一、國土計畫法第3條
關鍵字與法條
【國土計畫法#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
二、全國國土計畫: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海域管轄範圍,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
四、都會區域:指由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及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所共同組成...
作者序
作者序
朝暉協助您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如何準備過關SOP?
【本書脈絡】
1. 本書已將10年來歷屆試題蒐集彙整後,依照考選部命題大綱分類,但各法分類不採用條列式依序著作,這也是本書的目標與特色;各法分別用出題最為常考的法條重要程度先後呈現,加以說明該題目在考試中占有之地位來表示,另外讀者必須注意當年修正法規、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修正條文,架構清楚之後回頭念要小心用語;不用計較法條的內容,但要記住法條的條號及條號談些什麼;要的是會思考的建築師,不是只會撿法條的建築師。
2. 書中分類重點提示:
(1) 當讀者看到【適中】的註記表示非常重要,務必熟讀至少超過三次並將該條文倒背如流。
(2) 題目出現【簡單】註記表示重要,必須要花點時間了解,並熟讀二次(表示近五年將考出兩次以上)。
(3) 如果都出現【非常簡單】註記屬於常識題型,或是長久以來只有出現一次,可以簡單看過去就好。
(4) 如果都出現註記【困難】、【非常困難】字眼也是簡單看過去就好,別在意為何不會,這類型題目表示很難無需浪費時間。
【如何搭配此書的時間安排】
1. 接下來將可以唸書時間排成:1+4+2+2+1個月(後面會詳盡解說),從現在您翻開書本到考前,每天必須花費0.5至2小時念這本精華版營建法規。
2. 一日時間的安排建議:
上午上班前1小時(記憶力最佳)、午休時間(默寫早上讀過的法條)、晚上睡前(複習),一週安排一天補足加班或無法念書的時間,若是進度順利就安排休假一天盡情的放鬆。
3. 讀書時間計畫安排建議:
(1) 一般學員必須一個月(12月):蒐集近10年考古題,但是學員已不需要了,本書將幫您彙整完畢, 考前4個月(1~4月):精讀本書標範圍內所有題庫法規所有題庫重點至少三遍以上
(2) 二個月時間(5~6月):必須鎖定本書標有【適中】註記的(必須熟讀3次以上)這些題庫為必須拿下的分數表示考很多次的類型題目,不會的都要弄懂至少90%(百分百掌握必考法規) (考試基本分數占至少50%)。
(3) 二個月時間(7~8月):本書標有【簡單】的,這類型表示為出現兩次必須花點時間了解(近五年兩次,一樣倒背如流)(考試基本分數占至少20%)(熟讀2次)。
(4) 一個月(9月):自己可以嘗試練習歷屆10年的試題當模擬考,標註原因及問題點,將錯誤題目了解為何錯誤及做筆記,當考前加強複習的資料。
(5) 考前最後一個月(10月):再加強精讀本書一個條文出現很多題庫的題目,務必了解運用自己圖像式記憶方式背起來,準備應戰考狀元,抱持我讀完本書會及格的心態去應考。
作者序
朝暉協助您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如何準備過關SOP?
【本書脈絡】
1. 本書已將10年來歷屆試題蒐集彙整後,依照考選部命題大綱分類,但各法分類不採用條列式依序著作,這也是本書的目標與特色;各法分別用出題最為常考的法條重要程度先後呈現,加以說明該題目在考試中占有之地位來表示,另外讀者必須注意當年修正法規、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修正條文,架構清楚之後回頭念要小心用語;不用計較法條的內容,但要記住法條的條號及條號談些什麼;要的是會思考的建築師,不是只會撿法條的建築師。
2. 書中分類重點提...
目錄
第一章 國土計畫法
一、國土計畫法第3條
二、國土計畫法第4條
三、國土計畫法第9條
四、國土計畫法第10條
五、國土計畫法第12條
六、國土計畫法第20、22、24條
七、國土計畫法第23條
八、國土計畫法第44條
九、國土計畫法第45條
十、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
十一、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6條
第二章 區域計畫法體系
一、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二、區域計畫法第1條
三、區域計畫法第6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條
四、區域計畫法第13條
五、區域計畫法第21條
六、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
七、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1條
第三章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1、31-2條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1、36、33、34條
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4條
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2條
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6條
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
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
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
十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
十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
十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0條
十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1條
十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
十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
十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2條
十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2條
十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二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2條
二十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6條040
第四章 山坡地開發與建築管理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9、16、25、35條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3、4條
二、山坡地管理辦法第9條
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條
四、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2、3條
第五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
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十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條
十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
十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58條
十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十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
十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
十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
十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十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二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
二十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
二十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48條
二十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1條
二十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
第六章 營造業法
一、營造業法第3條
二、營造業法第7條
三、營造業法第8條
四、營造業法第22條
五、營造業法第23條
六、營造業法第24條
七、營造業法第25條
八、營造業法第26條
九、營造業法第31、32條
十、營造業法第29條
十一、營造業法第34條
十二、營造業法第35條
十三、營造業法第37條
十四、營造業法第41條
十五、營造業法第44條
十六、營造業法第51條
十七、營造業法第52、53、54、55條
十八、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5條
十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
二十、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4、6條
二十一、營造業法第6條
二十二、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5條
第七章 政府採購法
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政府採購法第7條
二、政府採購法第15、18條
三、政府採購法第22條
四、政府採購法第24條
五、政府採購法第73條
六、政府採購法第101、103條
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
八、採購法第36-4條
九、政府採購法第65、66、67條
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92、93條
十一、政府採購法第2條
十二、政府採購法第9條
十三、政府採購法第12條
十三、政府採購法第94條
十四、政府採購法第20條
十五、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
十六、政府採購法第30條
十七、政府採購法第52條
十八、政府採購法第71條
十九、政府採購法第76、78、80、83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
二十、政府採購法第85-1、86條
二十一、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及政府採購法第86條
二十二、政府採購法第94條
二十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二十四、政府採購法第102、103條
二十五、投標須知範本(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招標文件及表格)
二十六、政府採購法第3條
二十七、政府採購法第5條
二十八、政府採購法第8條
二十九、政府採購法第13、14條
三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
三十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政府採購法第33條
三十二、政府採購法第34條
三十三、政府採購法第104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5條
三十四、政府採購法第46條
三十五、政府採購法第47條
三十六、政府採購法第48條
三十七、政府採購法第64條
三十八、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2條
三十九、政府採購法第65、66、67條
四十、政府採購法第72條
四十一、政府採購法第74條
四十二、政府採購法第111條
四十三、政府採購法第75條
四十四、政府採購法第85-1條
四十五、政府採購法第93-1、94、103條
四十六、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
四十七、政府採購法第105條
四十八、政府採購法第103條
四十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
五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21條、政府採購法第21條
五十一、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規定第2條
五十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17、22條
五十三、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
五十四、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1條
五十五、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
五十六、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
五十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
五十八、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3、22條
五十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12、29條(修正106.08.28)
第八章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802、803.1、803.2.1、804.1、804.2、805.1、805.2條
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67-170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4.2.2、204.2.3條
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6.2.3、206.4.1、206.4.2、206.5.1、206.5.2、303.5.2、306條
四、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5.1、205.2.1、205.2.2、205.2.3條
五、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504.1、506.5、504.4.1、505.2條
六、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406.1、406.4、406.7條
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507.3、507.5、507.6條
八、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703.1、703.2、704.2條
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4.2.4、203.2.5、203.2.6條
十、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03.4條
十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304.1、304.2、條
十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402、403.1、403.2、403.3.2、405.1、405.2、405.3條
十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702.3、702.5、703.1、702.1條
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67條
十五、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2.2條
十六、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2.4.4條
十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3.2.2、202.4條
十八、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3.2.6條
十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6.3.2條
二十、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7.2.2條
二十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7.3.3條173
二十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1003.1、1003.2、1004.1、1005.1條、建築技術規則第167-7條
第九章 其他營建相關法規
一、住宅法第28條
二、住宅法第40條
三、住宅法第43條
四、住宅法第53、54、3、4、29條
五、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3條
六、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11條
七、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3、4、5、7、8、9條
八、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1、3、4、6條
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
十、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
十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7、4-1、5條
十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
十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
十四、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
十五、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5條
十六、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2條
十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
十八、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
十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
二十、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
二十一、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7條
二十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3條
二十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5條
二十四、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6條
二十五、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4條
二十六、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6、39條
二十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3、4、6、7、8、9條
二十八、國家公園法第12、15、14、27-1條
二十九、國家公園法第17條
三十、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三十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三十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0條
三十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9條
三十四、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
三十五、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1條
三十六、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33條
三十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6條
三十八、產業創新條例第68條
三十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
四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四十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四十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
四十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
四十四、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3-1、6條
四十五、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3條
四十六、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2、16、17-1、17-2、24條
四十七、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9-1條
四十八、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40條
四十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8編7條、第8編8條、第9編17條之4
五十、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13條
五十一、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0、31、32條
五十二、國有財產法第53條
五十三、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2條
五十四、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
五十五、觀光旅館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
五十六、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2、12條
五十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29、41、30條
五十八、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9、10條
五十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39條
六十、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32、103、99條
六十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
六十二、水土保持法第一章總則第3條
六十三、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
六十四、其他
第一章 國土計畫法
一、國土計畫法第3條
二、國土計畫法第4條
三、國土計畫法第9條
四、國土計畫法第10條
五、國土計畫法第12條
六、國土計畫法第20、22、24條
七、國土計畫法第23條
八、國土計畫法第44條
九、國土計畫法第45條
十、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
十一、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6條
第二章 區域計畫法體系
一、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二、區域計畫法第1條
三、區域計畫法第6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條
四、區域計畫法第13條
五、區域計畫法第21條
六、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
七、實施區域計畫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