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一
基本上,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一以規則為基礎及導向之國際組織,現有成員包括已開發、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在內,而存在所謂「南北問題」(North-South),若干議題談判,需要折衝協調,以兼顧各方利益。該組織最近一次部長會議通過葛摩聯盟(Comoros)及東帝汶(Timor-Leste)入會案,使會員國總數增至166個。在部長會議不久,2024年4月15日,WTO在瑞士日內瓦紀念馬拉喀什協定締結三十週年,為WTO另次具有歷史意義之盛會。
WTO在中國(2001年12月)、我國(2002年1月)、越南(2007年1月)及俄羅斯(2012年8月)等相繼加入之後,成員對外貿易額已占全球貿易總額98%以上,且因WTO所轄領域,除商品貿易(trade in goods)以外,擴及範圍廣闊之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rs)、智慧財產權、國際投資及高科技產品及技術等,加以在會期中,WTO各委員會平日每就成員所提出WTO各相關協定之適用疑義等議題提出討論,作成決議,使WTO發揮應有功能。以故,歐美學界有稱WTO為「經濟聯合國」(United Nations of Economy),與屬於國際政治舞臺之「聯合國」,相互輝映,並非無因,而且應是歷史之必然。
WTO秘書長伊衛拉(Ngozi Okonjo-Iweala)博士於2024年2月26日到3月2日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首都阿布達比(Abu Dhabi)召開第13屆WTO部長會議(MC13)時表示,美中現正試圖在非洲及亞洲部分國家地區提升經濟影響力,希望確保取得自然資源管道,並建立韌性的供應鏈,這使世人擔憂全球將分裂為二大貿易集團。長此以往,將使世界經濟造成實質損害,各會員國應非常審慎以對。伊衛拉獲提名擔任WTO秘書長時曾表明,衷心期盼與各會員國合作,制定及實施需要的政策回應,以便全球經濟重新運轉。
二
WTO於1995年1月成立時,不僅制定有「貿易政策檢討協定」(TPRA);並成立「貿易政策檢討機構」(Trade Policy Review Body, TPRB),以監視會員國之貿易政策與措施,符合透明化原則,以增加其可預測性。該機構之地位,與WTO總理事會及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並列,為最高決策機構WTO部長會議轄下之三大支柱之一。可見,在WTO體制運作具有甚大之重要地位。
WTO對於會員國貿易政策之監督,原採「2-4-6」模式(formula),嗣經修改為「3-5-7」模式,即WTO成員國應依貿易總額之排名,分別每隔三年、五年或七年,就其貿易政策體制現況向WTO提報,由WTO及各會員國作集體性評估,我國現為全球第20大貿易國須每隔五年提報,最近一次係在2023年11月,下次會議當係在2028年11月前後。
三
本書可謂係「WTO與貿易法」(與陳櫻琴教授合著)之姊妹作,因前書第14章「貿易政策檢討機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係就WTO協定之規範內容及在WTO之運作及效益等作分析為主,而本書則係TPRM之外溢效果,會員國依協定要求,定期向WTO所提報之「貿易政策報告」(trade policy report),當事國之法律、政策或重大措施有無違反WTO相關協定或決議,以及會員國就其關切事項與當事國之詢答對話重點作為主軸,基於比較法觀點,計列美國、歐盟(及加拿大)、日本、香港、新加坡及越南等。各該國家均依規定,在不同時期提出貿易政策報告。
另外,對美國及中國此全球第一及第二大經濟體有關貿易議題之法律、政策或重大措施,與WTO體制運作有關或WTO會員國關切之相關議題,乃至我國為符合WTO/TRIPS協定,我國著作權法曾經三次修正情形;以及因應WTO/GATS協定,強化國內金融機構之體質,提高資本適足率及國際競爭力之考慮,賦予成立所謂「綜合銀行」或「銀行百貨」、「銀行超市」之法源基礎,我國宜參考美、歐、日等國之立法先例,修正「銀行法」並應亦有制頒「金融機構合併法」之需要,一併探討。
四
全球二個國家所締結之雙邊「經濟合作」協定,為數甚多,不勝枚舉。至三個國家以上之多邊甚至超多邊之經濟合作組織,在印太地區即為中國之「一帶一路倡議」(Belt and Road Initiative)及美國主導之「印太經濟架構」(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 IPEF),該倡議與架構實施之結果,形成全球二大貿易壁壘,有相互抗衡之跡證,斑斑可尋。美國主導之IPEF為美國近年來最重要之印太戰略,原本即旨在抗衡中國之一帶一路倡議。對於IPEF,我國有意願加入,亦獲美、日等國之支持。
中美相互抗衡,WTO秘書長伊衛拉憂心全球將分裂成二大貿易集團。誠如美國駐中國北京大使伯恩斯(R. Nicholas Burns)在2024年3月初應媒體採訪時所指出,美中關係為全球最重要,最具競爭性及最危險之關係,可謂已一語道破現階段美中關係之本質。值得世人及各國注意其未來之發展。
自由市場強調「競爭」,此一元素乃各國產業及世界貿易量能夠持續大幅成長之原動力。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主席奧立佛(Daniel Oliver)於1986年8月在紐約應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之邀,發表主題演說時曾詮釋所謂「自由市場」經濟乃建立在:(一)競爭使社會資源作最有效之分配,並創造最大消費者福利;(二)限制競爭誤導資源之分配,並減少消費者福利;(三)政府係限制競爭之主要來源,政府之任務應在創造一個公平競爭之環境等三個基本假定之上。奧立佛之言,誠乃國際經濟法學至理名言,足見政府政策對消費者福利,各國產業與對外貿易發展,具有關鍵性地位。此所以WTO需要建立TPRM,以監視各國所採貿易政策與措施之緣故。
五
GATT/WTO自1948年1月創立以迄2024年底,已有七十六年,在此歷史長河之中,其所累積之文獻與資訊,可謂浩瀚無邊,波瀾壯闊。對於「WTO法」、「WTO學」或「WTO法律制度」之研究,廣義言之,似可包括六大領域:(一)GATT/WTO談判過程(史學研究);(二)GATT/WTO各項規約(Codes)、協定(Agreements)、議定書(Protocol)及瞭解備忘錄(MOU)等(條約研究);(三)WTO因應時代發展新生議題,將來可能成為協定(新生議題研究);(四)GATT/WTO爭端解決案件(案例研究),此一部分資料尤其浩大,無與倫比;(五)雙邊及多邊經濟合作或區域經濟整合研究;乃至(六)各國提報WTO之經貿政策體制研究等。
WTO成立以後,國際經濟法學與WTO法學已相互結合發展。確切而言,WTO法學已成為國際經濟法學之重要內容。依現有資訊以觀,美國、歐盟及中國學界,強調全球化時代已經來臨。對WTO所達成各項協定、爭端解決案例及區域經濟整合各領域之研究,類多發現文獻相當豐碩,唯有關WTO成員之外貿體制研究,截至目前,則似尚付諸闕如。
六
經濟大國如美國、中國、歐盟及日本,除在商務部設有WTO司,並另成立WTO資訊(信息)查詢中心(如中國),蒐集WTO會議,全球各大媒體所報導各國或國際經濟活動等相關訊息以外,並對特定議題做深入研究。據悉日本政府設有專責單位對各國貿易政策體制作研究。現我國中經院、臺大、政大、東吳、高雄大學等校,亦設有WTO中心,從事此一領域研究,應是可喜現象。
本書本此一宗旨,略盡棉薄,對所列國家或地區之外貿政策及相關議題作探討,或可提供國內產、官、學、研各界,作進一步研究之參考。
邱政宗 謹識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