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為基礎法學入門科目,主要由法律的基本概念開始,擴及各類生活常用法規,是志在法律相關工作者,首要面對的學科,更是高普考及各大國民營單位等入職考試的共同科目。
三民輔考蒐集了40年來,數百位考取公職的上榜生心得,提到準備技巧,發現大家都有志一同地表示:「多寫題,多做題,多拿一分算一分」,因此特別推薦這本《法學知識題庫》(書號:9786267353547),不僅搜羅完整的歷屆試題,還有獨家模擬試題,讓您充分練習,培養解題節奏,短期內有效提升答題技巧與速度!
本書三大亮點:
★收錄至112年11月最新修正法條!
★主題式分類題庫(506題)+模擬試題(90題)+最新試題(520題)=1,116題,100%題題詳解
★幫助考生以自習與演練大量題庫的方式,短期內分數呈現跳級式成長,快速提升成績。
【本書適用】
這本《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題庫攻略》適用於:
.高考三級/普通考試。
.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員級。
.三等及四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關務特考/身障特考/司法人員(司法特考)/移民行政人員。
.三等:海岸巡防人員/民航人員。
【本書優勢】
.非法科生要怎麼快速入門?
.法學知識命題範圍橫跨公法、民法、刑法與相關法規,怎麼準備最有效率?
.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考生的難處,三民輔考老師都了解,為此特別用心編著了這本《法學知識題庫》(書號: 9786267353547)。本書具有以下特色:
》依最新修法編寫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本書依最新公布條文編寫,不用擔心做到舊法題目。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
》分析歷年試題,依出題範圍編排
第一部分主題式分類試題:依歷年常考試題分為「憲法與法學緒論」二大篇共19個主題,幫助考生有架構地練習。題目愈多表示該主題重點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答題命中率越來越高。
第二部分模擬試題:附有三回試題,作為考生演練的木人樁,可立即演練增強實力,與實際上場做最緊密的連結。
第三部分最新試題詳解:收錄111~112年高考三級、普考、警察人員三、四等、鐵路高員三級、鐵路員級、司法人員三、四等、地方特考三、四等試題共16份,100%題題詳解,將理論陷阱與細節一一揭露。過去的考古題往往成為來年命題委員出題的基本素材,要想掌握本科考情趨勢,務必勤加演練!
》超過1000道精華試題,全部題題詳解
本書由三民專業名師精心編輯,由主題式分類題庫、模擬試題、最新試題詳解三大部分組成,總題數達1,116題。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考生練習過往法科考古題常要克服舊題目考點與現行規定有出入的棘手問題,這點作者都貼心幫考生「超前部署」好了,本書考古題解析配合最新修法規定翻修,除免去考生費時費心查找求解的麻煩外,也進一步突顯最新修法動態,更免去不小心誤記舊法而陷入事倍功半的窘境。
【準備要領】
從歷年試題分析可知,憲法增修條文共12條,幾乎條條每年都會考出,屬於「背多分」題型。總統及五院組織上各自職權為何是基本分的掌握,須各自釐清不相混淆。法條內的數字如包含期間、人數、年齡等背起來準沒錯!當年度大法官所闡釋的新釋字常為出題熱點。而歷年具代表性釋字的字號與內涵則須要熟記。經由考古題的演練除了能熟悉考題重點外,最重要的是練習臨場反應,在時間內作答完畢才是最重要的事。此外,憲法法庭之重要判決,亦有機會成為最新出題方向,不可不留意!
法學緒論因涵蓋眾多種法律種類,從勤做考古題中抓出常考觀念是最快建立法學概念的方法。從考古題中知曉重要觀念後,即可排除其他較不常出題的內容。新修法也常為新出題的方向,考生除準備歷年常考內容外,亦不要忘記對於新修法內容須額外關心。法條文字有時太過冗長繁複,化文字為圖像或表格可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幫助減輕記憶的辛苦。
【最新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修法重點包括:
》刑法(112.05.31修正公布)
(1)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
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增訂加重結果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
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3)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性別平等工作法(112.08.16修正公布)
本次修法之重點為修正名稱、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其修正要點如下:
(1)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2)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一條)
(3)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相關學者專家意見,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比例上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4)增訂「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本法規定處理;另增訂「最高負責人」之定義,及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不特定之人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5)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另增訂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之義務;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協助雇主辦理防治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6)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7)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8)增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行為之申訴處理機制,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定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另針對申訴人為未成年者、申訴人離職之情形,訂有申訴期限之特別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9)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行為人如為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被害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二)
(10)增訂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三)
(11)定明有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之禁止、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或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申訴管道及救濟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12)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協助申訴人及雇主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中央主管機關適時給予地方主管機關補助。(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13)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訂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
(14)配合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增訂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四)
(15)配合本次修正條文範圍較大,宜有適當因應時期,爰定明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民法(110.01.20修正公布)
(1)修正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此係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故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與時俱進作適度的調整。又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爰將本條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以符立法原意。
(2)修正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於該條增訂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之標準,以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