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是多數人聚集於一定處所的表現活動,當其使用公共場所時,即有可能與公益或他人的自由權利產生競合、衝突或緊張關係,而集會遊行法即是以調節該等多元價值與權益為重要目的之法律規範。本書作者各依其研究專精領域,擇集會遊行法條文加以釋示,兼顧理論與實務,且就相關增修草案規定提出比較或意見。至於採用逐條釋義之體例,並不限定統一格式,期能發揮個別論述的特色。本書除可供執法實務及法律研習參考外,亦應有助於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深化工作。
作者簡介:
李震山
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2007.10.1-2015.9.30)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黃清德
現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通管理科教授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李錫棟
現職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李寧修
現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陳正根
現職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許義寶
現職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教授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主編簡介
李錫棟
現職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章節試閱
第一篇 緒論:從憲法觀點回顧臺灣的集會自由保障
前言
樂見李錫棟、李寧修、陳正根、許義寶與黃清德五位公法學者(依姓氏筆劃)合撰「集會遊行法逐條釋論」一書,為共襄盛舉乃撰寫本文列於緒論。茲從憲法觀點先略論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後,依下列三個面向回顧臺灣集會自由保障;首先,是循時間軌跡的一般「歷史回顧」,其次,是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稱釋字)第445及718兩號有關集會自由解釋為中心的「釋憲案回顧」,最後,則是個人見證集會自由保障理論與實務學思歷程的「個人回顧」。至於文中所表示的見解,自不應也無意拘束五位作者們的個別看法及多元的表意空間。
回顧往事有追本溯源、留存紀錄,進而記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的深刻意涵,尤其適值國際間施行民主遭逢困境與逆流,因而有很多人對威權與民粹產生嚮往的猶豫時刻,若能較細緻的回溯由前人犧牲奉獻得來不易的集會自由,以及它在自由、民主、法治、人權制度與生活方式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或可降低社會再返回人權發軔原初時點的風險。有回顧當然亦應有所展望,前瞻性的論述就期盼五位作者去發揮了!
壹、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
集會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眾多基本權利之一,對其內涵的體系性分析,可循剖析其他基本權利脈絡的共同路徑,分別就集會自由的主體(主持者或參與者的適格性及權利能力),保障目的(自由與秩序、公益與私利的折衝)、保障範圍(內在與外在、核心與外圍及效力範圍)、功能(主觀與客觀、主動與被動、消極與積極)、與其他自由權利的競合(與言論、參政權)、衝突(與宗教信仰、營業自由等)、限制(要件與界限,法律保留、法律明確、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救濟與課責。另亦可從集會遊行規範(含法律與命令)的要件、程序、執行、制裁、救濟的面向探討,就如本書所採方式。本文未採前揭兩種論述框架,而是以問題導向觀點,舉出幾個相互關聯而足以凸顯集會自由特徵的特別意涵。不管從什麼面向切入,集會自由都不是抽象而空洞的概念,而是具體又切身的民主日常。
第一篇 緒論:從憲法觀點回顧臺灣的集會自由保障
前言
樂見李錫棟、李寧修、陳正根、許義寶與黃清德五位公法學者(依姓氏筆劃)合撰「集會遊行法逐條釋論」一書,為共襄盛舉乃撰寫本文列於緒論。茲從憲法觀點先略論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後,依下列三個面向回顧臺灣集會自由保障;首先,是循時間軌跡的一般「歷史回顧」,其次,是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稱釋字)第445及718兩號有關集會自由解釋為中心的「釋憲案回顧」,最後,則是個人見證集會自由保障理論與實務學思歷程的「個人回顧」。至於文中所表示的見解,自不應也無意拘束...
作者序
修訂再版序
猶記七年前著者們共同研議撰寫本書時,各界探討《集會遊行法》的熱度頗高,議題焦點大多聚於:「許可制」轉向「報備制」、刪除集會遊行法中不合理的刑罰規定並回歸普通刑法、立法宗旨應掌握「保障」而非「限制」集會自由精神等等,當時行政與立法部門也分別提出相應且琳琅滿目的修法草案。故預期本書第二版勢需配合增修,未料初版面世(2020)迄今四年多期間,立法院僅就該法第10條進行技術面的調整,其修正的牛步化確實令人喟然。縱然如此,在此期間相關的實務判決、學術研究,乃至前述修法核心議題,仍持續累積,使本書須與學術論述及社會現況同步發展而修訂必要性,依然相當顯著。
民主的歷史經驗顯示,走上街頭的集會遊行常是弱勢或少數群體表達意見、吸引社會關注、影響公共政策的重要方式。且在代議政治未能充分反映多元見解的情況下,它更能成為填補民主政治不足的重要機制。尤其當主流媒體因商業利益、政治立場或其他因素而未能公允報導特定群體的訴求,再加上網路發達下的資訊不對稱性,更能顯現其民主價值。質言之,讓民眾能夠「自己站出來」,直接吸引社會關注,確保自身訴求有機會進入公共議程,就減緩社會階級對立與堅實多元包容民主社會,有其正面意義。
本書得以順利完成修訂再版,特別感謝學界同仁與實務界先進提供的寶貴意見和資料,讀者對初版的熱烈回應,則居功厥偉。期盼本書能持續作為學術研究、實務工作及社會大眾理解與討論集會自由保障議題的重要參考文獻,進一步促進自由、民主與人權價值的落實。
著者一同謹誌
2025年3月
修訂再版序
猶記七年前著者們共同研議撰寫本書時,各界探討《集會遊行法》的熱度頗高,議題焦點大多聚於:「許可制」轉向「報備制」、刪除集會遊行法中不合理的刑罰規定並回歸普通刑法、立法宗旨應掌握「保障」而非「限制」集會自由精神等等,當時行政與立法部門也分別提出相應且琳琅滿目的修法草案。故預期本書第二版勢需配合增修,未料初版面世(2020)迄今四年多期間,立法院僅就該法第10條進行技術面的調整,其修正的牛步化確實令人喟然。縱然如此,在此期間相關的實務判決、學術研究,乃至前述修法核心議題,仍持續累積,使本書...
目錄
第一篇 緒論:從憲法觀點回顧台灣的集會自由保障
前言
壹、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
貳、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在臺灣發展之回顧
參、展望
第二篇 逐條釋義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集會遊行的意義
第3條 主管機關
第4條 集會遊行之限制
第5條 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第6條 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第7條 負責人
第8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
第9條 申請書應載事項及申請期間
第10條 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第11條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第12條 申請准駁之通知
第13條 許可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第14條 許可限制事項
第15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撤銷、廢止或變更
第16條 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第17條 申復之效力
第18條 負責人親自主持維持秩序並清理廢棄物
第19條 代理人代為主持並維持秩序
第20條 指定糾察員維持秩序
第21條 維持秩序與排除妨害
第22條 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
第23條 攜帶危險物品之禁止
第24條 警察人員之維持秩序
第25條 主管機關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第26條 公平合理考量而為集會遊行限制
第27條 負責人違反維持秩序及清理廢棄物之罰則
第28條 不解散之罰則
第29條 執意不解散之罰則
第30條 集會遊行時妨害名譽之罰則
第31條 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罰則
第32條 負責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第33條 危險物品之扣留
第34條 罰鍰之強制執行
附錄:參考文獻
第一篇 緒論:從憲法觀點回顧台灣的集會自由保障
前言
壹、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
貳、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在臺灣發展之回顧
參、展望
第二篇 逐條釋義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集會遊行的意義
第3條 主管機關
第4條 集會遊行之限制
第5條 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第6條 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第7條 負責人
第8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
第9條 申請書應載事項及申請期間
第10條 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第11條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第12條 申請准駁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