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促參法施行迄今已逾20年,據財政部促參司李前司長建賢於任內投書《財稅研究》第50卷第1期表示:此階段促參案件依統計資料顯示有下列狀況:一、既有OT/ROT案件占總促參件數比率最高85.2%,新建設施BOT/BOO案件較低13.78%;二、每年簽約件數差異甚鉅,招商成功率逐年下滑,從2014年的66.67%下滑至2020年的54.16%;三、歷年來外國資金與保險業資金投入促參案件比率過低(外資九件,國內保險業六件);四、促參案件簽約金額占公共建設預算比率隨中央政府舉債額度提高而減少。
因此,財政部自2020年7月起舉辦四場次「促參20年,促參2.0」系列座談會及兩場專家學者研商會議。嗣後促參法第四次修法,並奉總統於2022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施行細則復於2023年底修正發布,隨後各相關授權子法及行政規則、行政作業指引、解釋函令等亦逐步於2024年初完成頒布下達。
再者,財政部復分別於2024年6月12日及同年7月29日先後函頒「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全生命週期作業手冊(第一篇促參案件前置作業、第二篇招商及簽約、第三篇如何履約管理及第四篇民間自行規劃的促參)」,並於前述二函揭示即日起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指導(共計16則)。
綜觀此次(第四次)促參法修正,係以因應現今時代發展需求及未來社經情勢變化需要,乃於促參法中擴大公共建設類別(如綠能、數位等)、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PFI,迥異於過去BOT政府不須付費概念)、增訂促參履調解機制及明定異議申訴條文(均不再準用政府採購法),以快速解決主辦機關和民間機構投資契約爭議及法制化招商甄審、議簽約爭議問題,並完備其他促參法制規定(如營運績效補貼)及健全促參法制環境(如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而不議約、簽約,最優申請人得提起給付行政訴訟)等。
有鑑於此次修法可謂開創促參史上的另一個新里程碑,再加上促參法、施行細則及各相關授權子法的大幅更動(尤其財政部主推PFI的相關子法及各類公共建設PFI政策評估的頒訂等),筆者等乃「吐故納新」大幅翻修舊著,重新撰寫《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釋論》,並納入近年來主管機關財政部最重要的法條函釋、專家學者在法學期刊就促參法特定條文的看法,以符促參新時代所需。
此外,筆者等更蒐集了多則近年來頗具代表性的BOT履約爭議的最高及高等民事法院判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BOT爭議案件仲裁判斷,以及不服主辦機關招商過程或結果,經提起「異議、申訴」後之主管機關促參申訴審議判斷書,和不服該等審議判斷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判決實務案例,予以納入相關章節中供參。讓政府主辦機關及擬欲參與國內促參公共建設之民間企業更易全面瞭解促參法之本質、促參法條文的最重要內涵,以及促參法適用於行政法、民事法相關個案時,實務面是如何運作的;而且各該等實務案例也都指出主辦機關或民間參與者誤認促參法或投資契約文件本義之問題所在,以及究應如何正確認知、適用促參法。這些實務案例均足以讓主辦機關及民間參與者,藉以避免未來發生類似錯誤情況所引發之損失或損害。
當然,針對上一階段前20年促參法施行待精進改善之處,財政部也聯合相關部會採取若干政策或法制措施,例如促參法增訂第9條之1,新增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PFI)民間參與方式,乃在打破傳統BOT政府不需出錢的觀念,也表示公共建設必須提供民間機構合理利潤(有保底作用),民間投資才會有誘因。此外,財政部也配合行政院「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跨部會協商,期待引導壽險資金及更多的民間資金以促參(含PFI)方式投入公共建設,尤其針對長照3.0、醫療設施、社會住宅、大型物流中心、冷鏈、資源循環零廢棄物等當前政府最重要的政策之公共建設與服務,本書也在相關條文中配合詳加說明,相信對政府主辦機關或民間參與者應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筆者等相信本書出版,必定對國內促參案件之推動有所助益和貢獻,甚或可以讓主辦機關與民間企業在參與公共建設過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或訴訟,即使有爭議亦可因本書之協助而快速找到解決方法,從而定紛止爭,堅固「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創造政府、民間機構、社會大眾多贏局面,進而促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公共利益最大化。
本書之編著承陳柏全先生於公餘之暇,經近兩年半來的多方鼎力協助幫忙,以及忠誼法律事務所駱忠誠律師、臺灣港務公司花蓮分公司總經理駱傳孝多所協助,始得以付梓刊行,衷心銘感,特此致謝。
陳建宇、林雪花 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