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清末民初,西化運動開始時,「火車」曾被視為怪物而慘遭拆除………,這是人們基於既有觀念來看外來新事物的結果。
現在,新傳入的「融資性租賃」竟亦被視為「地下錢莊」,大喊取締者不乏其人,作者認為此係一般人對融資租賃之認識不夠所致。
民國六十八年春,作者在台大法律研究所教授黃茂榮博士之指導與鼓勵下,收集整理各金融機構之融資辦法,編輯《爭取融資與確保債權》乙書(六十八年八月出版),初次接觸融資性租賃,並因而引起撰寫本書之興趣。在撰寫之初,對於租賃公司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修繕義務、危險負擔,以及承租人喪失期限利益等約款,亦抱持著敵視的態度,總以為租賃公司在契約上處處吃人。但歷經三年多的閱讀資料,研究、檢討的結果,到目前為止,作者憑著個人良知斷定融資性租賃係一種新型的「動產擔保交易」,因此,認為上述約款為融資性租賃「本質」所必需。吾人不宜因保護承租人之價值判斷而破壞事務之本質,至於,保護承租人的觀點,應貫徹在租金隱含利率之限制,以及租賃公司之獲利率不得過份高於一般金融機構等方面,始為正途。此即黃茂榮老師所教示「甘蔗那有兩頭甜?」租賃公司基於「金融」本質被允許不負瑕疵擔保、危險負擔、修繕義務等,但在獲利方面却追求超越「金融」機構之利潤,則不應被允許。
作者為一法律人,拙於財務數字,始終搞不清楚租金隱含利率之確實數字,故租賃公司所啃的甘蔗是否兩頭甜,只有依賴專家來指教!此外,租賃公司為澄清所謂「地下錢莊」的壞印象,亦有必要公開租金之計算,指出其所隱含之利率及利潤。
本書分五章,第一章導論,介紹融資性租賃之交易實況及其發展背景,尤其在融資、擔保制度上之背景;第二章藉融資性租賃與傳統租賃、分期付款買賣之區別,更進一步探討融資性租賃之特徵及其法律性質:動產擔保交易;第三章及第四章,分別從融資與擔保之角度,以具體法律問題檢證融資性租賃之法律性質:動產擔保交易說。以上說明,均顯示融資性租賃近於動產擔保交易,而遠於傳統之租賃,動產擔保交易之法理處處足以說明融資性租賃,反之傳統租賃之法理反而無一處足以說明融資性租賃,因此,本書第五章結論建議於動產擔保交易法附條件買賣後面,增訂「融資性租賃」一章,將融資性租賃納入法律規範。
本書之成,首應感謝指導教授黃茂榮博士多年來的指導及為我所樹立的楷模。口試委員王仁宏教授、戴東雄所長及鄭玉波大法官提示許多問題,均係鞭策作者日後在此方面繼續研究的動力。此外,租賃學前輩李孟茂教授、賴國旺先生及租賃業前輩楊榮辰、李國盛、林寶堂、朱永發、黃水淋等人的諸多啟迪,作者在此亦深表感謝。惟作者年未滿三十,學驗均有不足,本書僅係個人對融資性租賃的粗淺意見,尚待專家教導、指正,以及個人日後更進一步的研究。
呂榮海 七十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