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從海鹽縣談起
道光二十八年(西元1848年),段光清奉委出任浙江海鹽知縣。
海鹽縣政務的一大要點,也是難點,就是「辦漕」。全國漕糧年定額為400萬石,海鹽一個縣就超過了5萬,可謂是一個漕務大縣。段光清自述:「余昔坐書房時亦聞有漕規之說,不知海鹽漕規之弊乃有如此之甚也!」新縣太爺到了任所後,才真正領教了傳說中的「漕規」。那麼,海鹽漕務有什麼弊端呢?
海鹽縣的百姓,分三六九等,有紳戶、衿戶、訟戶等名目。紳戶,就是在任或者卸任的官宦人家。紳戶繳納漕糧,每石並不交足一石,缺斤少兩,習以為常;衿戶,是有科舉功名在身、但沒有做官的士人家庭,每石交足一石,依法辦事,不能缺斤少兩。官府也不多收濫取。
訟戶,則是正在縣衙打官司的百姓人家,都是那些久拖不決的案件的當事人家庭。或許是迫於當事人反覆上訴、越級上訪等壓力,海鹽縣默許「訟戶交米,或一石加一斗,或一石加二斗不等」,也就是要多收他們一兩成的漕糧。而對於一般老百姓,「漕糧非一石收至兩石以外,不能運到京師」。也就是說,「三戶」以外的布衣平民,法定的一石漕糧的義務,至少要繳納兩石以上才能過關。所以,每到臨近收漕的時節,海鹽縣衙就擠滿了報案的、上訪的人,大家都來爭當「訟戶」。
在「三戶」之外,還有更厲害的「包戶」。一些強者,仗勢包攬他人的納糧,收取好處。比如,強者向平民每石按照一石五斗來徵收漕糧,只繳納官府一石,賺取五斗好處。而一般小戶,樂於接受包戶的「公道標準」,紛紛投靠他們,請他們代交漕糧,以避免官吏的敲詐,避免更大的損失。
這還僅僅是徵稅群體中的漕規,與之相對的收稅群體中的弊端更多。除了正常的地方官吏、差役外,段光清發現,「自糧道、幫官、旗丁、委員及各衙門所薦收糧朋友,皆有漕規」。相關部門的官吏,都想從中分一杯羹。清朝有專門的漕運、河道系統,兩大衙門實行縱橫交錯的管理模式。他們自然要從漕糧徵收中自肥,雁過拔毛。省、道、府等上級官府的長官們又「推薦」了不少「朋友」,幫忙海鹽縣徵收、起運漕糧。如此美意,段光清是不敢違背的。
漕糧由專門的船隊沿大運河北運。其間,驗收官吏尺度的寬窄、押運兵丁看管糧食的鬆緊、販運船伕裝運糧食的快慢,甚至是船老大心情的好壞,都能影響海鹽漕務的成敗。自然,他們每個群體都發展出了潛規則,能從中得到實惠。此外,身為「統治民族」的浙江紈褲子弟(旗丁),藉口漕糧供應京畿,主要是為了滿足京師八旗的生活需求,也自告奮勇,前來幫忙。對這些爺,段光清即便打心底裡覺得就是群紈褲子弟、痞子流氓,表面上也不敢得罪。最終,「旗丁又於每年收縣幫費之外,又收民間折色米三四千石。」段光清問前任:「這些人已經收了我們海鹽縣的幫費,為什麼還要收折色米?」前任回答:「此亦明知而不能解者也。」向來如此,誰又有辦法改變呢?
起初,漕糧徵收穀米實物,後來因為運費、勒索等額外開支都強迫縣裡支付,海鹽就開始徵收「折色」。也就是徵收銀兩。至於漕糧按照什麼標準折算銀兩?銀子又怎麼個收法?這就又大有文章可做啦!
綜上前述,前任知縣向段光清感嘆:「海鹽之漕,所以不可辦也。」這差事,簡直沒法辦!(段光清:《鏡湖自撰年譜》)
沒法辦,也得辦!紳戶、衿戶、訟戶、包戶、漕口、河道、上司的朋友、旗丁、押運兵丁、船伕等等群體層層篩過後,學者猜想,清代每運一石漕糧到北京,老百姓實際繳納的糧食在三石以上。這還沒加上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如果按照綜合成本來算的話,一石漕糧的成本逼近40兩白銀。(倪玉平:〈試論道光初年漕糧海運〉;李作棟:《新輯時務匯通》卷67)這是一個什麼概念呢?段光清一年的俸祿是45兩白銀。一石漕糧幾乎可抵一個知縣的年俸。北京官民吃的是天價稻米!
天價稻米,權力作祟。每個群體,只要有些實權在手,就盯上漕糧漕務,牟取私利。漕口、河道衙門自然不必說了,紳戶有官員身分,衿戶有科舉功名,不是密集接觸公權力,就是有權力網絡能間接影響地方政務;訟戶雖然沒有公權力關係,但能利用官司和上訪等行為,對地方官吏造成負面影響;運輸船隻上的一般兵丁和船伕,看似無權無勢,可是也利用經手漕糧的第一線身分,在微觀和實踐層面上,對漕務施加影響。總之,所有人都有或大或小的、書面之外的實際權力。這些權力為他們帶來了巨大的好處,大到一石糧食數十兩白銀的好處,助推天價稻米的產生。
海鹽的漕規,是各方面群體長年累月博弈之後的結果。大家都接受了現實。比如,老百姓接受了「三戶」的存在,默認了不平等,忍受盤剝。他們的反抗,最多是爭當「訟戶」。而且,一些百姓還歡迎「包戶」的出現。這可看作不同群體在權力因素下的現實選擇。又比如,以段光清為首的地方官吏,接受了規則、各級衙門插手分肥。清帝國體制下的相關衙門和人群,都有公權力在手,段光清身為體制內的人,誰都得罪不起,他能做的只是維護現有漕規的平穩執行:大家都按「規矩」辦事,該拿多少就拿多少,不能多貪多占。旗丁在幫費之外,可以拿走三四千石糧食;海鹽縣的「包戶」包攬漕糧的規模也是有「規定」的,「舉人包米一百六十石,副榜八十石」。每個群體發揮權力的空間、獲取利益的規模,都有約定俗成的限制,不能無限制發揮。
層層累積,海鹽漕務的現實情況和朝廷書面上的規定,千差萬別。猜想,每個新接觸的人都會像段光清那樣,發出「漕規之弊乃有如此之甚也」的感嘆;離任時,又會像他的前任那樣做出「明知而不能解者也」的苦嘆。
本書對準這些中國古代「明知而不能解」的權力現象,認為存在權力泛化,進而提煉出「泛權力」的概念。它包括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在微觀層面上,古代權力所有者的實際權力與法定權力不相符,常常存在額外的、不明確的權力。比如,相同職位上的不同官員,實權有大小,作為有高低。此外,白紙黑字上的權力是固定的、明確的,但很多個體,透過分沾公權力,或者透過關係網絡,獲取了實際上的權力。比如,海鹽縣包戶對一般百姓就有包攬漕糧的權力。第二層意思是在宏觀層面上,政府力量的擴張是中國古代史的一大趨勢。明清時期,官府公權力氾濫,橫行到其他領域,大有「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的趨勢。這與當時西歐社會中「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狀況截然相反。
本書會對泛權力及其衍生概念進行一番論述,並輔以大量案例講解。我的一個基本判斷是,不管是否意識到,古人都置身於泛權力網絡的籠罩之下,極難置身其外。即便遁世如陶淵明者,也未能完全超脫於權力網絡之外,隱居生活是相當不如意的。
本書出版後,引起了一些反響。一些讀者不認可中國古代權力的泛化。他們認為,很多古人置身於權力籠罩之外。此外,官府公權力也受到了諸多制約。宗法制度、儒家思想、傳統道德等,在精神和現實上都制約公權力。即便公權力有心擴張,落後的技術也限制了這種傾向。比如,黃仁宇先生認為,中國古代始終沒有實現細緻的科學管理,就是受技術因素的制約。同樣,古代中國疆域沒有繼續拓展,也是受政府管理的技術因素制約。這種制約,在公權力拓展上也同樣存在。比如,古代縣衙門要想滲透到商貿領域,必然對全縣的商家、物流和人員進行登記和管理。這就超過了古代政府管理的能力。總之,權力泛化是一個值得商榷的話題。
我們還可以用海鹽縣漕務的例子,來爭論權力泛化話題。個體權力泛化,在海鹽縣客觀存在。泛權力概念,針對微觀權力現象,是有解釋力的。
清朝中期以後,朝野上下都意識到了漕務弊端,意識到漕運系統成本出奇地高。漕糧徵運對相關百姓和地方社會的騷擾,不是幾兩銀子可以計算的,它對涉及地域的整個社會產生了消極作用。那麼,為什麼要保留腐敗、低效的漕運系統呢?為什麼不把京畿糧食供應問題委託給市場呢?以吝嗇著稱的道光皇帝,登基之初,在部分官員的支持下改漕糧河運為海運。漕糧海運,時間有保障,運抵天津的糧食成本大為降低——雖然還是很貴。可惜的是,漕糧海運僅此一次,就在強大的反對聲浪中夭折。為什麼這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下不為例」了呢?我們似乎也能從泛權力的角度來解析。
「漕鹽兵河四大計」,漕運居於清朝國計民生的四大計之首。先不說漕運、河道、倉場、戶部和地方的諸多衙門和群體,從漕規中分肥,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團,反對改革。更重要的原因,我認為是清朝政府將漕運作為一項影響(甚至是控制)社會的重要手段。漕糧徵運的多少、急緩影響相關地方的社會穩定;漕糧的減免、調撥,是政府調節經濟的一大措施;漕運解決了數以十萬計人口的生計問題,安排了數以千計的官吏;最高層掌握對漕運工作的評價權,這也是箝制官員進退禍福的手段之一……綜上,漕運的存在,雖然對社會不利,對官府是有利的。官府利用漕運,滲入各方面,影響社會。後人很難把漕運當作一個簡單的糧食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權力泛化是存在的。那麼,在鹽運問題上,在治河問題上,「固執腐敗的低效」問題同樣存在。
我們細想,古代城池的中央是恢弘的地方衙門,城建以衙門為中心,其他建築圍繞衙門展開。古今中國,在衙門當差、讀書當官,始終是一種榮耀。官本位現象,存在於古代中國,也很難說已經在當今中國絕跡。所以,「泛權力」概念還是有討論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