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施行法所依據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一部份第1 條所定之兒童定義為18 歲以下的所有人,其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需依賴呼吸器,並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為第7 8 級之長照個案為主。這一類兒童,除了他們本身為小於18 歲的身心障礙兒童之外,常常因為重症的關係,而需要在平時日常生活照顧中,使用各種醫療的照顧、管路與器材、設備,我們稱此類兒童為需要特殊醫療照顧的兒童 失能重症兒童 為小於18 歲,有身心障礙重度及極重度級,同時生活中有特殊醫療照顧需求的人 。
這些兒童需要特殊醫療照顧需求,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如氧氣治療、氣切管、呼吸器、呼吸道分泌物排除(噴霧、拍痰、抽痰/抽吸等)、鼻胃管、胃造口、腸造口之照顧,藥物使用、復健物理治療等等。
為提升國內失能重症兒童照護水準與量能,台灣在宅醫療學會承接111 年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失能重症兒童照顧服務員特殊訓練計畫」,針對重症兒童之照顧需求與特性,設計「失能重症兒童照顧服務員特殊訓練課程」,不僅為照顧人員提供適切的專業知能與技術研習,更著重貼近真實場域的實作演練,希望藉由此訓練建立照顧服務員照顧失能重症兒童信心及照顧服務技巧。並依課程內容製作本照顧手冊,以提供照顧服務員進行失能重症兒童照護服務時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