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會團體工作之基本概念
每個人自出生起就生活在團體中,在不斷地受他人影響的過程中,成為社會的一個成員。透過團體,人和人之間得以建立有意義的關係,學習可以被接受的社會行為規範、獲得令人滿意的社會關係、確認個人的目標,並從與親密社會系統的連結中獲益。總而言之,團體塑造和影響著個人之人格和態度的成長與改變,而個人也深深地影響及塑造著團體的發展與成長。雖然有些人可以獨處於團體的邊緣,但從社會的本質來說,此種情況既不適合人的需要也不健康。
社會工作是一門助人的專業,社會團體工作是社會工作的方法之一,配合著人們不斷改變的需求逐步發展,從早期具教育性、休閒性的團體活動發展到具有治療性功能,逐步建構出各種不同實施模型及立基不同理論觀點的團體,並實施於不同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
本章將就社會團體工作的基本概念作說明,包括社會團體工作中,定義、發展史、相關名詞的比較、分類與功能、實施範圍及價值觀與相關的倫理議題,以及三個重要傳統運用模型等分為六個小節加以討論。
第一節 社會團體工作的基本概念
團體是一個動態、有生命的有機體,透過團體中的成員和其彼此間的互動,形成影響各個團體分子及整個團體的力量,此種力量如能有效加以運用,則可以產生正面的效果。以下先對社會團體工作中團體的基本要件作一介紹。
壹、社會團體工作中「團體」的定義
團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集合體,但並非個人的集合體便可稱為「團體」,對於那些沒有形成一個單位(unit),或沒有享有某些類似性,或彼此間沒有互動,只可稱之為聚集(aggregate)。團體並非其組成分子的總合,其必須要具備以下的要件(李建興,1993;黃惠惠,1994;潘正德,2012;林萬億,1998;Johnson & Johnson, 1997):
1. 確認為該團體的成員;
2. 擁有團體意識及與團體一體感;
3. 有共同追求的目標;
4. 滿足彼此的需求,及成員間的相互依賴;
5. 成員彼此間有互動;
6. 成員擁有類似的行動能力;
7. 具有組織性的,成員間會透過角色、規範及關係建立,發展出穩定的型態;
8. 具動態本質的整體,其中任何一部分的改變,都會影響到其他部分;
9. 會隨時間進展而不斷改變。
總而言之,團體是一個有生命,會產生變化,具有形或無形的界線和範圍的有機體。而社會團體工作中所謂的「團體」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成員聚集在一起,透過互動而產生角色、地位、規範等相互依存獨特且有組織的形式,具有方向性為追求共同目標而努力。
貳、社會團體工作定義
依據Trecker的觀點,社會團體工作是一種工作方法,透過個人在各種社區機構的團體中,藉著工作者的協助,引導成員在團體活動中互動,促使成員彼此建立關係,並以個人能力與需求為基礎,獲致成長的經驗(林萬億,1998)。莫藜藜(1995)則認為社會團體工作是專業的工作方法之一,是基於人類彼此的需要及相互的依賴,以面對面的小團體經驗及社會工作者的參與介入,加強個人的社會功能及社會的和諧。另根據Toseland的觀點,其認為社會團體工作的定義是:在小型的治療性與任務性團體中,運用目標導向的活動,來滿足團體成員社會情緒的需要與任務的完成。在服務輸送的系統中,活動是用來指導團體個別成員及整個團體(許臨高等譯,2000)。Reid認為社會團體工作是一種社會工作的治療取向與方法。透過一小群有共同興趣或問題的人頻繁的聚集,並參與為達成共同目標而設計的活動(劉曉春、張意真譯,1997)。
參考前述學者對團體工作的定義,可以整理出以下幾個意涵:
一、社會團體工作是一種工作方法
此一工作方法是由知識、理解、原則和技巧所組成。
二、透過團體工作者的協助
工作者透過接納、團體及團體成員個別化、團體目標的確定、有效的團體帶領及決策、團體方案活動的設計與執行、組織與程序,以及資源的運用,對團體成員提供適當的協助。
三、目標導向活動
在為團體成員提供專業服務的範疇中,工作人員有計畫且循序漸進地依據團體目標執行各種活動。
四、目標導向活動有許多目的
旨在達成個人行為的改善、團體民主化的形成和社區的發展,例如:團體工作者將目標放在支持或教育成員,為成員的問題及其所關心的事情提供協助以促進其社會化和成長;工作者協助團體成員發展領導能力,以便成員可以為團體的發展,承擔更多的責任;工作者協助團體具備改變社會環境的能力,協助成員能對影響他們生活的組織與社區,具較大的控制力。
五、引導成員互動、促使建立關係,以獲得良好的成長經驗
包括參與、歸屬、決策、解決問題、責任感、積極主動及適應等能力與經驗。
六、特別是指「小團體」中的成員
這個名詞意指成員有能力去認同他是團體中的一分子,參與互動,透過言語與非語言的溝通過程,彼此間交換思想與感覺。
七、工作者所服務的團體包括治療性團體及任務性團體
工作者將其注意力放在滿足成員社會情緒的需求和任務的達成,協助案主滿足其個人的需要,和幫助機構或組織完成其任務。
八、強調工作者在團體中針對「目標導向的活動」設計與運用
其注意力不只放在個別成員身上,也應考量整個團體。
九、強調團體的存在是與社區中服務輸送系統有關
社區會支持及贊助能配合其所需的團體。另自助團體和私人指導的團體也會受組織與社區的支持、贊助和認可的影響。
十、團體和其贊助的機構彼此會相互影響
團體會受其贊助組織資源、任務、目標和政策的影響,同時,團體也可能成為需要改變的機構政策或程序的催化劑。舉例來說,機構為某一特定區域的年輕父母提供支持性團體的服務,在聚會期間需要有兒童照顧的服務,團體凸顯了兒童照顧的需求。
參、社會團體工作的種類與功能
一、種類
依據Toseland(1998)觀點,團體可分為兩類:
(一)組成團體(formed groups)
通常是為了某特殊的目的,經由一些人/機構發起或加入而聚在一起,所形成的團體,例如:治療性團體、教育性團體、社會運動團體、工作團隊等。
(二)自然團體(natural groups)
通常是未經正式的發起或贊助,乃是基於自然發生的事件、人際間的吸引力或為滿足成員所覺察到的需求而聚在一起,例如:家庭、同儕團體、街角幫派、朋黨等。
本書主要是參照Toseland(1998; 2012)的分類,主要聚焦在「組成團體」的探討。對於由家庭或其他非團體工作者計畫或建構而成的「自然團體」,因其擁有較長的發展史,且成員之間的關係有其獨特的意涵,工作者的介入還需發展出另一套知識,為避免篇幅過多,故在本書中不予以討論。但書中所介紹的知識、技巧及技術,亦適用於「自然團體」。
「組成團體」的分類是依據團體組成的目的。「目的」領導團體的組成、確定了將成員聚在一起的原因、協助導引團體對目標導向活動的選擇,與界定服務輸送的範疇(Klein,1972)。Toseland(1998)的將「組成團體」分成「處遇性團體」(treatment group)和「任務性團體」(task group)兩類型(許臨高等譯,2000)。
1. 「處遇性團體」主要的目的是在滿足成員社會情緒的需求,包括滿足成員支持性、教育性、治療性、成長性或社會化的需求等五個目的。「處遇性團體」依其五個主要目的可分為五種團體。在團體實務運作的過程,工作者所帶領的團體有可能只具有其中的一個目的或是多個目的,例如:煙毒勒戒的團體可能具有前述五個目的;而精神病患家屬團體可能具教育性、支持性和成長性等目的。
2. 「任務性團體」被用來表示任何團體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達成目標而不是與團體成員的需求作較內在或直接的連結。任務性團體工作的達成足以影響整個相關人等而非只限於團體成員而已,其有三個主要的目的,包括滿足案主需求、滿足組織需求、滿足社區需求。在滿足案主需求目的方面的團體,包括團隊(team)、治療會議(treatment conference)、職工發展團體(staff-development)等;在滿足組織需求目的方面的團體,包括委員會(committees)、顧問團(cabinets)及董事會(boards of directors)等;在滿足社區需求為主要目的的團體,包括社會行動團體(social action groups)、聯盟(coalitions)及代表會議(delegate councils)等。
二、功能
Yalom(1995)認為團體之所以具有治療和支持的功能關鍵在於它能夠提供植入希望、資訊的交流、互助或利他的精神、社交技巧的發展、行為的模仿、偏差行為和認知的修正,和個體經驗的共通性或正常化等要項。Reid(1997)的看法大同小異,除了上述的項目之外,還加上自我了解、現實感的檢視、接納、自我表露,和學習的轉移到團體之外等。
團體的功能,依據Klein(1972)的看法可包括以下八項(許臨高等譯,2000):
1. 復健性(rehabilitation):恢復成員以往所具有的功能。
2. 開展性(rehabilitation):幫助成員成長與發展。
3. 矯治性(correction):協助有問題的成員能遵守社會的法律或更多。
4. 社會化(socialization):協助成員學習如何與他人相處及做社會接納的事。
5. 預防性(prevention):協助發展與行使功能至最佳的程度,幫助成員準備面對可能發生的任何事件。
6. 社會行動(social action):幫助成員改變他們的環境。
7. 問題解決(problem solving):協助成員解決複雜的與其所關心的事。
8. 發展社會價值觀(developing social values):協助成員發展人性化的生活取向。
肆、社會團體工作的實施範圍
一般而言,社會工作者必須在機構的支持、贊助、指導、保護及限制下,運用社會團體工作的方法來服務團體成員。其實施範圍可由案主年齡所界定的人生各個不同的階段,以及實施機構來作說明(莫藜藜,1995):
一、案主年齡階段
包括兒童團體、青少年團體、成人團體及老人團體。
二、實施機構
(一)醫療衛生機構
例如:綜合醫院、慢性病院、復健中心、公共衛生及精神病防治機構等所設之醫務社會工作或精神社會工作部門所辦理的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
例如:兒童福利、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福利、公共救助、早期療育等福利機構針對其特定服務對象所提供的團體工作。
(三)教育輔導機構
例如:學校輔導室、學校社會工作所提供的團體服務。
(四)司法矯治機構
例如:在更生保護、感化院、矯治學校、觀護所等所提供的團體服務。
(五)工業機構
例如:企業生產單位或管理行銷單位為員工及其眷屬所提供的各種團體方案。
(六)軍事機構
例如:為參與救災的士兵提供「任務回顧」團體,或因執行作戰任務所進行的戰爭創傷的團體治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