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篇 理論基礎.
第一章 社會團體工作導論
人類社會因工業化、都市化、全球化、電腦化、網路化到數位化的擴張,接觸到社會學家顧里(Cooley, 1909)所指出的,影響個人道德、情操、理想的養成關鍵的初級團體(primary group)的時間越來越少。反之,涉入因利益、功能、活動而組成的次級團體(secondary group)的時間越來越多。人生於群、長於群、屬於群,不但在生存上互賴,而且在情感上互賴,每個人都有尋求情緒分享的需求。而人口的成長,徒造成了人口密度的增加,卻未必促成人際關係的親近;都市化的過程使鄉村人口快速老化,而城市社區匿名性(anonymity)也升高;全球化使跨國人口遷徙頻繁,新移民帶來多元的文化,卻也產生了涵化(acculturation)過程的掙扎;電子科技的發達使資訊傳遞無遠弗屆,卻讓個人向手機、電腦低頭,多於人際間的實際情感連結;緊張而單調的工作,使人們渴望獲得人際關係的互動;新自由主義浪潮下的公共服務緊縮,更使人們急於尋求自助;家庭制度的變遷,也使得家庭對個人情緒的支持功能與社會化的功能逐漸褪色。因此,透過參與團體來聯絡感情、分享經驗、豐富生命、解決問題、協力完成任務,已是當代社會不可或缺的部分。
社會團體工作是由英文Social Group Work,或Social Work with Groups直譯而來,一般習慣以團體工作(groupwork/group work)簡稱之。而在1970年代綜融社會工作(generic social work)成為主流之後,社會團體工作被納入成為以團體為對象的社會工作實施(social work practice with groups)。社會團體工作的出現回應了工業社會的需求,也因應社會變遷而演進。如今,它已經從早期的教育性、休閒性團體活動,發展出治療性的功能,進而開展不同取向的團體,涵蓋不同的理論觀點,擴展實施領域於各種社會福利、衛生、就業與教育機構,業已成為社會工作者不可或缺的助人方法之一。而要了解社會團體工作,必先以了解團體(group)開始。
第一節 團體是什麼
在日常生活裡,人們常用「形單影隻」、「獨行俠」、「孤苦伶仃」、「獨來獨往」來描述一個人缺乏與他人互動的情境,孤、獨的字眼在社會文化脈絡裡,經常帶有負面的意涵。而形容兩個人時,常用「成雙成對」、「出雙入對」、「雙雙對對、萬年富貴」等帶有雙、對等正向意義的詞句。當描繪三者以上時,就成了「三三兩兩」或「三五成群」了。例如:「魚行不獨自,三三兩兩俱。」(宋.郭茂倩《樂府詩集》卷47)
其實,並非三人在一起,一定就可以成為團體。例如:音樂會舞臺下的人群、公園裡的遊客、街道等公車的人們都不是團體。他們只能稱為「聚集的人群」(aggregate)。什麼是聚集的人群?指兩人以上同時、同地出現,但並沒有形成一個「單位」(unit)或分享某種程度的相似性(Johnson & Johnson, 1997)。聚集的人群只是為了特定目的而暫時集結。而當聚集的人群出現集體性(collectivity)、社會結構、集體意識,以及彼此互動時,就會有共同身分、一體感(feeling of unity),以及共享目標與規範。這時,我們就稱之為集體(collective)。集體基本上就屬一種大團體了(Lang, 1981)。
社會學家曼罕(Mannheim, 1957)認為如果只是三、兩人組成的團體,可稱為準團體(quasi group),不一定需要團體規範,而只呈現個人關係即可。但是,一旦團體組成人數增多,為了團體的運作,就必須有思想與態度的一致性。曼罕所指涉的團體運作是指團體成員的角色分工與功能、團體規範、團體存在的理念或目的、與他團體的關係、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權力分配系統、壓制與衝突,以及處理衝突的機制等。因此,團體不只是兩個人或更多人的聚集,而且這些人具有以下特質:(1)追求共同目標;(2)相互依賴;(3)相互交往;(4)分享共同利益的規範與參與相互連結的角色體系;(5)影響他人;(6)發現團體報償;(7)定義自己與被屬於此一團體的其他成員所定義(Johnson & Johnson, 1997)。
西諺:「兩塊火石可以敲出火花來。」但是,我們也經常說「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意即團體不一定較個人有效能。作為社會工作的團體必須有效能,否則人多不一定好辦事。卡增巴克與史密斯(Katzenbach & Smith, 1993)在研究團隊(team)時,將團體依績效(performance)分為四類,他們認為前兩者不算是團隊:
1. 假性團體(pseudogroup):團體成員被指派工作在一起,但是他們卻對工作毫無興趣。這種團體有目標,但非成員所想要的;有互動,但不相互協助,甚至相互干擾對方的生產力;缺乏溝通與協調;相互推託打混;少有相互間的積極影響;也少有團體的利益創造。
2. 傳統的工作團體(working group):團體成員同意工作在一起,但是很少從團體中獲益。這種團體個人目標重於團體互惠的目標;極少相互依賴;互動是中性的;缺乏對他人的生產力負責;互動的目的只是獲取資訊以完成自身的工作,生產力屬於個別的,而非一個團隊;團體成員的個人身分重於成員身分。
3. 有效的團體(effective group):團體不只是一個個零件的集合,而且成員投注其心力以極大化個人目標與團體目標的達成。團體的目標是所有成員目標的總和,每一成員均有責任對其他成員的績效負責,成員同舟共濟,工作在一起,為了不只是自己的利益,還包括團體的利益;成員被教導社會技巧與被期待藉合作協力以完成任務,團體的成果為成員所共享。
4. 高績效團體(high-performance group):團體在互惠目標、互賴、互動、成員身分、認同,以及關係等指標上均比有效的團體更強而有力。也就是高績效團體比有效團體更具成效。
社會工作以團體作為媒介來達成目標,這個團體必須是有效的,甚至是高績效的,否則會陷入人多口雜、一事無成的困境中。每一個人在一生中一定或多或少經歷過與他人合作不愉快的經驗。例如:學生分組做報告,運氣不好就碰到混水摸魚的夥伴,你做得快累死,人家一邊涼快,而且分數照拿。在社團,在辦公室,在社區,甚至在家族裡,打混的人照常分享利益的故事屢見不鮮。有人會隱藏在團體裡造成「社會打混」(social loafing)現象,也就是與他人一起工作時,任憑團體任務增加,但個人努力卻減少。這種社會打混的結果,必然引發工作賣力的團體成員的不滿,而導致衝突,甚至嚴重到團體瓦解。
利用多人一起工作的機會,有人會「搭便車」(free ride)。這些搭便車的人付出較少心力,一樣可以分享團體創造出來的成果。這種團體成員付出較少努力而隨著團體前進的情況,稱之為「搭便車效應」(free rider effect)。同時,由於有搭便車的人,就難免會出現後續效應稱「冤大頭效應」(sucker effect),不想當冤大頭的成員也會跟著打混或做自己想做的,結果是團體不成團體,反而抵銷了努力度較高的成員的貢獻。所以,團體成員增加並不必然保證績效會相對提高,有時正好相反。法國社會心理學者倫格孟(Maximilian Ringelmann, 1861-1931)研究個人拉力與團體拉力的效果,發現團體中的社會打混與協調失敗(coordination losses)會導致團體拉力不如個人拉力的總和,他的實驗發現3人一起拉的力量只有3人分別拉力加總的2.5倍,8人一起拉的力量只剩8人分別拉力加總的一半。這種團體成員人數增加與個別成員績效的質、量成逆關係(inverse relationship)的效果就稱之為「倫格孟效應」(Ringelmann effect)。後來,英漢等人(Ingham et al., 1974)的研究也證實團體人數增加,力量遞減的效果,力量遞減的原因非溝通不良,而是動機喪失(motivation losses)與協調失敗。
如何讓團體成為有效的團體,以達到治療、成長,或社會行動的目標,就有賴社會工作者的努力,這也是社會團體工作課程所要傳授的。而團體工作所運用的團體大多指小團體而言,也就是人數在2人以上,10幾20人以下的團體,基本上是以面對面的為主。如果是面對較大的團體,就已進入社區工作的範圍了。至於,有關社會工作團體的詳細介紹,留待第四章再詳述。
第二節 了解社會團體工作
一、定義社會團體工作
早期的團體工作並不被視為是一種社會工作方法,而比較被當成是一種教育與休閒活動,其目的在於達成個人發展、社會調適、興趣與社會職責感等目標。哈佛德(Hartford, 1972)從早期柯義爾(Coyle, 1937)的團體工作著作中發現,1930年代柯義爾所主張的團體工作可以大分為三個範圍(Balgopal & Vassil, 1983):
1. 個人的發展與社會調適,個人有能力與他人相處、合作與貢獻,且能在各種團體中感覺舒坦。
2. 經由知識與技巧的增進而豐富個人的興趣,進而整合這些興趣到個人自決的生活模式中。
3. 發展對社區參與的社會職責感,不只在於預防與治療反社會行為,而且鼓勵參與社會的改造。
當團體工作被視為是一種社會工作方法之後,美國團體工作專家們努力在為團體工作尋找一個共同認可的定義。1949年,美國團體工作者協會(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Group Workers, AAGW)提出標題為「團體工作者的功能界定」(Defini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Group Worker)的報告。然而,單獨要為這個新興的社會工作方法下定義並不容易,因為團體工作的起源來自教育性、休閒性、社區性。因此,該報告呈現了團體工作目的、功能、方法,以及一些必備的基本知識等之間的相互關係。在往後幾年裡,這個定義一直被視為是正式的定義,如下(Konopka, 1972):
1. 團體工作者在各種團體中,透過團體互動與方案活動達成個人的成長與社會目標的完成。
2. 團體工作者的目的在於根據個人能量與需求而提供個人成長;使個人與他人、團體與社會達到調適;促使個人有社會改革的動機;同時讓每個人認識到自己的權利、能力與獨特性。
3. 團體工作者參與團體的目的是為了使團體中的決策,不是來自團體內或團體外優勢的影響,而是來自知識、理念與經驗的分享與整合。
4. 經由團體工作者的操作,協助團體與外團體和社區建立關係,以培養負責的公民,加強社區內不同文化、宗教、經濟或特殊群體間的互諒,進而參與社會邁向民主的目標前進。
以上節錄該報告中有關團體工作者的目的與功能。雖然界定略顯鬆散,但是已為團體工作方法刻劃出了輪廓。
1959年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委員會(Council on Social Work Education)所發表由墨菲(Marjone Murphy)主持的「課程研究」(Curriculum Study)指出:「社會團體工作是社會工作的方法之一,透過有目的的團體經驗來增進人們的社會功能。」這個定義非常精簡,如果要從中了解社會團體工作所服務的對象與方法,是有所困難的,還得加以解釋與補充。克那普卡(Konopka, 1972)說這個定義非常類似波爾曼(Perlman, 1957)給個案工作下的定義。波爾曼說「個案工作是一種幫助個人更有效地因應其社會功能問題的過程。」不過,墨菲也提到,學者們對團體工作的看法有些一致性,主要在以下三方面:
1. 社會團體工作是透過團體經驗的提供,以達成下列目的:盡可能提升個人潛能、改善人際關係、增強社會功能,以及採取社會行動等。
2. 社會團體工作是一種基礎方法,可以運用於不同的工作部門中。
3. 在團體工作方法裡,有意識地使用團體工作者與成員的人際關係、成員間的人際關係、成員與團體的關係,以及團體活動;團體工作者扮演增強者的角色,協助成員與團體充分地利用其能力與力量。團體工作者也依照成員的目的、需求、關注與能力來運作。
顯然地,墨菲想從學者專家的共識中找出一套概括性的定義,而這樣的工作有其必要。克那普卡(Konopka, 1972)在回顧社會團體工作的歷史發展後,為社會團體工作找到了定義:「社會團體工作是社會工作的方法之一。透過有目的的團體經驗,提高個人的社會生活功能,並協助每個人能更有效地處理個人、團體與社區問題。」
克那普卡的這個定義其實是墨菲定義的延伸。而佳文(Garvin, 1997)在其《當代團體工作》(Contemporary Group Work)一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社會團體工作是社會工作的方法之一,透過面對面的互動,於小團體中協助個人增強社會生活功能。」也很像墨菲的說法。可見,團體工作界幾乎已習慣於用類似的說法來界定何謂社會團體工作了。
最後,我們再從崔克爾(Trecker, 1972)的看法來為社會團體工作的定義做個總結,崔克爾整理眾多意見後,理出一套綜合性的社會團體工作定義,這一套定義是相當可操作的。其定義如圖1-1所示。
崔克爾將其對社會團體工作的了解加以圖形化,繪出社會團體工作的全貌。讀者可對照以上的定義,更能了解社會團體工作的梗概。
二、社會團體工作的功能
從以上對團體工作的界定中,可以發現團體工作的目的在於達成個人社會生活功能的增強、團體民主化的形成,以及社區(社會)的發展。如果從個人的層次來分析,崔克爾(Trecker, 1972)認為各種不同年齡階段的個人可以藉著團體以協助自己:
1. 追求興趣與獲得技能。
2. 同輩團體中獲得接納與地位。
3. 成為大團體與較有影響力集團的成員。
4. 從父母或其他監護之下脫離,學習獨立與成長。
5. 適應與學習和異性相處。
6. 從參與過程中成為社區的一分子。
7. 享有樂趣、休閒與社交情趣。
8. 獲致友誼與同伴。
以上八點個人參與團體的功能,比較偏向於常態的個人,如果針對有問題的個人,則團體尚有治療的功能。進一步我們從社會團體工作的目標的角度來看,克萊恩(Klein, 1972)認為社會團體工作可以達成下列八個目的(purposes),也可說是社會團體工作的功能:
1. 復健(rehabilitation):包括對原有能力的復原,和對情緒、心理,或行為困擾,以及態度或價值取向的復健。
2. 開展(habilitation):發展面對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就是學習適應危機情境的能力。
3. 矯正(correction):協助犯罪者矯正行為與解決問題。
4. 社會化(socialization):協助人們滿足社會的期待,以及學習與他人相處,其中包括對部分特殊成員的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
5. 預防(prevention):預測問題的發生,提供有利的環境以滿足個人的需求;並協助個人培養處理偶發事件與危機處理的能力。
6. 社會行動(social action):幫助人們學習如何改變環境,以及增強適應力。
7. 解決問題(problem-solving):協助人們運用團體力量達成任務,做成決策,以及解決問題。
8. 社會價值(social value):協助成員發展適應於環境的社會價值體系。
這八項目的涵蓋相當廣泛,從個人到社會,從行為改變到社會行動,呈現團體工作目標的廣泛,與佳文等人(Garvin, Gutiérrez, & Galinsky, 2004)所說的團體工作的四項目的:(1)增強個人功能;(2)豐富個人生活;(3)解決個人問題;以及(4)產生社會變遷與促進社會正義等相差無幾。如果再將其歸類,則哈佛德(Hartford, 1972)從個人層次到社會層次所列出的三個社會團體工作的功能,可作為參考:
1. 參與的功能:個人透過團體參與而獲致社會化與再社會化;自我概念的轉變或確立;身分、動機、態度的形成與改變;價值與行為的建構與修正;歸屬感與支持的獲取;以及教育與學習的機會。
2. 團隊的工作:共同思考、一起作業;合作計畫與增進團隊的生產力,以集體行動來解決問題。
3. 社會變遷:修正制度或團體的外部體系;經由壓力、資訊傳播,或團體組織力及影響力,使社會制度變遷,尤其是社區組織或社會制度。
由於使用團體的場合不同,每一種型態的團體有其特有的任務、目的、工作者的角色,以及時效性,關於這一點,本書第三章將討論不同的團體工作模型的差異。基本上我們可以找出四種不同的團體工作焦點,雖然這是近乎理想型態(ideal types)的說法,但是對於團體工作功能的理解仍有助益。
1. 個人內在的功能:社會團體工作在於協助個人達成內在人格的改變或調適,以便增強其扮演各種社會角色的社會生活功能展現,例如:扮演雙親、配偶、工人、朋友等的角色。
2. 人際關係的功能:社會團體工作在於協助個人扮演新的社會角色,例如:進入新的環境,或參與新的社會活動。
3. 環境的功能:社會團體工作在於提供一種物理與情緒的資源,以供應個人未經歷的生活體驗,例如:藉由團體提供經驗學習的情境,學習參與社區、學校、職場等體系。
4. 團體間的功能:社會團體工作在於增進體系間的溝通與互惠交流,例如:醫療團隊與病人團體間,學校與家長間,社區內的團體間的溝通與交流。
以上四個功能(或目的)可以參照圖1-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